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2、拍卖优先原则
3. 评价
4.保留价
5. 注意事项
6. 保证金
7. 权利人通知
八、投标资格
9. 胜利
10. 多次房地产拍卖
11. 撤回、取消、中止和中止拍卖
12. 销售
13、债务偿还
14、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转让
15、拍卖代理费
16. 特殊资产拍卖
17. 第一法院和优先权法院的处理
1. 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247条规定:“查封、扣押财物后,执行人应当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文书规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 ”该条款规定。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拍卖查封的财产。被扣押的财物不适合拍卖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不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出售或者按照其所有权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交付并由该单位购买。 ”
《民诉法解释》 第488条规定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拍卖。
房地产交付拍卖人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
2、拍卖优先原则
人民法院变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价值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评价
拍卖的房地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财产价值较低或可以使用传统方法轻松确定价格,则无需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予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在评估被执行人的资本时,可以责令公司提供会计报告等资料,如果公司拒绝提交,可以强制公司撤回,我可以做到。
拍卖评估需要现场检查、检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4.保留价
1. 一般规定
拍卖必须确定最低价格。拍卖财产已经评估的,评估价为首次拍卖时的最低价;拍卖财产未经评估的,最低价由人民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并结合法院的意见确定。应确定。相关人员应当接受搜查。
如果拍卖不成功,您可以在下一次拍卖中降低底价,但每次降低幅度不得超过前一次底价的20%。
2、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企业股底价
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会企业股票拍卖最低价格根据评估价值确定。
如果第一次拍卖的最高出价未达到保留价,则拍卖继续进行,每次拍卖的保留价至少为前一保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未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三次拍卖的最低价折价拍卖所得的利息补偿债权人。
每次拍卖未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调解,并按照最低拍卖价格将拍卖股份的折价数额补偿债权人。
3.无用的拍卖
根据本次拍卖最低价计算确定最低价后,如清偿优先权债权和执行费用后预计仍无法剩余拍卖所得的,应当通知拍卖机构。拍卖前申请人应当办理的事项。申请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最低价,重新确定的最低价应当超过优先债权的总额。执行费。
依照前款规定拍卖不成功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5. 注意事项
1. 演讲时间
拍卖应提前宣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前七日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前十五日公告。
二、公布范围
拍卖公告的范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拍卖财产具有特殊性质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报纸上刊登。
当事人要求在其他媒体刊登或者扩大刊登范围的,应当予以许可,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拍卖公告及其他相关拍卖信息应当在“人民法院诉讼财产网”同步发布。
6. 保证金
拍卖房地产、其他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必须在拍卖前预先向人民法院缴纳保证金。实施方参与投标的,无需预付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值或者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五。
您将被要求提前支付押金,但如果您不支付,您将无法参与竞标。拍卖结束后,买受人预付的定金将作为货款,其他竞买人预付的定金将在3天内退还,拍卖未结束的,定金也将退还。 3天内中标。
7. 权利人通知
拍卖日前五日,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确认收到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有担保债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在拍卖当日到场。
如果留置权人在通知后未到场,则视为放弃留置权。
八、投标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采购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投标人必须符合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投标。
九、投标1、最高投标原则
如果拍卖期间出现最高出价,留置权人可以表明他或她将以最高价格购买,如果没有更高的出价,则拍卖将移至留置权人。如果出价较高,留置权持有人将在没有指示的情况下将拍卖移交给最高出价者。
若有多位股票收购权持有人同时表达对同一订单的意向,则以抽签方式确定受让方。
2.付款方式
拍卖完毕或者未拍卖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支付应付价款或者差额后十日内作出判决,买受人或者继承人将判决书送达买受人或者继承人。人。付全款。
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必须在拍卖公告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或者划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3、产权转让
不动产、动产等财产权拍卖完毕或者清偿债务后,房地产、动产等财产权的所有权自拍卖结束或者作出拍卖决定时起转移。马苏。债务的赎回将转嫁给买方或继承人。
人民法院作出终止拍卖或者以拍卖财产清偿债务的判决后,拍卖财产必须在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移交买受人或者接管人,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依法不能转让的。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拒绝交出其占有的拍卖财产的,强制执行。
4. 优先权和用益物的处理
拍卖财产的原始担保权益和其他优先权因拍卖而消灭的,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有担保债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的债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派对。
拍卖物原有的租赁权和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在拍卖物中继续存在,影响第一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应当依法拆除、拍卖。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有其他理由撤回拍卖佣金的。
2. 取消拍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取消拍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行为。
(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投标资格的。
(三)违法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对每个投标人设定不同投标条件的行为。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告拍卖目的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3. 取消拍卖
委托拍卖后,人民法院遇到中止执行或者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执行或者决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代理人收到通知后,将立即取消拍卖,并相应通知竞买人。
中止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4. 拍卖停止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以清偿债务的款项,请求中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必要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那些通过拍卖产生的。
12. 销售
1. 一般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经当事人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可以变卖。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物品、季节性物品、难以储存的物品或者过于昂贵而难以储存的物品。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移交有关部门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购买已出售的房地产。
2、销售价格
当事人与相关权利人约定房产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照约定价格出售;没有约定价格但有市场价格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 最好不要。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市场价格,但价格较贵,难以确定价格,我们会委托代理人,由评估师对房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格出售。
无法按评估价出售的,可以低价出售,但最低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一半。
如果没有人愿意购买出售房产,则适用本条第九部分“竞争”、第五条第五项“债务偿还保留价格”的规定,并且该房产应交付给该人。为清偿债务而申请执行的,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依法拒绝接受或者拒绝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或扣押。然后将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
三、被执行人自行出售。
被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申请变卖查封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批准,但必须监督执行,并在一定期限内以合理价格确定变卖价格,并予以管理。销售。
4. 停止销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欲取消拍卖的,请参阅第十一条第二项“取消拍卖”的规定。
13、债务偿还
1、债务偿还协议
人民法院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直接评估、移交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清偿债务而申请执行,不需拍卖、变卖的。被处决的人必须继续偿还剩余的债务。
2、不能拍卖、变卖的债权
在先查封债权人的权利尚未得到有效法律文件确认的,按照在先查封债权人的权利受偿顺序保留相应份额。
4、处分权纠纷的调整
扣押法院与优先债务执行法院就扣押财产的转让发生争议的,扣押法院可以向双方共同的高等法院申请指定为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普通高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首次扣押债权的诉讼阶段等,确定法院优先扣押并强制执行债权较为合适。类型判决应由最先扣押该财产的法院继续进行,但法院应要求:限期处理查封的财物。
5. 保全法院与待扣押法院处分权的协调
保全法院自第一次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处分保全财产的,保全法院不得处分待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财产,但保全财产是被保全财产的除外。执行法院或冻结法院可以咨询保全法院,并可以转移和执行保全财产。但是,司法解释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全法院与等待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之间就保全财产的转移发生争议的,可以分期向普通上级法院申请指定执行法院。财产。
普通上级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保全财产的种类、所在地、每项请求的金额与保全财产价值的关系等,指定执行法院。我们要求应保留的资产限期处置。
六、处置权转让后的更新及处罚
一旦扣押的财产移交执行,财产移交法院将负责持续扣押。但距离扣押期限届满尚不足一个月的,原扣押财产的法院必须办理继续扣押手续后,方可转移财产。
优先执行法院处分财产或继续扣押财产的,可凭原扣押财产法院的执行令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支持部门必须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