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蔡木金与王木民、王木才、董木华、高木平、高木新、吴木木、林木、林木原、罗木英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蔡木金进行了赔偿。做过。所附民事诉讼原告请求医疗费共计95万余元,被执行人拒不支付。 1月10日,三亚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某梅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16万余元强行划入法院执行账户。本州法院系统中的驱逐出境涉及缴纳执行资金补偿准备金的执行案件。
案例审查
三人试图抢走包并驾车逃跑,造成多人受伤。
2009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王明、林某、高平无钱可花,打算进城抢包。林某驾驶的红色125雅马哈摩托车,载着林某和高平沿着凤凰路寻找犯罪目标。当他们行驶在凤凰路海螺桥附近时,发现被害人张先生背着一个白色包,骑着被害人蔡进的摩托车向春光路驶去。王敏提议道:“我们去抢那个人的包吧。”他开车跟在蔡进的摩托车后面,到了春光路丰兴隆市场附近时,王敏把车开到了张的身边,我走近时,高科正坐在后面。他抓住了蔡先生的后车架。 Jin用双手抓住了自行车,坐在中间的Rin抓住了她的包。蔡梦金的摩托车在被拖走时失去平衡,骑手和司机均摔倒在地,受害人蔡梦金头部撞在地上,当场昏迷,受害人张,仍然处于昏迷状态。他陷入了昏迷。我的手和脚都被擦伤了。林某偷包成功后,三人乘车离开现场。被害人张某的包内装有身份证、现金卡、化妆品等1800余元,三人将赃物平分,每人分得600余元,其余的则被扔掉。三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定蔡进伤势较重,评定为一级永久伤残;张某伤势较轻。
实施过程
执行资金储备金补偿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后发现,申请人蔡木仁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目前处于植物人状态,无钱治疗,妻子体弱多病,无法工作,不幸的是,他的三个孩子因家庭原因全部辍学。
经发出死刑通知书并进行财产调查,发现死刑被害人王民、王才(王民父亲)、东华(王民母亲)、高品、高欣(高有很少积蓄)姓名为(平的父亲)、吴梅(高平的母亲)、林、林媛媛(林的父亲)和罗英(林的母亲)。可以拍卖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有效线索证明被执行人拥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亲属非常焦躁,债权人的权利没有实现的希望。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吴忠没有放弃,多次安慰申请人,还为刽子手进行思想活动。专案组向领导汇报情况后,经讨论决定,通过多次走访、利用网上查询管理系统、联系三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寻找线索进行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林木媛有银行存款1004.35元,吴梅梅银行存款3200元,被执行人吴莫梅个人住房公积金中有存款16万余元。地点:三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执行法官随后就准备金解冻、提取事宜联系准备金管理中心。 1月3日,三亚中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判决,撤销被执行人吴茉梅的准备金。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积极支持下,执行对象的备用金已划入人民法院执行资金专用账户,依法发放给执行申请人。这是全国首例公积金补充执行金的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