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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文化艺术指导中心,浦东新区文化艺术中心地址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已于2022年8月27日经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拟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年8 月27 日

上海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

(2022年8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推进上海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建设,增强本市软实力,根据规定。要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开展的文化财产、艺术品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诚信创新、扩大开放、交流互鉴、科学监管的原则,推动文化财产艺术品市场高水平开放和高质量发展。

从事文化财产、艺术品交易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文化财产保护和艺术品经营的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国家禁止的文化财产、艺术品。禁止出境的文化财产不得转让、出租、典当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本市促进文化财产艺术品市场发展综合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文化财产艺术品市场发展。应予以调整。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将建立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工作机制,制定扶持政策、落实扶持措施,并结合当地制度基础、开放优势和资源条件,制定促进文物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工作机制。需要依托和促进集聚和艺术市场。文化财产和艺术品贸易大规模发展。

第五条市文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促进本市文化资产和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并依法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文化财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促进本行政区域文化财产和艺术品市场发展的制度、规划、标准,并依法履行具体监督管理任务。我欠它。

本市及浦东新区文化旅游、商务、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和监管。应被视为一个事物。促进文化财产和艺术品市场发展的管理运营。

第六条本市在浦东新区设立上海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文物拍卖经营活动提供场地、设备、鉴定等服务。和艺术品交易。提供。

我服务中心已依法取得文化财产拍卖许可证,接受市文化财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由市文化财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具有适当资金、人力资源、技术等条件的拍卖公司可以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文物拍卖业务活动。

服务中心对拍卖企业名录进行管理,并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拍卖企业名录进行监督管理。增减的拍卖企业名单由服务中心报市文物管理部门审批。上市拍卖公司通过服务中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文化财产拍卖。

拍卖公司通过服务中心进行文物拍卖的,不得买卖文物。服务中心不得允许文化财产经营者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文化财产拍卖业务。

服务中心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相关交易规则和管理规范,包括开展文化财产拍卖经营活动和艺术品交易的条件、范围和要求,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理措施等;予以明确。

(二)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建立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机制,发现国家禁止的文化财产、艺术品交易等违法经营活动的,必须立即处理。制止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三)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将按照法律、法规、协议等规定予以保密。

(四)其他行政职责。

第八条拍卖经营者通过服务中心开展文化财产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拟拍卖的标的物报服务中心内部审批后,方可拍卖文化财产。不得隐瞒报告、遗漏报告、更换标的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对文化财产拍卖标的的审查。未经市文化财产管理部门许可,文化财产拍卖品不得公开、观赏、拍卖。

服务中心提出的申请应当包括服务中心文化财产拍卖专家签署的标的藏品鉴定意见。服务中心和拍卖公司对提交材料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市文物管理部门收到文物拍卖投标审核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文物拍卖投标审核规定严格组织体检,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征购批准文件。并报国务院文物局并由主管部门备案。

下列物品不能作为文化财产进行拍卖。

(一)依法应当上缴政府的出土(水)文物,以及以出土(水)文物为借口进行宣传的物品。

(二)被盗、发掘、走私或者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明显属于中国文物的文物。

(三)公安、海关、市场监管等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化财产,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废品回收单位精选的文化财产。

(四)国有文物收藏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收藏的文物。

(五)国家文物库房存放的珍贵文物。

(六)国有房地产文化财产及其组成部分。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可能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人。

(八)法律禁止流通的其他文化财产。

第十条通过服务中心报审的文物拍卖后30日内,服务中心应当将拍卖记录报市文化财产管理部门备案。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文物拍卖记录报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

服务中心和拍卖公司对提交材料的可靠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临时进境的文物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出入境检查机关审查登记。除非得到海关和文化财产移民当局的批准,临时进口的文化财产不得在该国停留超过六个月。

经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许可暂时进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的文物被扣留6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承运人须在出发日前10个工作日内将民族文物进口进境,并向上海市出境审批管理局书面申请复出境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航空公司申请延长停留两年并再次出境时,须在有效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到上海市国家文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体检手续。

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复出境的暂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将按照文化财产出境审查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文物、艺术品的保税展示、交易活动。

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遗产艺术品经营机构通过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开展文化遗产艺术品在线展示、交易、定制服务等活动。对于依法开展的文化财产网络拍卖,市文化财产管理部门要通过一站式办理、承诺告知等方式,简化拍卖标的筛选流程,提高筛选效率。

第十三条本市应当加强文化财产评估等多元化专业人力资源的培训,支持文化财产管理部门专家和博物馆专家参与文化财产专业评估工作。市社会文化财产行业协会应当定期举办文化财产鉴定专业技术培训,并对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文物商店开办许可或者文物拍卖许可时,取得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视为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人员。

文化财产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处罚管理办法,由市文化财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在文化领域专项资金中作出专项安排,促进文化遗产和艺术品市场发展。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将对符合条件的文化遗产艺术专业技术人员落实相关支持保障政策,提供便利服务。

浦东新区要采取措施,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文化财产和艺术品交易提供特色金融服务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物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并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本市和浦东新区文物管理部门根据许可、申请、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以及公众信任度综合评价等情况,确定文化遗产管理单位的信用等级。企业.应该.实行差别化分类监管。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给予警告和处罚。

市和浦东新区文化旅游、文物管理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专项检查,并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公安、海关、海关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外汇管理等等都是有需要的。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强化文物艺术品市场的事中和事后监管,确保文物安全和文物艺术品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国家禁止的文化财产、艺术品,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化财产转让、出租、典当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二)从事文化财产拍卖业务的文化财产商店或者从事文化财产拍卖业务的拍卖经营者从事文化财产的买卖业务时。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实文物拍卖标的或者备案文物交易记录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服务中心未履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相关管理职责,或者文物商店获准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的,由市文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或者责令关闭文化财产限期改正。拍卖许可证将被吊销。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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