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公交车上拥挤的场景屡见不鲜。正因如此,公交车司机因“严重超载”被判刑的情况极为罕见。近日,有媒体报道,湖南长宁城乡公交线路一名司机因“严重超载”被判刑。司机认为自己受到了冤屈,法院也认为判决是正确的。对此,中国新闻网特意邀请了两位律师进行专家分析。
【消息】
公交车司机因“过度拥挤”被判刑
近日,有媒体报道,湖南省长宁市公交车司机李福生因“严重超载”被判刑。出狱后,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他发现公交车上超载的判定标准与普通公交车不同。如果按照法院的判决处罚,很多公交车司机就能逃脱处罚。 “危险”。你将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涉嫌“驾驶汽车”,他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撤销一审判决。
据报道,李福生已与长宁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签署了《城市公交联营协议》,并签订了长宁市6路公交线路联营协议。该线路是一条从长宁市区至城郊东涌村的郊区线路,全长约9公里,约占市区与郊区距离的一半。
据长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福生于2019年9月24日下午3点左右,驾驶大型公交车前往双河村时,被长宁市交警支队当场抓获。兰江戈段。我数了数,这辆车上共有51名乘客(不包括李福生本人)。这比额定载客量多了22 名乘客。交警派出所认定李福生驾驶的商用客车超载50%以上,属于危险驾驶,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吊销驾驶证,并给予25分行政处罚。
长宁市人民法院认定,李福生驾驶大幅超过额定载客量的大型客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李福生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李福生出狱后,学习了相关法律。首先,他们反对法庭文件中描述的“大型普通客车”一词。据李福生提供的相关文件显示,该车辆的公交车牌、驾驶证、交强险均表明其驾驶的车辆为“客运公交车”。其次,他表示,根据2017年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第4条规定,具有站立乘客面积的公交车,应按每0.125平方米1个站立乘客计算。 “每平米超过8人就算拥挤,但实际上一平米很难挤进8个人。”李福生说。
李福生以“适用法律规定错误”、“客车识别错误”等为由,向长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无罪释放。 2020年3月11日,长宁市人民法院仍裁定李福生驾驶的汽车为“大型普通客运公交车”,并指出其行驶路线不在本市范围内,与此前的裁定相矛盾。事实如下。显然,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其重新审理的请求。
【律师分析】
是“大型普通巴士”还是“公共交通”?
刘汝忠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驾驶的车辆是“大型普通客车”还是“运输车辆”。我想从超载车辆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条件和依据的角度简单谈谈我的个人看法。
目标车辆的性质是“公交车”
“巴士客运”和“班车运输”是两种不同的客运方式。《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本条例所称道路客运业务,是指以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业务。班车(下班后巴士)客运、包车客运、观光客运。其中,班车运输是指公共汽车按固定线路、班次、停靠站、班次在城乡道路上运行的客运运输形式。
比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居民划定的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的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客运。有轨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运营按照批准的路线、地点、时间和票价,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出行服务。”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公交车、有轨电车客运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益属性成分”中,公交客运具有公益属性,旨在实行低票价政策,满足群众最基本的出行需求,可以看出,它与班车交通有着明显的区别。
涉案车辆的性质应为“市郊公交车”,且其运营线路不在市内,因此不排除其为“客运公交车”的可能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只要公交车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营,公交车的服务区域不必局限于市区。此外,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2002)将城市公交车分为两类:一类是城市客车,是为城市内客运而设计和装备的公共汽车;一类是公共汽车,另一类是城市客车。郊区城市。公共汽车(郊区公共汽车)是为城市和郊区之间的客运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事实上,每个城市都会有自己的专用巴士服务运行郊区路线。这也是切实解决郊区群众公共交通问题的重要举措。那么,在城市和郊区线路上运营的公交车怎么可能不被视为“客运公交车”呢?
综上,李福生提交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驾驶证、个人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证明均可以证明李福生驾驶的车辆为“公交车”,故法院判决其为“公交车”。公共汽车”。大型普通巴士和“客车”是不合适的。
本案不符合“危险驾驶”定罪标准。
除了前述对所驾驶车辆性质的认定错误外,一审法院对“危险驾驶罪”其他构成部分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我要承认,乘客人数将大大超过额定乘客人数。
“明显超过额定载客量”是危险超载驾驶的重要因素。刑法中“明显超过额定乘客人数”的标准尚未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客运车辆不得载运违反规定的货物,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客车载客量超过额定载客量20%的,按照载客量处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载客量超过额定载客量20%的载客量、违反规定运输货物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没有实际操作标准之前审理此类案件时,各级法院通常会参考行政违法标准来评估被告行为的严重性。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首先确定城市公交车上的授权乘客人数,才能认定为“严重超载”。建设部2001年3月30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局下发《关于城市公共汽车载客人数核定问题的复函》号(建城函[2001]89号),明确如下: “车辆的载客量按站立乘客数确定。城市公交车、无轨电车的占地面积按0.125平方米计算,并核定一名站立乘客。”如果认定车辆严重超载,不能单纯依靠额定载客量,而是要先确定车辆的核定载客量,然后再判断其是否显着超出法律规定,以证明是否属实。《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
其次,行为人是否对控制乘客数量负有责任。
危险超载驾驶属于主观故意。本案中,即使李福生明知其明显超过道路额定载客人数的行为会危及他人安全,他也无权控制载客人数;未承担后果。《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 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正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国家道路交通规则规定,公交车不得“拒绝运输”或者“倾倒乘客” ”。另外,现在大部分公交车都出售无人车票,如果司机无法确认公交车是否超载,司机的第一选择就是满足乘客的运输需求,作为司机,你没有权利拒绝运输。服务。
第三,考虑行动的风险。
行为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所驾驶车辆的安全状况以及车辆行驶的道路状况。从车辆安全的角度来看,公交车有两扇门供乘客上下车,车内流动性较高,因此即使出现一些拥堵,公交车上的人数也趋于平稳。巴士通行证。由于是热门车站区域,会影响车辆本身的安全性能。从车辆的行驶路线来看,公交车必须每站停靠。即使公交车运行在郊区路线,公交车也不能行驶太快。驾驶员对车辆的控制能力较高,可能会造成交通拥堵。一次微不足道的事故。此外,大大超过其额定载客量的车辆的危险情况根据路况的不同而不同,在车辆较少的城市或乡村道路上超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与高速公路上的超载所造成的损害完全不同。因此,本案中,综合考虑人流密度、时段、区域等因素,李福生驾驶公交车的行为不应判定为危险行为。
将“公交车超载”定为犯罪并不能达到预防目的。
仅仅将“公交车超载”现象作为处罚对象并不能达到处罚的目的。另一方面,刑法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规定处罚的范围和程度,在适用其他法律足以制止某些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定义为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的范围或程度。犯罪;适用较轻处罚的情况如果对特定犯罪行为的制止足以保护合法权益,则无需规定较重的处罚。发生“超载”危险驾驶事件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第《合同法》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无需将“超载”现象上升到刑法层面,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就地侦查、就地执法、就地取证等一系列工作,就地纠正。当场处罚。另一方面,即使严惩司机,“公交车超载”问题也无法得到充分解决。
从理性角度看,“公交车超载”现象本质上是公共资源供给与群众基本出行需求不平衡而引发的供需矛盾。因此,查处“公交车超载”现象并依法严格处理,不仅会给其实施带来困难和困境,也会给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极大的不便。 2009年6月8日,深圳一名公交车司机因担心超载而拒绝上车,导致乘客堵车甚至踢车门发生碰撞。如果公交车司机或公交车公司单方面解决问题。
这起案件只是全国普遍存在的公交车超载现象的一个缩影。我们也紧急请求《道路交通安全法》 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立法机关首当其冲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细化和完善,同时也迫切需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项下“超载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条件。基于我国公共交通运营现状,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城市公交车客运标准,从法律角度解决这一问题。
作者是多胡塔(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乘坐公共汽车载客属于“客运”而不是“旅客运输”。
文振超
笔者认为,该刑事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和中央政策,依法应当撤销该判决,宣告李福生无罪。具体理由如下。如下。
道路客运不等于公交车客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明显超过额定载客人数或者超速行驶”的,明显超过规定速度。”其定义如下:将予以刑事拘留并处罚款。
李福生的情况显然不属于“从事校车业务”的范畴,但当地司法机关认定其情况属于“从事客运业务”的范畴。
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从事道路客运业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 2016年11月3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穿梭(非营业时间)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三种道路客运方式,明确将其纳入其中。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八十一条明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不适用于公共汽车。
由于李福生驾驶的车辆为公交车,因此无论其车辆行驶在哪个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均不适用。特别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公交车上的人被称为“乘客”,而不是“乘客”。 “乘客”和“乘客”是两个不同的词,但它们的含义完全不同。因此,公交车运送乘客的过程不属于“客运”的过程,而是属于“公交车客运”的过程。
为了解“旅客”与“旅客”的区别,仔细阅读并比较以下法律法规将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17年5月1日生效,“旅客”一词出现19次。虽然是全部,但“旅行者”并没有出现在一处。建设部颁发的第《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号,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有18处使用“客运”一词,没有任何地方使用“客运”一词。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Passenger”总共出现了19次,但“Passenger”一次都没有出现。
涉案车辆属于支线客运线路
公交改造后的城乡公交车
据报道,李福生驾驶的车辆行驶在该市公交6号线上。该线路是一条连接城市与城郊村庄的郊区线路,全长约9公里。城市和郊区之间的距离各约为一半。
综合上述媒体报道的信息,事发时李福生驾驶的公交车车辆正在郊区农村行驶,但应该说车辆的性质更准确的是城乡结合部。了解这个。公共汽车。
2017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号文(国发[2017]11号)指出,要推进城乡客运服务一体化。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向城市外围延伸,推动有条件的农村客运线路实施公共交通转产。鼓励乡镇公共交通发展,推广当地客运区域经营模式,所有符合条件的村庄引进客运公交车,提高运营安全水平。
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号文件(交运发[2011]490号)已明确要求遵循“公共交通优先、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理念。
6号线公交车符合国务院、交通部文件精神,被认定为由农村客运线路转为公共交通服务的城乡公交车。农村客运线路转为公共交通的根本目的是享受与城市公交车同等的政策待遇,当然也包括与城市公交车相同的载客量,城乡公交车不应受到交通法规的监管。客运。
车辆运营质量认证机构
应该是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
通报称,6路公交车挂有市公共交通管理局管理的线路牌,李福生驾驶的车辆按照线路牌指定的路线行驶。公共汽车,不是道路客运车辆。
据媒体报道,有效判决认定该车辆为客车,因为该车辆的驾驶证上登记的类型为“大型普通客车”,但这显然是一个基本的事实认定错误。驾驶证所列车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汽车生产企业的申请确定。对于汽车的实际使用,须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从事航线旅客运输者,固然应依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规定调整,并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调整。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车辆,自然不适用《道路客运管理条例》的调整,也不适用第三条规定的调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作者是浙江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