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收藏资讯

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以下规定) 2020年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号(第1823次会议通过)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第一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拍卖、变卖财产等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变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应当优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并接受监督。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如果财产价值较低或可以使用传统方法轻松确定价格,则无需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予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在评估被执行人的资本时,可以责令公司提供会计报告等资料,如果公司拒绝提交,可以强制公司撤回,我可以做到。第五条最低价应当通过拍卖确定。拍卖财产已经评估的,评估价为首次拍卖时的最低价;拍卖财产未经评估的,最低价由人民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并结合法院的意见确定。应确定。相关人员应当接受搜查。如果拍卖不成功,您可以在下一次拍卖中降低底价,但每次降低幅度不得超过前一次底价的20%。第六条确定最低价后,按照本次拍卖最低价计算计算的优先权和执行费,预计仍无法剩余拍卖所得的,可以在拍卖前提出执行申请。拍卖发生,将另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最低价,重新确定的最低价应当超过优先债权的总额。执行费。依照前款规定拍卖不成功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第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占用、使用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调查笔录,收集有关拍卖财产现状的其他信息。第八条拍卖应当提前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前七日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前十五日公告。第九条拍卖公告的范围和方式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特殊性质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报纸上刊登。当事人要求在其他媒体刊登或者扩大刊登范围的,应当予以许可,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条拍卖房地产、其他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必须在拍卖前预先向人民法院缴纳保证金。实施方参与投标的,无需预付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值或者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五。您将被要求提前支付押金,但如果您不支付,您将无法参与竞标。

拍卖结束后,买受人预付的定金将作为货款,其他竞买人预付的定金将在3天内退还,拍卖未结束的,定金也将退还。 3天内中标。第十一条拍卖前五日,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方式确认收到,通知当事人及已知的有担保债权人、优先购买权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在拍卖当日到场。必须予以相应通知。如果留置权人在通知后未到场,则视为放弃留置权。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采购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别规定的,投标人必须符合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投标。第十三条拍卖过程中,出价最高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以最高价申报购买意向;无人再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取消。人去拍卖。如果有更高的出价,并且优先购买权持有人不采取任何行动,则拍卖将授予最高出价者。若有多位股票收购权持有人同时表达对同一订单的意向,则以抽签方式确定受让方。第十四条拍卖多件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负担的费用的,无被执行人。在此之前,拍卖该财产剩余财产应暂停。我完全同意拍卖。第十五条多件拍卖财产因用途无法分开,或者单独拍卖其价值可能大幅减少的,应当一次性拍卖。第十六条拍卖中没有竞买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最低价的,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或者其他在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按照拍卖规定的最低价竞买。或者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移交清偿债务。多个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清偿债务的,优先考虑法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清偿顺序相同的,以抽签方式确定继承人。继承人应清偿的债务数额小于清偿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继承人限期清偿差额。第十七条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拍卖委托: (一)执行的有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执行申请撤回的申请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执行(三)被执行人已清偿法律文件规定的货币债务(四)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财产为(五)被执行人(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有其他理由撤回拍卖委托的。第十八条委托后遇到中止执行或者需要中止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中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代理人收到通知后,将立即取消拍卖,并相应通知竞买人。中止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第十九条被执行人在拍卖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以清偿债务的款项,请求取消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由本公司承担。拍卖所必需的费用。第二十条拍卖完毕或者未拍卖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支付价款或者差额后十日内作出判决,买受人或者继承人应当将判决书送达买受人或者继承人。人。付全款。第二十一条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二条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未在期限内支付价款或者未清偿因竞买未中标而产生的债务的,或者拍卖人未在期限内支付价款差额的,难以达到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拍卖或者清偿债务的目的,裁定重新拍卖。如果重新拍卖,原买家将无法再投标。重新拍卖价格低于原拍卖价格的,与原拍卖价格的差额、损失及费用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预缴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若仍有押金,将退还原买家,若押金不足,可责令原买家赔偿,拒不赔偿的,将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拍卖时没有竞买人或者最高竞买价低于最低价的,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或者其他到场的执行债权人应当按照最低价确定的债务清偿。您没有申请报销,如果参加拍卖,必须在60天内重新申请。第二十四条不能二次拍卖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定价交付给执行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收动产或者不能依法移交动产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动产移交给被执行人。执行。必须返回。第二十五条第二次拍卖中尚未拍卖的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价格并移交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偿还债务。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依法交付清偿债务的,必须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是的。第三次拍卖不成功,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房地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拍卖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日期。第三次拍卖结束。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以第三次拍卖的最低价购买该房产,且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仍未表明接受该房产抵偿债务的,则取消抵押品赎回权……解除冻结,将财产返还被执行人,但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除外。第二十六条不动产、动产等财产权拍卖完毕或者清偿债务后,不动产、动产等财产权的所有权自拍卖结束或者清偿债务时起转移离开。和解判决将发送给买方或继承人。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作出拍卖结束或者未拍卖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判决后,拍卖的财产必须在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交付买受人或者接管人。不是。但依法不能办理转让的情况除外。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拒绝交出其占有的拍卖财产的,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拍卖财产原有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的,拍卖价款优先受担保权人和其他优先受偿人的债权受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拍卖物原有的租赁权和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在拍卖物中继续存在,影响第一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应当依法拆除、拍卖。第二十九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代理人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拍卖成交价在200万元以下的,佣金比例不超过5%;拍卖成交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佣金比例不得超过5%;超出部分不得超过5%。 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佣金比例不超过5%,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佣金比例不超过3%,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佣金比例不超过2% 1亿元以下的,佣金比例不超过5%,不超过1%;1亿元以上的,佣金比例不超过0.5%。

通过公开竞标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规定的金额收取费用。由于拍卖代理人以外的原因导致拍卖未成功,或者未收取拍卖费用的,拍卖代理人因拍卖所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三十条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企业国有股、社会企业股份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字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三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可以变卖。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物品、季节性物品、难以储存的物品或者过于昂贵而难以储存的物品。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与关联权人对房地产销售价格有协议的,按照协议价格销售;没有协议价格,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协议价格销售。是销售价格。不得这样做。低于市场价,没有市场价但有价值,而且很难获得价格。价格确定后,我们请评估公司评估,并按评估价出售。无法按评估价出售的,可以低价出售,但最低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一半。变卖财产无人认购的,适用本条款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财产移交给执行申请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以接受债务清偿。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收或者不能依法移交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院施行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们将及时予以删除!谢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Copyright ©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