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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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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详细信息如下。

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防止生活垃圾焚烧飞灰造成环境污染。为了保护人类健康,环保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标准制定部门目前正在最终确定标准草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我们目前正在征求贵部门对此标准的意见。请考虑并提交您的意见,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反馈给部门(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您的电子邮箱)。标准招聘稿及准备程序可参见工信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反馈”栏目。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废化学局高兴宝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5号

电话号码:(010)66556294

邮箱:swmd@mee.gov.cn

联系人:李莉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太阳坊8号

电话号码:(010)84915182

邮箱:li_li@craes.org.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 年10 月25 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环境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资源化利用和填埋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司、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大学、中国建筑材料研究院、清华大学、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本标准于2020年3月20日由生态环境部批准。

本标准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资源化利用和填埋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回收利用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以及与其处理处置有关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马苏。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环保验收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清洁生产检查等。

2 标准参考文件

本标准的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的规定: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防治标准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防治标准

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30760水泥窑联合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36600土壤环境标准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施工场地管理(试行)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5555.12 固体废物腐蚀性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及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299 固体废物浸出有毒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

HJ/T300 固体废物浸出有毒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法

HJ662水泥窑联合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城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

这是指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废气净化系统,以及收集沉积在烟道和烟囱底部的底灰的系统。该标准称为“粉煤灰”。

3.2 粉煤灰预处理粉煤灰

通过物理和化学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去除飞灰中的重金属、二恶英、氯盐等物质,或抑制其浸出性和分散性,使预处理后的飞灰可用于后续资源利用。意味着能够进行必要的处理。用于垃圾填埋场处置。

3.3 粉煤灰高温烧结高温烧结粉煤灰

是指将粉煤灰单独使用或与矿渣、粘土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添加助熔剂或粘结剂等添加剂,经高温处理部分熔融的工艺。致密坚实。

3.4 粉煤灰高温熔融高温熔融粉煤灰

这是指将粉煤灰单独使用或与其他固体废物等硅、铝原料混合,加入助熔剂、辅助材料等添加剂后,经过高温处理,然后用水快速冷却的加工工艺淬火等。形成致密玻璃体的过程。

3.5 粉煤灰回收粉煤灰

通过高温烧结、高温熔化、水泥混凝土制造等,使粉煤灰及其预处理材料中的重金属固化稳定,二恶英被分解,作为产品制造的替代原料。

3.6 粉煤灰填埋场粉煤灰填埋场

是指经预处理后达到验收要求的粉煤灰在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的过程。

3.7 飞灰中二恶英的分解去除效率飞灰中二恶英的分解去除效率

是指二恶英脱毒预处理后的飞灰中二恶英含量(以毒性当量计)与脱毒预处理前飞灰中二恶英含量的比值。

4 一般要求

4.1 粉煤灰处理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禁止在GB3095空气质量功能区和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对应的一类区域内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和粉煤灰处理处置设施及场所。

4.2 粉煤灰加工处置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粉煤灰飞散、散落,对装卸、装卸等容易产生粉尘的区域应进行除尘。转运、倾倒粉煤灰,安装设备。除尘设备收集的粉尘必须返回飞灰储存或处理。

4.3 粉煤灰处理处置过程中,因粉煤灰装卸、设备故障、维修等原因散落的粉煤灰,应及时清理收集,返回粉煤灰储存或处理过程。

5 粉煤灰收集、贮存和运输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5.1 粉煤灰及其预处理产品在运输和贮存时应严密包装,置于密闭容器中,或采用密闭罐车散装运输。

5.2 粉煤灰及其预处理品贮存时应采取防尘、防雨、防渗(漏)水措施,不得露天贮存。

5.3 粉煤灰收集、运输、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HJ2025的规定。

6 粉煤灰预处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6.1 预洗防污染技术要求

6.1.1 水洗预处理工艺将粉煤灰中的含氯化合物完全溶解,保证处理后的粉煤灰氯含量满足资源型产品后续原料及生产过程控制的要求。

6.1.2 粉煤灰水清洗预处理设施应设有清洗设备转速、供给流量、进水量、水清洗时间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系统。

6.1.3 飞灰清理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后返回工艺流程循环利用。

6.2 凝固稳定预处理防污染技术要求

6.2.1 粉煤灰凝固稳定预处理设施应设有进水量、凝固稳定剂用量、投料量、搅拌速度、搅拌时间等运行参数的自动控制系统。

6.2.2 粉煤灰固化稳定化预处理应配备成型设备,成型设备应配备进料量、压缩比、压力等操作参数的自动控制系统。

6.2.3 粉煤灰固化稳定预处理产品必须符合GB16889或GB18598规定的许可要求。

6.3 二恶英解毒预处理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6.3.1 粉煤灰二恶英高温熔融分解处理设施应设有进料量、温度、熔融时间、通风量等运行参数自动控制系统。

6.3.2 粉煤灰二恶英低温热解处理装置应设有装置内各部位进料量、温度、转速、停留时间、通风量、气体浓度等运行参数自动控制系统.

6.3.3 二恶英脱毒预处理后飞灰中二恶英的分解去除率达到99%以上,二恶英脱毒预处理后产品中二恶英残留量小于50ng-TEQ/kg 。 必须。

6.3.4 粉煤灰高温熔融分解和低温热解产生的二次粉煤灰送厂外处理处置的,应按危险废物管理。

7 粉煤灰资源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7.1 水泥窑协同处置粉煤灰工艺的污染控制应符合GB30485和HJ662的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粉煤灰生产的熟料产品重金属浸出浓度必须符合GB30760的要求。

7.2 在使用粉煤灰作为免烧砖、水泥混合物、混凝土外加剂和其他非高温建筑材料的生产过程中的替代原料之前,应根据以下规定: 必须。 6.3 制成品重金属要求浸出浓度应符合GB30760的要求。

7.3 建筑材料制造过程中若采用粉煤灰作为替代原料,除满足本标准7.1和7.2的要求外,还应保证氯含量满足原料和过程控制要求。 有。用于生产建筑材料。

7.4 粉煤灰高温加工得到的玻璃体、陶瓷烧结体等中间产品按HJ/T299方法配制的渗滤液中重金属浓度如下:砷、铅、铬、锌、铜、镍、镉、锰不得超过GB/T14848类水浓度限值规定的值。

7.5 粉煤灰经高温加工得到的玻璃坯体、陶瓷烧结体等中间产品,只能用于建筑材料生产,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7.6 本标准未涉及的粉煤灰资源产品的属性测定应按GB34330的要求进行评价。当粉煤灰回收工艺或主要原料发生变化时,需要重新评估回收产品的性能。

8 粉煤灰填埋场污染防治技术要求

8.1 粉煤灰填埋前必须经过固化稳定预处理并检验合格,粉状粉煤灰不得带入填埋场。

8.2 经预处理后,粉煤灰含水率、按GB/T15555.12测定的渗滤液pH值、按HJ/T299配制的渗滤液重金属浓度符合GB18598的要求时,危险废物被掩埋在垃圾填埋场。

8.3 按HJ/T300配制的渗滤液经预处理后,含水量、二恶英含量、重金属浓度均符合GB16889的要求,可填埋于生活垃圾填埋区。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9.1 粉煤灰贮存设施必须设置布袋除尘器,废气中的颗粒物必须符合GB16297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9.2 粉煤灰低温热解处理、高温烧结、高温熔化分解过程中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金属、二恶英等大气污染物必须符合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不会的。 GB18484中规定。

9.3 水泥窑协同处置粉煤灰工艺排放烟气中空气污染物应符合GB30485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9.4 粉煤灰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前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应按照GB36600的要求和建设中的要求对粉煤灰处理处置场土壤和地下水中的重金属和二恶英进行监测。飞灰处理和处置设施应是您需要评估其是否合适。粉煤灰处理处置过程对土壤和地下水有害并造成二次污染。

10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10.1 粉煤灰处理处置单位应对粉煤灰处理处置过程和处理处置结果进行监测。

10.2 粉煤灰贮存设施烟气中颗粒物的采样按GB/T16157的规定进行。

10.3 粉煤灰低温热解处理设施、高温烧结设施、高温熔融分解设施废气污染物监测按GB18484规定的方法进行。

10.4 水泥窑协同处理粉煤灰废气中污染物的监测按GB30485规定的方法进行。

10.5 粉煤灰处理处置设施地下水采样按HJ/T164进行,地下水污染物监测按GB/T14848规定的方法进行。

10.6 粉煤灰加工处置设施土壤采样按HJ/T166进行,土壤污染物监测按GB36600规定的方法进行。

10.7 监测频率要求如下:

10.7.1 飞灰贮存设施烟气颗粒物监测频率为每季度一次。

10.7.2 飞灰处理处置设施废气中二恶英类监测频率为每年一次,废气中重金属、氯化氢、氟化氢监测频率为每月一次。其他空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为每季度一次。

10.7.3 粉煤灰处理处置场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频率为粉煤灰处理处置活动开始前一次,此后每年一次。

10.8 对于进入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填埋场的粉煤灰,生活垃圾焚烧或预处理企业应逐批监测飞灰预处理产品的水分含量和重金属浸出浓度。每天不少于一次;只有通过监测的粉煤灰才转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或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填埋。

10.9 粉煤灰首次回收时,资源产品中重金属浸出浓度的监测频率应至少每天一次,且监测结果应连续一个月稳定并符合规定的限值。不得超过。飞灰来源和工艺参数必须稳定。假设您可以将频率减少到每周一次。假设监测结果连续六个月稳定且不超过规定限值,则:如果粉煤灰来源和工艺参数稳定,频率可减少至每月一次。在此期间,如果监测结果超标、粉煤灰来源发生变化或资源利用活动中断,可减少为每月一次。一个月后,监测频率恢复为每天一次,并依次重复。

11 环境管理要求

11.1 粉煤灰处理处置部门应设立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粉煤灰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11.2 粉煤灰处理处置部门应建立污染防治机制和应急预案制度,应对环境污染事件。

11.3 粉煤灰装卸处置部门必须对所有粉煤灰装卸处置过程中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内容包括粉煤灰的危险特性、环保要求、应急处置等。

11.4 粉煤灰处理处置部门负责粉煤灰的处理处置工作,包括粉煤灰的来源、数量、种类、每批粉煤灰的处理处置方法、处理处置时间、处理量等。加工和处置过程中的供应。应建立有关的记录各种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监测结果、不合格粉煤灰后处理记录、预处理产品和资源回收产品的位置、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的信息、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

11.5 粉煤灰处理处置部门必须保存处理处置的相关资料,包括培训记录、处理处置记录、移交文件、环境监测记录等。

11.6 飞灰处理处置部门应每年编制并向公众提供飞灰处理处置总结报告,其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粉煤灰的转移状态。

(2)粉煤灰处理处置条件。

(三)监测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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