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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被执人唯一住房时应怎样处理,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认定标准

本文作者:孙子堂文章转载自:禾木之家

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居所”。我相信您以前听说过这个词。基于“唯一居所”执行执行难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不少法院以执行地是执行人的“唯一居所”为由拒绝执行。是做。用这个作为盾牌。

那么,能否实现“只住屋”呢?我可以肯定地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的推出,根据最新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最新判例,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仅限住宅”也是可以的。满足了,才有可能实施。在这里,我们将结合历史情况、最新法规、判例法等来解释这个问题! 一、“唯一之家”无法执行的原因虽然这句话在社会上广泛流传,但事实上,在日本,也存在“独居”无法执行的原因。从来没有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室就不能强制执行。最高法2004年第《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号(以下简称第《查扣冻规定》号)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居住住宅;不能查封。”拍卖、出售或偿还债务。 “要注意的是,上面只写了‘日常生活必需’,而不是‘唯一一套’。” “唯一”的套装和“日常生活必需的”有很大区别。您不一定只“需要”一套房屋。如果您有大量受抚养人,您一生中可能需要两套房屋。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要求居住地是死刑犯及其家属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被执行人是“唯一的房屋”,执行对象是房屋,所以为了偿还与房屋价值相称的债务,房屋被“清算”是前提。房产交换有折价、拍卖、出售三种,根据上述“可以止赎,但不能拍卖、出售、还款”的规则,只能止赎,不能出售。 “清算”不会导致强制执行。从长远来看,人们普遍认为“一套房子”的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查扣冻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是基于本着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的精神,该规定的核心是为民事执行程序中保障死刑犯及其家属享有的基本生命权提供法律依据,建立死刑犯及其家属之间的关系。被处决权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关键是如何平衡这种关系。生命权是指公民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下为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而应享有的权利,我们历来重视权利。我国2004年3月修改的宪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作出了类似规定,表明生命权是赋予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基本人权以及其他人民享有的权利是人权的基础,同时也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绝对权利,而债权人的权利只是普通权利,是相对权利。债权关系的建立和保护,是以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基本秩序不受损害为前提的。 2、《查扣冻规定》第6条的解释《查扣冻规定》第1条第6条可以理解如下:首先,该规定除了保护死刑犯外,还保护死刑犯的家属;其次,住房是“生活必需品”。对此,《查扣冻规定》号第7条规定: “关于住房和住宅。”生活必需品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额外提供保证被执行人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的住房和用品。被处决时,你必须准备好生活必需品。被判处死刑的人及其家属可以携带生活必需品。

“因此,超过‘生活必需品’的住房不受此限制。但该规定并没有明确什么是超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住房,也没有明确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所必需的住房的运作形式。我国不少法院在对“唯一”家执行执行时,往往采取“查封、暂缓处理”的被动做法,导致很多案件拖延时间较长,从而引发纠纷,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债权人将受到损害。第二章第三,这里的房子必须是“住宅”。一般来说,商业住宅不受此限制。根据上述第《查扣冻规定》号规定,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实行了“单一住所”,但第《查扣冻规定》号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并未得到执行。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兆航先生与罗惠源先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的判决。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两名被执行人的姓名均被依法封存。刽子手及其家属的住宅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清偿债务。 “由于两名刽子手的户籍都在该住处,除此房屋外,没有发现刽子手有其他住所。因此,采取了具体、切实可行的搬迁措施,保护了刽子手。三、日常所需住房有哪些?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如下理解。 a. 是否有能力租房子没有必要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可以住在租房子里,满足居住条件。 b.如果你有收入,有能力租房子,那么你目前居住的房子不是你需要的住房;b.如果你没有收入来源而无法租房子,那么你的房子属于人均低水平level 还得看是否匹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号规定的租赁住房面积标准的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不得超过该地区人均住房面积的60%)1 有超过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住房不需要强制执行。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不是必需的住房。4.住房按揭的情况怎么办?上面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是一个先例最高法院于2016年做出的解释。这是一种解释。 2005年,最高院又发布了第《查扣冻规定》号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被执行房屋为抵押房屋的,优先适用《抵押规定》。应该这样做。《抵押规定》号规定,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依法抵押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查封,并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清偿债务。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拍卖、变卖或者清偿债务后,应当责令抵押人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房屋抵押。法律规定的留置权仍然有效,被强制执行的留置权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搬出住所,人民法院不得强迫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搬出住所。上述宽限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搬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强制拆迁判决并执行。在强制拆迁中,被强制拆迁人不能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人民法院认定属实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为被强制拆迁人提供临时住房。和他的家属。另外,如果死刑犯属于福利受益人,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人民法院不得强制其离开,即终止执行。《抵押规定》是关于抵押财产执行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优先执行抵押财产。

即使该房屋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但如果该房屋有抵押,就应该执行,这是可以理解的,除非被执行人是有资格获得公共援助的人。自己解决不了的住房问题。 5.《抵押规定》 如何思考这个问题“仅”一个单位无法强制执行的问题在现实中大量出现,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和不公平。不公正。法院不处置“唯一的住所”,保护死刑犯及其家属的生命权,但这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一个条件是保障死刑犯及其家属的住房,但这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属于国家责任范围,不应该有保障的义务。关于执行申请人。据此,最高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第《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号判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金钱债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必须请求执行。死刑由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维持,人民法院不以被执行死刑的人有生活必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屋转让; (三)为避免债务,被执行人将其名下的其他房屋转让;及其家属,或者同意以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作为五至八年租金的参考。它是从您房屋价值的变化中扣除的。根据执行事由,规定自执行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给予房屋移交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宽限期,且被执行人必须能够确认该房屋不合理。我提出异议的依据是。虽然这是他及其家属维持生计所必需的,但人民法院并不支持。接下来我就尝试解读一下最新的规定。 (一)第《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条的基本解释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主张被执行房屋属于自己的情况。在实践中,法院以家庭和受抚养人无法处置为由拒绝购买其必需的住房是很常见的。上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六条的基本精神和中心目的是保障死刑犯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条件。但这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属于国家的职责范围,不应将提供保障的义务强加给执行申请人。考虑到日本尚未建立有效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迄今为止的经验,将此问题规定在第20条《查扣冻规定》中,人民法院保护居住权。第二,该住房权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计所必需的。第三,担保是有期限的,是债权人的担保。由于债务人生存权的性质是为所谓的紧急情况提供救济,而不是为穷人提供救济,因此债务人最终必须向当地政府申请住房保障,因此政府不能免除所有社会保障义务。第四,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主张生命权。

(以上四篇文章转载自蒋必新、刘桂香主编的《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一书)(二)不支持被执行人异议的具体情形1.对被执行人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必须以本人名义有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所。对被执行人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主要是被执行人的配偶、成年人。孩子、父母等,您可以这里的赡养应广义理解为包括赡养、赡养、婚姻法规定的赡养等。该条的含义是,即使居住地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也必须以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能够维持被执行人的生命,应当由法院强制执行。 2、执行事由生效后,被执行人将另一套房子转移到自己名下以逃避债务,这是很容易理解的。为逃避债务,被执行人改名并被迫居住在目前被处决的房屋中,但如果行刑者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行为导致需要住房,法院应当执行这句话。但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转让必须在执行理由生效后进行,且转让的房屋必须是业主自己的房屋。 3、执行申请人必须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住房,或者根据房价波动扣除5至8年的租金。下列的。我们根据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来决定住房。在以往的判例中,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一生所需的居住权,但条件是保证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一定期限内的居住权。为死刑犯及其家属提供一定期限的住房或者住房。吸收了本条精神,执行申请人同意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区标准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或租赁住房,据说是一次。根据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房屋重估价值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法院必须对该房屋强制执行。这里所指的面积是指正在建设住房的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地方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关于租金,是指该地区租赁住房市场的平均租金水平。这里的地区也指房屋所在的地方,而所谓的平均租金水平一般是指近期的平均租金。指的是水平。在特定的当地租赁市场。关于租金扣除的时间,考虑到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利益的总体平衡,将5年至8年的间隔设定在:010至30000的范围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调整期间扣缴的租金。另外,通过期限的设计,会提高被执行人的配合程度,如果被执行人配合法院的强制执行,我们会考虑减少租金,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可以的。执行按照5年最低标准向其缴纳租金。 (3)有客户向我们咨询相关品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和《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原《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是否继续适用于唯一有抵押的房子?这个问题在《抵押规定》中没有明确解释,但我相信即使在引入《抵押规定》之后,原来的《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应该仍然适用。如果抵押的住宅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住宅,法院可以按照第《抵押规定》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抵押。

事实上,债权人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会仔细收集信息和证据,了解债务人和担保人、其家人和受抚养人等的资产状况,如果只拥有一套房子,则必须要满足。如果可以的话,与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妥善办理抵押登记,这样作为抵押权人的债权人就可以得到优先还款,对您来说也会方便。处置房子。您还应该尽可能添加其他保护措施。六、备受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新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新规定及争议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48号,第《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号。通知第六款规定:“应当保障被执行夫妻双方的基本生活权利不受影响。要树立生活权高于债权人权利的观念。关于强制执行连带债务。”房屋继承影响配偶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存在损害基本生活权益的风险,因此必须预留配偶及其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用。不是。夫妻名义必须保障日常生活必需的住房,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扣押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必需生活费。基于这一解释,最高法院强调需要“树立生存权高于债权人权利的观念”,并指出“以夫妻名义办理房屋时,日常生活必需的住房要保障,一般住房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住房,不得拍卖、变卖或者偿还。事实上,随着2017年2月《抵押规定》的发布,能否强制执行“仅限家庭”引发了新的问题。比如,最近有一个学生问我一个具体的案件:他是一家小型金融公司的经理,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房子。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据该法第六条的规定,声称涉案房屋是其及其家属的必要居所(唯一居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夫妻债务案件通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能由法院查封,不能拍卖、出售或支付,法院可以请求暂缓执行相关房屋.这样的话就可以了。小型金融公司提出被告同意按照最高法2015年第《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号第20条的规定,从房屋价格变动中扣除5年至8年的租金。根据当地住宅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执行者和法院必须执行保修期内的基本居住条件。但执行人援引《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号第六条,认为根据该规定第六条,生存权的概念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名义房屋时,应当保护其日常生活必需的住宅,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扣押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住宅。及其家属。家庭成员。此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2月生效,《夫妻债务案件通知》于2015年生效。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夫妻债务案件通知》并请求。法院将暂停执行涉案房屋。 (二)如何适用两项司法解释?关于如何适用两项司法解释的问题,我们调查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后的相关判例,发现被执行人为《夫妻债务案件通知》。《夫妻债务案件通知》中的案件现在几乎都是基于《规定》第20条规定的情况,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将拍卖该人的“唯一房屋”并依法出售。法院不支持被判处死刑的人提出的质疑。这是目前的主流裁决。

但也有一些例外的判决,在一些例外的判决中,法院通过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决定根据第《夫妻债务案件通知》号法律第6条的规定向相关众议院作出判决。直接中止或停止执行的案例也有,但数量并不多。属于边缘意见,笔者能检索到的三个案件(不排除其他案件)均是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的。 (三)最新相关案件1、主流判决案例1: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秀英、王金燕死刑异议案[(2017)民中1997鲁14号]。法院认为,“不违反上述规定并不难。即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子,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也是可以执行的。”。我很满足。案例二: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宋志锐、王岩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7)川省11复16号]。法院认为,对方主张唯一的房屋不应当拍卖的依据是第《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号第6条的规定,法院认为司法解释条款不包括以房屋名义出售房屋。一对已婚夫妇。我相信在执行时,它指出:原则上不允许拍卖、变卖、扣押刽子手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住宅,但并非绝对禁止。为了平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的权益,在被执行人能够获得必要的住房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拍卖或者出售房屋来偿还债务。案例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姜恒杰、姜海执行另一案【(2017)浙十司法解答第24号执行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根据抵押权人中国仙居农业银行的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决定拍卖该房屋,下达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腾出的命令,责令执行法院在期限内腾出该房屋。时间限制。我收到明确通知,将被勒令离开。为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命安全,承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执行人支付安置费、生活费,符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第《夫妻债务案件通知》 号法律。这并不违反该法第6 条的精神。 [2017]48号)。 (注:本案以抵押房屋执行)案例四: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崔玉军、胡长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核案[(2017)鲁03知复68号]。法院认为,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号第20条的规定,在执行金钱债权期间,申请执行人必须按照低租金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住房。该地区.同意参照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或当地租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以房屋重估价中扣除5至8年的租金为标准,被征收人执行时会以此为理由,即使当事人提出异议,声称执行对象是其及其家属维持生计所需的住房,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申请执行人胡长娟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并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提供住房,或者书面同意为被执行人提供住房。因此,本院驳回申请人崔有根先生的复议请求。案例5: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张继平、韩建军理财合同纠纷执行案[(2017)冀1003公告第30号]。法院判决如下:在兴双、廊坊九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韩建军、张继平之间理财合同履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执行申请人无其他资产可履行。被告按协议向被执行人书面承诺预付价款,拍卖本市XXX地区一套房屋,该房屋用于出租8年。廊坊市被执行人张吉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号的规定,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六条的规定。案例六:盖瑞华、孙同喜、第三人马顺利对外人执行有异议,莱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3闽终4366号】判决如下: -30000。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和执行司法政策时始终坚持“生命权优先于债权人权利”的基本理念。第二十条的规定旨在保护基本居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如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的规定侧重于对被执行人家属基本住房权利的保护,与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冲突。 1、《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0条。故原告称,本院因无合理理由不能强制执行涉案财产,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其他参考案例: 案例7: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皮丽君、郑丽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案【(2017)津0104执一148号】案例8:李英梅、张亮执行审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案例【(2017)E01知复79号】案例9: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成都分院宝银行何华斌先生、孙妮先生对债权文件执行公证【(2017)川0106【执一】 [第32号]案例10: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夏海峰、蔡丽丽、曹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判决书[(2017)苏1102执一号[第9号]案例11 :赵县人民法院李东生、杨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2017)冀0133执行17号】案例12:宋立志与山东启动启动器有限公司个人纠纷融资纠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路1302执行23号】案件13:苏子虎、胡忠勤、苏伟伟、江苏东鼎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民间融资纠纷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市府第6号]2.《例外判决》第六条规定,部分法院检索相关案件,以(非主流)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号作为直接依据;不存在类似的事件很多,这是一个边缘观点。我能检索到的三个案件(不含其他案件)均为广东省鹤山市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中国工商银行鹤山分行刘桂梅、常英章[(2017)粤0784智汇130号]。法院判决如下:本院审理后,相关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依法对执行对象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然而,由受试者进行的调查被排除在外。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在鹤山市被查封,但发现被执行人并不拥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经调查发现,刘桂梅、张英章是一对已婚夫妇,上述房屋是他们在本辖区内居住的唯一房屋,处置和清算该房屋是他们的基本权利,并可能损害利润。参照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法(2017)48号】相关精神,在执行连带债务时,有必要树立生存权概念。夫妻.这是比债权人权利更高的权利,保护被执行的配偶双方。基本生命权益不受影响。涉及执行夫妻双方住房等财产权利的,需要有日常生活所需的住宅。一般而言,死刑犯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住房,不得拍卖、变卖、扣押。因此,由于上述资产暂不适合处置,我们向执行申请人发出通知书,编号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请求提交法院。被执行人有一定期限内可以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但执行申请人至今未能提供。本案被查处的资产暂未处置,且由于本院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未认定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资产同时,申请执行人未向被执行人提供拟执行财产、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结案。

案例15: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山市国众零售贷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宏嘉鞋厂、李世雄等企业贷款纠纷执行案【(2016)粤0784政857号】。本院参照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2017)48号】相关精神,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履行确立了以下概念:确定这是必要的。生存权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被告人不影响配偶双方基本生存权的执行生存权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不影响基本生存权的执行配偶双方的生存权在涉及执行配偶的住宅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情况下,生存权一般是死刑犯及其家属的住宅,不得拍卖、变卖、扣押。因此,作为执行对象的李世雄先生和徐宜顺先生共同拥有的位于鹤山市的房产尚未进入处置程序。符合被执行人财产处分条件的,继续执行。案例16:鹤山市人民法院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亿银行有限公司、麦松欢等人贷款合同纠纷执行案【(2016)粤0784行政第1900-2号】(具体内容(略) 7、总结实际相关案例,关于“仅限住宅”执行问题,在符合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20条规定的情况下,大多数法院都会执行。 “唯一住宅”被拍卖出售。对于有抵押的“唯一住宅”,以2005年第《夫妻债务案件通知》号(案例3、案例7)优先,因此,法院不能拒绝执行“唯一住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如果符合条件,本条也同意这样处理。如果您确实遇到法院拒绝执行案件的情况,请打印出上述相关案例并援引第《执行情况告知书》号第20条等规定向法官提供。对于上述问题,一些地方法院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例如江苏省高院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号2017年4月10日发布,内容如下: 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现行执行程序中唯一的房屋执行通知如下:2017年2月28日,第六条与第二十条不存在矛盾最高人民法院令第《执行异议与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号和部令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号规定,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在执行单一住宅时,如需要保证人身安全的,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困难的,可以优先更换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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