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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并不意味着公司“免除”违法责任。

6月2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中国证券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等法院”)最近作出判决。Ta。 )对投资服务中心支持的投资者何先生提起诉讼。二审判决是针对被告人赵宁、杨媛媛、曹霞、尹孟宇与原“被告”之间虚假陈述证券责任纠纷案作出的。翡翠一号东方金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退市金宇”)驳回所有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根据裁决,退市金宇的实际管理人赵宁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至此,此前被证监会认定为“财务造假影响严重,严重损害市场诚信基础”的金隅退市案告一段落。

实际管理员负主要责任

2021年4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受理金钰退市支持诉讼,投资服务中心由公益律师赖冠能(北京隆安(深圳))指定律师事务所)被任命。代表何先生等人的三名投资者因对被退市的被告赵宁先生、杨元元先生、曹霞先生、尹孟奇先生和金宇先生作出虚假陈述,寻求民事赔偿。一场诉讼。

2022年1月29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退市金隅实际管理人赵宁为第一责任人赔偿投资者损失,其余被告责令其全额赔付20万日元。各%的连带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证券虚假陈述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证券立法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基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第一责任人,侵权法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基础。法院裁定,应追究该家属的民事责任。虽然立法理念并不完全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没有选择被告的权利,严格适用上市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甚至不意味着。

不仅如此,被被告退市的金隅已多次申请破产重整,陷入债务危机,而实际管理人又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负责人。有利。这符合证券法立法优先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理念,完全一致,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新司法解释作出的判决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本案各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2023年4月27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定,依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条(以下简称第《若干规定》条)第二十条规定,赵宁先生作为退市金隅的实际控制人,对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知情。法院认为,他指示并指示该公司,并指示该公司做以下事情:原告直接索赔,实际管理人作为主要责任人被判赔偿损失,但一审判决有事实法律依据,维持原判。

据投资服务中心介绍,自《若干规定》于2022年1月22日生效以来,本案为全国首例根据新司法解释实际管理人为主要责任人的案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新司法解释,分析了该案虚假陈述的意义、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以及主要责任人。派对。经一审法院判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财务造假后果严重

已退市的金玉曾被誉为“玉石第一股”,主要从事宝石、珠宝加工、批发和销售。

回顾以往公告,退市后的金玉为了实现营业利润、毛利等业绩指标,铤而走险,捏造翡翠毛坯销售,扰乱证券市场秩序,造成重大混乱和影响。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同年《处罚决定书》,退市的金隅在2016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分别报告营业利润1.42亿元、2.95亿元、2.95亿元。显示,公司运营成本增加1.2亿元,增加47美元。1.1亿元、41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9500万元、1.84亿元、0.79亿元,分别占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59.7%、211.48%当前时期.Ta.每个。此外,2018年半报中,退市的金隅还增加了应收账款7700万元。

震惊市场的财务造假事件立即反映在股价上。 2021年1月13日,因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票面价格(1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公司股票上市。 3月10日,公司股票结束退市期。 3月17日,该公司正式关门,成为2021年首家退市的A股股票。

随着A股市场收盘,金隅退市,股价自2015年7月高点(20.46元/股)以来已连续六年下跌,跌幅超过99%至0.16元。元/股价值蒸发近300亿元。退市时,该公司约有58,000名股东,这意味着大量投资者受到影响。

继续践行“追第一恶”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公告,控股股东、实益拥有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对证券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证券发行人责任人的责任。

广东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是在坚决对违法严重、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企业进行退市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作出的。 “宽容”要求明确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重大责任。

投资服务中心由于金隅案的终审判决,扩大了司法实践,落实新的司法解释和中办、国务院的要求,导致退市,我认为成本增加了。 3万美元“追捕罪魁祸首” 证券违规行为,尤其是虚假陈述,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现实中,很多后果严重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都是由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组织指挥,由上市公司实施的。”一位资深律师表示,为了避免向大股东转嫁责任,我们考虑以下内容。 “错误是犯了,小股东付出了代价。”他表示,只有有效惩治上市公司背后的实际违法者,才能有效打击财务造假,净化市场环境,才能体现出真正的有效性。

在律师看来,深圳中院的判决与“追究首犯”的监管目标是一致的,是新司法解释出台的创新模式,是新司法解释出台的创新模式,这将作为可以在法庭上复制的样本。

编辑: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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