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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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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境监测网新闻:相关单位: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污染物排放设备自行监测工作,部将制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决定了。标准制定部门目前正在敲定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和修订管理规定》,现征求您的意见,请您于2020年5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们提出您的意见。我们将视为您没有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程序可参见工信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秦波

电话号码:(010)66556810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杨伟伟秦成华夏青

电话号码:(010)84943214

传真:(010)84943136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太阳坊8号(乙)

邮政编码:100012

邮箱:wry@cnemc.cn

污水排放设备自行监测技术导则有色金属行业再生金属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锌)工业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计划制定和信息记录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并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以废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尘等为主要原料制造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污水排放设备,排放噪声并对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独立监测。利用含铅浸出渣等有色金属二次资源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污水排放设施的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

自备火电机组(厂)及辅助发电锅炉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条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及其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

HJ/T2.3

地表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废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94

环境空气质量人工监测技术规范

HJ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

HJ819

污水排放设备自行监测技术导则总则

HJ820

污水排放设备火力发电/锅炉自行监测技术导则

HJ863.4

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行业再生金属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31574、HJ863.4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二次有色金属污染物排放单位二次有色金属污染物排放单位

是指以废有色金属、含铜污泥、含锌炼钢烟气等为主要原料生产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有色金属回收企业。

3.2

铜二次污染物排放强度铜二次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以废铜、含铜污泥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粗铜、阳极铜、阴极铜的再生铜企业。

3.3

再生铝污染物排放单位

指以废铝为原料生产铝及铝合金的再生铝企业。

3.4

二次铅污染物排放单位二次铅污染物排放单位

是指以废铅(主要是废铅电池)为原料生产粗铅、精铅、铅合金的再生铅企业。

3.5

锌类二次污染物排放单位锌类二次污染物排放单位

指以锌废、镀锌渣、含锌炼钢烟气等为主要原料制造金属锌及锌合金的二次锌企业。

3.6

雨水出口雨水出口

具体来说,它是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排水沟、管道或其他设施将自然降水引至厂界外的排水口。

4 自我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部门应当查明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指标和潜在环境影响,制定监测计划,安装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计划开展自行监测,并进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并且必须记录和存储。我们依法监测数据和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 制定监测计划

5.1 废水排放监测

5.1.1 监测点

污水排放设施中,必须在总排水口和雨水口处设置监测点,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界环境时,必须在生活污水出口处设置监测点。

监测位置包含车间、生产设施废水出口污染物指标的,监测点必须设置在相应车间、生产设施的废水出口处。

5.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率

排水监测点、监测指标、排污设备最低监测频率按表1执行。

表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率

5.2 废气排放监测

5.2.1 组织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频次

5.2.1.1 各生产过程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2表5执行。

5.2.1.2 当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根排气管道时,可在共用排气管道上布设监测点,以保证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混合排出管道。待安装。监测:如只能在混合排气管上布设监测点,监测指标应覆盖相应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的监测指标,并严格执行最低监测频率。

表2 再生铜行业企业系统性废气排放监测点、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5.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的设置应遵循HJ819的原则,主要考虑厂区内破碎设备、分选设备、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噪声源的位置及位置。敏感噪声源。必须考虑分布。周围环境中的一个点。

对于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白天噪声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级噪声。夜间排污设施必须进行夜间噪声监测。如果周边有敏感点,应增加监测频次。

5.4 监测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

5.4.1 法律法规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仅限于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的排污设施)有明确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5.4.2 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周围空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可参照HJ 2.2、HJ/T 194、HJ 610、HJ/T 164、HJ/T 166等标准的相关规定设置室外空气、地下水、土壤影响监测点。直接向地表水排放废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HJ/T 2.3、HJ/T 91等标准的相关规定设置地表水环境影响监测点。监测指标和最低监测频率按照表7实施。

表7 周围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率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1表7中的污染指标外,还应将5.5.1.1和5.5.1.2中的污染指标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7确定监测频率。 7. 7和HJ 819。

5.5.1.1排污许可证、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文(仅限2015年1月1日(综合)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文的排污单位),管理规定要求:明确相关环境污染物指标。

5.5.1.2 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种类、监测结果以及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清单,确定实际污染物指标。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确定排放量。或有毒污染的其他物理指标。

5.5.2 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按照HJ819的监测频率确定原则增加各指标的监测频率。

5.5.3 取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HJ819执行。

5.5.4 监测计划的编写和修改按HJ819的规定进行。

6 信息记录和报告

6.1 信息记录

6.1.1 监测信息记录

手动监控记录和自动监控操作维护记录按照HJ819执行。

6.1.2 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排污部门必须详细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在日常生产中参考下列内容,记录相关信息,并整理台账备查。

6.1.2.1 生产运行状态记录

一般情况下,各主要生产单位各生产装置的运行情况,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燃料的使用情况(包括有毒有害元素的种类、名称、用量、成分及比例) ))。由于生产轮班而产生的工作条件。

6.1.2.2原燃料采购信息

请填写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采购情况以及物质和元素的比例。

6.1.2.3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记录每日污水处理量、再生水量、回用率、排放量、污泥产生量、污水处理所用药剂名称及用量、风机出力等,并记录运行状态、故障状态、污水处理及维护状况记录。设施等

6.1.2.4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我们定期记录废气处理所用的吸附剂、过滤介质等消耗品的名称和数量,记录废气处理设备的运行参数、故障、维护情况。

6.1.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通过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情况并完成报告。还必须记录原材料或辅助过程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状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别。

6.2 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

按照HJ 819的规定执行。

其他7人

排污部门在人工监测时必须如实记录工作情况(包括生产负荷、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除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还按HJ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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