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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号法律是为规范拍卖活动、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号已于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了现行版本。
中文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律制定机构。
发布日期:1996年7月5日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当前版本修订版本:2015年4月24日
目录1 法律修正案2 法律全文 目录 条款本法修正案经1996 年7 月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施行。自那以后。 1997 年1 月1 日。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修改如下:一、删除第五条第三款, 二、删除第五条第五款12、本条本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号修正案。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拍卖行业的部门审批。中央政府”并予以修改。中央政府所在地。设区的城市可以设立拍卖公司。 ”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开办拍卖业务”修改为“经营者申请经营拍卖业务许可证”。
(三)将第六十条中的“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业务的人”修改为“未经许可经营拍卖业务的人”。
(四)删除第68条。 [2]
法律全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三章拍卖会
第一节拍卖师
第二节客户
第三节投标人
第四节买方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一节拍卖费用
第二节拍卖公告和展览
第三节拍卖实施
第四节委员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活动,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拍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拍卖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价高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拍卖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拍卖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可以按照委托人所有的货物或者财产权利或者依法处分。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货物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审批转让的货物或者财产权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进行拍卖。
拍卖前,提交拍卖的文化财产必须依法经拍卖人住所地文化财产管理部门鉴定批准。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抵扣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按照内政部人民政府国务院规定拍卖的其他物品、房地产所在地或中央政府;对于直辖市和设区的城市的居民,由政府指定的拍卖师进行拍卖。
拍卖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用于抵扣罚金、罚金的物品以及追回不能返还的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拍卖会
第一节拍卖师
第十条拍卖主办人是指依照本法和本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规定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法人。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可以设立拍卖企业。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拍卖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申请登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地址和章程;
(三)有拍卖师和其他与从事拍卖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遵守国务院关于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公司从事文物拍卖活动,应当有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并必须配备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由拍卖参加人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拍卖专业知识。
(2)须在拍卖公司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被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成为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参加人的资格审查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进行。考试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颁发参加拍卖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行业的自律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及其章程对拍卖企业、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拍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历和瑕疵。
拍卖师必须向竞买人解释拍卖财产的任何缺陷。
第十九条拍卖人有义务保管委托人拍卖的拍卖品。
第二十条拍卖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师进行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保密身份的,拍卖人必须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师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竞买人参加自己主办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拍卖活动。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在组织的拍卖活动中不得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拍卖结束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价款交付委托人,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物交付买受人。
第二节客户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将拍卖品或者财产权利委托拍卖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最低成交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估价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确定拍卖标的的最低价。将根据评估结果做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拍卖人可以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物的,应当向拍卖师支付约定的佣金;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向拍卖师支付拍卖中发生的合理佣金。
第三十条招标人不得参加投标或者委托他人投标。
第三十一条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拍卖品的,应当在拍卖结束后将拍卖品交付买受人。
第三节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是指参与拍卖标的竞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财产买卖有规定条件的,竞买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可以自行参加投标,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
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检查拍卖标的、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一旦投标,不得撤回;如果其他投标人提出更高的投标,则该投标不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不得相互或者与拍卖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买方
第三十八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价买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经委托人同意,拍卖人可以取消拍卖。再次举行。目的。
拍卖品再次拍卖的,其本人及委托人在第一次拍卖中所缴纳的费用,由原买受人承担。重新拍卖价格低于原拍卖价格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价。
第四十条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若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接受拍卖标的,则需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
第四章拍卖程序
第一节拍卖费用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拍卖标的权属证明、依法有能力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以及拍卖人要求的其他材料。是。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拍卖师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师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财产条件不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地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 您建议的保留价格。
(四)拍卖日期、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的交付或者移交的时间、方式。
(六)费用、缴费方式及缴费时间
(七)付款方式及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拍卖公告和展览
第四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在拍卖日前七日发出拍卖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公开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日期、时间、地点。
(二)拍卖物品。
(三)拍卖品展示的时间、地点。
(四)参加投标的必要程序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
第四十八条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观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和相关信息。
拍卖物品必须展示至少两天。
第三节拍卖实施
第四十九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公告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拍卖标的没有最低价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作出说明。
拍卖品设有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其竞价不生效,拍卖师应当取消该拍卖品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拍卖人的最高出价经拍卖师落锤或者其他公开的购买指示确认后,拍卖结束。
第五十二条拍卖结束后,买受人与拍卖师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员签名,拍卖成功的,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帐簿、拍卖记录和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的保存期限,自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人需要依法办理变更许可证、产权转让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携带拍卖人出具的交易证明及相关材料到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手续。该机构。
第四节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组织者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拍卖人未约定佣金比例而拍卖成功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最高可达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佣金率按照与拍卖价格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不成功的,拍卖师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协商不成的,拍卖师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拍卖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佣金率按照与拍卖价格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不拥有或者不能依法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不拥有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或者无法依法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处分物品的,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财产位于或者划分区域的,对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将会遭受损失。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开办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罚款;较少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或者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的瑕疵不予说明,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可以提出异议。提出投诉的权利。拍卖人会要求赔偿,但如果是委托人的责任,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师或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品的真实性或质量的,对任何瑕疵不负任何责任。
拍卖标的有瑕疵且未申报的,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有权受损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在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号法律及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被处以最高监禁的罚款。处拍卖费1倍以下罚款、5年以下罚款、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拍卖人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其组织的拍卖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买受人参加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拍卖价格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客户端交易价格。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造成他人损害的,拍卖无效,竞买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参与恶意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最高投标价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处中标价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针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师的最高中标价。罚款最高10。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收费标准规定收取费用的,拍卖人应当将超出部分退还委托人或者买受人。物价主管部门可以对拍卖参加人处拍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参加投标,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经营者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本法规定条件;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本法规定的条件必须在期限内履行。逾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7 年1 月1 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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