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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财物专用票据有什么用,罚没财物处置办法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财税[2020]54号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各直属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监察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地方监察管理局财政部:根据国内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没收财产管理,部制定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号,目前正在印发。就在这里,所以请关注我。附件:没收财产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2月17日附件:第一章没收财产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规范和加强没收财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制定本办法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号、第《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号(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没收财产的转移、保管、处分、收入继承、预算管理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没收财产,是指执法机关依照法律对自然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追缴决定的罚金、罚金、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的财产。没收保证金、动产(现金、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其他产权等)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各级。是指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和组织。本办法所称罚金及没收收益,是指罚款、罚金及其他现金收益、罚金以及处分没收财产的收益及其利息。第四条罚款和没收财产的管理应当遵循罚款确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执法机关与保管处置职责分离、罚款与没收财产担保分离的原则。第五条财政部制定全国没收财产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没收财产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制定本办法没收财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办法没收财产的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查封资产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查封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级执法机关、政府仓库等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没收财产管理的操作规范,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没收财产管理负主要责任,我会履行。第二章中转、保管第六条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立公有仓库,对扣押的物品进行集中管理。在没有政府财产仓库的情况下,执法机构将控制扣押的物品。按照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原则,各级执法机关和政府仓库使用下列扣押物品仓库存放和存放扣押物品:(一)执法机关;(二)政府仓库;(3)通过代购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交仓库。第七条在设置公产仓库的地区,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者没收货物判决书、公告期限届满,必须做出来。达到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限额的,扣押的货物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应当转入政府仓库并报送财政部门。第八条扣押仓库的储存条件、储存措施和管理方法应当符合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盗等基本安全要求,并与扣押物品的特性相适应。它被保留了。应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防范设备。

第九条执法机关、政府仓库应当建立健全扣押物品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文件管理,包括: (一)建立台账制度,对收缴的扣押物品进行清晰、准确的记录和登记。全面反映查扣物品的主要属性和特征,完整记录从保管到处置的全过程。 (二)建立保密保管制度,各类没收物品应当敏感类别存放。对于文化财产、贵重金属、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从交付到入库、入库、保管、出库的全过程必须录音录像并密封。 (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职责,确保货物妥善保管。 (四)建立库存制度,保证记账一致性,定期向财务部门报告扣押物品的管理情况。第十条没收的仓库必须以书面或者执法机关或者政府仓库按照管理职责批准的文件予以释放,并列入登记仓库释放名单。责任方和物品提货确保发货仓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和从仓库中扣押的物品相符。从仓库扣押货物并不妨碍被扣押的货物按照无正当理由出库的规定和程序出境。第十一条执法机构、公产仓库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来源清晰、管理可控、全程监督的管理信息系统。执法机构、政府仓库的管理信息系统需要逐步与财政部门非税征管系统等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第三章没收财产的处置第十二条没收财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依法定期分类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保管处置成本。你需要获得最大的利益。处置价值。第十三条各级执法机关、政府仓库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权限,处理扣押的财物。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没收资产处置和税收征管进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和申报制度。财政部地区监察司负责监督领土中央预算单位没收财产的处置和税收征收。第十四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易损坏、丢失、变质的物品,储存困难或者费用昂贵的物品,季节性物品或者其他不宜长期储存的物品,以及不适合长期储存的物品经过一段时间后,船舶、电子产品、其他物品以及过期的票据、支票、支票等机械性能可能会恶化,价值可能会损失。确定没收财产的,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处理;权利人不明的,可以依法处分。可能会被公开。有。公示期满后未征得权利人同意或申请的,我们可以依法提前处置该权利人。预处置收益按照现金进行管理。第十五条没收的货物在处置前有破损、污损的,在有利于处置且清理、修理费用低于销售收入的情况下,可以进行适当的清洗、修理。第十六条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物品,应当公开拍卖,并按照国家规定单独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出售的物品或者产权除外。遵守国家规定。公开拍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拍卖活动可以采取现场拍卖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通过互联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二)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师进行公开拍卖,通过摇珠等方式从符合资格的竞买人范围中选择竞买人,必要时可以选择多个竞买人,也可以采取联合拍卖的方式。 (三)查获的物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验。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不予检验。 (四)必要时,可以采取“一物一拍”等方式拍卖没收的物品。通过公开拍卖处置物品时,通常会确定拍卖物品的最低价格。最低价格一般参照定价机构或者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确定,但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或者通过互联网查询确定。 (五)公开拍卖不成功的,下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上一次拍卖保留价的80%。拍卖失败次数达到3次以上的,执法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协商决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其他处理方式。第十七条国家确定的专卖品等限制流通的商品,应当交由集中管理机构集中销售,或者按照规定出售给能够代收的机构。第十八条没收的下列物品,应当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依法没收的文化财产,应当移交国家或者地方文化财产管理部门收藏或者指定的国家博物馆收藏。请图书馆等文物收藏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国家或者地方文化财产管理部门许可,市、县文化财产管理部门或者有关国家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财产收藏部门可以专门办理文化财产的接收事宜。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毒品、吸毒用具、赌博器具、易燃易爆、禁止流通的危险物品等移交公安部门或者同级有关部门处置。经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同意的,应当移送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并由有关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三)依法没收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移交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处置。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移交有关科研机构使用。 (四)其他应当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的扣押物品。第十九条扣押的货物难以出售或者出售成本超过收入且具有经济或者其他价值的,执法机关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可以捐赠给相应民间部门用于公益项目;没有捐赠且能够继续使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第二十条淫秽物品、反动物物品、非法出版物、有毒物品、有害食品、药品及其原料、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其他危害社会的物品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物品,应当:必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执法。难以出售且没有经济或其他价值的物品可能会被执法部门或政府仓库处置。如果要处置的物品即使在失去其原有功能后也变得无害或合法且具有经济价值,则执法机构或政府仓库可以将其作为废物出售。第二十一条仓库内没收的物品依法需要退还的,由执法机关和公有仓库办理退还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财产、财产权利,应当根据行政处理决定、没收追缴决定以及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决书,在出售前改变权属。 我能做到。如需变更权属的,请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权属变更后,继承权的主体可以是执法机关、政府仓库、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指定机构,但被没收财产的性质不改变,继承单位不变。允许占用、出租或出租。第二十三条扣押的物品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直接处置的,执法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有关财政部门提出处置方案,报上级财政部门供记录.第四章罚款、没收收入第二十四条罚款、没收收入属于政府的非税收入,应当全额退还国库,按照中央征管的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征收。国库管理.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第二十五条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决定罚款的执法机关应当与罚款征收机关分开。第二十六条中央与省级、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罚款、没收的权限划分,按照现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七条罚款、没收所得,按照执法机关的财务关系上缴同级国库,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海关缉私罚款、没收所得,上缴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二)中央(不含反走私)、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国家邮政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气象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没收的全部收入。中央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和海事司,上缴中央国库。省级以下机构罚款、没收罚金的50%上缴中央国库,50%上缴地方国库。 (三)国家烟草专卖局获得的罚款和没收所得全部上缴地方国库。 (四)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部门没收收入的50%上缴中央国库,50%上缴地方国库。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部门与地方反垄断部门联合办理或者委托地方政府查处的重大案件罚款、没收,应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事物。 (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监察机关没收、追缴的违法所得,根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性质,全额上缴中央或者地方国库。 (七)中央政法机关交办的案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8) 有财政部长规定的其他事由的。第二十八条没收货物的处置收益扣除没收货物处置的直接支出后的余额可以上缴。没收物品的处置不可扣除。处理前款扣押物品的直接费用包括质量鉴定、评估和必要的修理费用。第二十九条罚款、没收收入缴入国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执法机构收取的罚款和没收的收益。但当场征收的罚款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罚款除外。 (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征收罚款的,执法机关必须将罚款汇至执法机关。 (三)拍卖人拍卖扣押物品所得的价款,由受托人缴入财政专用账户或者上缴国库。收到付款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财政部。第三十条政府预算收入中的罚款、没收预算为预测指标,不作为收入发放指标下达。

执法机构办案经费由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执法机构预算不与部队当年缴纳的罚款、没收收入挂钩。第三十一条多缴、错缴和其他没收收入的合法返还,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的有关票据管理没收的财物。第三十三条向执法机关举报、揭发各类违法行为,经核实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奖励,奖励不计入罚款、没收收益。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执法机构、政府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收财产的管理、处置,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权力。去了。对有诈骗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有关部门或者个人申报移交执法机关的财物,或者无人认领的财物,按照党内规定接受党内纪律检查、赠与、馈赠等财产登记机关收取并按照规定上缴的惩罚性收入;党政机关收到的采购、人事等合同的补偿;党政机关故意或者严重失职的职工、委托组织或者个人收取的补偿,是指根据国家赔偿法等履行赔偿义务后没收财产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的纪检机构按照党内规定收取的纪律处分,以及按照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馈赠等财物,应当足额缴纳。中央或地方财政部取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形成的没收财产,尚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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