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摘要
虽然竞买人没有严格遵守拍卖公告中要求的最终付款日期,没有全额支付,但考虑到整个拍卖标价,已经足够了,而且溢价率较高,成交金额巨大。买家付款了。由于拍卖按时付款率较高、实际余额不超过一周等因素,如果拍卖取消,可能会重新评估、重新公布。要充分考虑拍卖的时间成本、法院行政成本以及被执行人承担的逾期履行利息。因此,执行法院认定本次拍卖并未严重违反互联网司法拍卖程序,也未损害当事人或竞买人的利益,取消拍卖也不无道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的执行
(2022)最高执法监察106号
上诉人(被执行人):安徽干城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西二环西路1号干城大厦1405室。
法定代表人:孙增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峰,安徽临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如斌,安徽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申请人:合肥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陈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增文。
被执行人:裴洪。
被执行人:姜世平。
被执行人:孙立。
利害关系方(买方):安徽金熙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省步路1号。
法定代表人:柳启成。
原告安徽黔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城公司)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的执行判决(皖知复2021年第150号)提起上诉。在这个法庭里。本院收到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目前本案已审查完毕。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泰公司)关于合肥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与前城公司追索权纠纷一案,孙增文、裴宏、蒋世平、孙莉)2019年10月25日作出皖民民初字(2019)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前城公司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2020年2月18日,该院作出(2019)皖民中民终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2.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中第2号民事判决书;3.(2019)皖01民中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孙增文;培红、蒋世平四、修改后的(2019)皖01民中578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内容如下:变更。在上述权利要求范围内,兴泰公司向前城公司质押的是合肥市蜀山区合肥华南路7号房产【产权证书编号为10000(2018),房产编号01】 。土地26号7号楼【证号10000(2018),房产0号5】 房产及土地27号7号楼【证号10000(2018),房产0号8]房产及土地7号楼28号【证书编号为万(2018)号】房产03号】房产及土地31号楼7号楼【证书号为万(2018)及房产房产号01]7号楼房屋、土地32号【产权证书编号皖(2018)房产权属第09号】7号楼房屋、土地33号【产权证号安徽省(2018)何房产权04号]7号楼35号房产及土地【产权证编号为10000(2018)何房产权09号】7号楼37号房产及土地【房产证】房产证编号为安徽省(2018)什么房产权证编号06]如属真房产或土地,或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优先偿还。
上述判决生效后,邢台公司向合肥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称上述执行对象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合肥中院于2021年5月12日对执行标的前城公司上述生效判决第四款所涉及的房产、土地进行拍卖。该房产及土地评估价值为17,601.19万元,起拍价为14,961.0115万元,安徽金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西公司)以290,210,115元中标。根据合肥中院的拍卖公告,最终付款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日。截至2021年6月3日,锦西公司已支付共计2.5亿元(含投标保证金),剩余40,210,115元尚未支付。有薪酬的。 2021年6月3日,锦西公司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称,已缴纳2.5亿元,因部分资金在资本市场,需要几天时间才能完成过户手续。请求将剩余资金转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延期支付数日,并保证在2021年6月11日之前支付。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议,回复称:“根据本案事实,并从有利于实现拍卖目的的角度出发,判令买受人将余款支付至本院指定账户。” '截至2021年6月11日17:30。如果未在期限内付款,我们将按如下方式向您收取费用。对于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并感谢您的帮助。锦西公司于2021年6月8日至9日分三期支付尾款共计40,210,115元。 2021年6月1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1执行278-2号执行判决书,裁定拍卖标的属于买受人金西公司。前城公司对此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重新拍卖与此事相关的标的物。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号第二十二条:“拍卖完毕或者拍卖失败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后,买受人未支付逾期款项的。未能付款。” “如果竞买人逾期不支付差价,将难以达到拍卖目的和清偿债务。如果拍卖成功,人民法院可以下令重新拍卖。”一是规定限期付款义务,促进及时拍卖。实现司法拍卖的目的。本案中,竞买人锦西公司在付款期限内支付了大部分价款,但向法院申请延期支付剩余金额40,210,115元,相当于总金额的13.9%。请至少在付款期限到期前几天提供并说明具体原因。庭审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本案拍卖标的金额巨大,且大部分拍卖收益已支付,故责令竞买人于2021年6月11日支付款项。 8天付款有助于实现拍卖目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锦西公司于2021年6月9日支付了全部余款,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作出拍卖交易转让执行判决书,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以公司干扰他人公平竞拍为由请求取消拍卖,公司并非权利人,本案事实不干扰他人公平竞拍。不能反对。已确立的。 2021年8月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1执一65号执行判决书,驳回前城公司的异议。
干城公司对此不服,向安徽省高院提起再审请求,请求作出上述异议决定,取消网上司法拍卖,责令重新拍卖。主要原因有: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异议判决事实判断错误。根据合肥中院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余款须于2021年6月3日之前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支付尾款后,买家将拿着付款单并签名。同时,他多次强调,付款期限已过,剩余余额的法律后果将是买方拒绝合同,法院将决定重新拍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异议判决忽视了这一点。 2. 法律适用不当。《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如果按时支付余额,则没有逾期付款的规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适用该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网络司法拍卖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取消网络司法拍卖,重新拍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拍卖公告中并未提及如果无法全额支付剩余款项的情况下可以延期付款的情况,而同意延期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权。 4、执行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应将案件发回重审,申请人请求安徽省高院举行听证。合肥中院(2021)请求撤销皖01执一65号执行判决及相关房产网上司法拍卖。
安徽省高院于2021年10月8日再审期间依法组织当事人开庭审理。除上述再审请求外,前程公司还提出了未能再审等问题。财产租赁协议和超额扣押。邢台公司及被执行人姜世平当庭否认指控。
安徽省高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买受人迟延支付拍卖余款是否构成网上司法拍卖判决推翻、重新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中遗憾的判定以及是否启动重新拍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买受人在拍卖结束后未按时支付价款或未全额清偿未拍卖财产的债务,或受赠人未按时支付差价的;难以达到拍卖或者清偿债务的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本案中,竞买人锦西公司支付了大部分竞价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具体理由后,决定准予缓付部分剩余价款。锦西公司已履行余款支付义务。在期限内中标,达到了拍卖目的。接下来,虽然本案是互联网司法拍卖,但我们认为,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以及是否取消网络司法拍卖,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拍卖师起拍价为149,611,115元(计划价为176,011,900元),竞买人以290,210,115元中标,被执行人的产权得到最大限度的限时保留,没有被拍卖。损害各方利益。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号法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请求取消网络司法拍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对拍卖财产的文字描述、视频或照片展示以及缺陷描述严重不准确,严重误导买家,未能达到购买目的,除非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明,或( 2)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可能导致拍卖结果造假,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3)竞买人、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之间恶意串通的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服务提供者; (四)买方的法律利益; 不具备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投标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对同权竞买人设定不同的竞买条件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的;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本案中,前城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合肥中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上述行为,申请取消网络司法拍卖的理由不成立。三、关于前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我们在异议审理期间要求执行法院电话开庭审理,但执行法院没有开庭审理,剥夺了我们的听证权,要求案件发回重审以便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再审案件应当进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执行异议再审案件主要以文书审查方式进行,执行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进行审理,不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人请求发回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四、前城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了未审查房产租赁合同、扣押金额过高等问题,但在异议程序中并未提出,故在再审中不予考虑。诉讼程序。
综上,合肥中院的执行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前城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2021年11月1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21)皖知复150号判决执行判决,驳回前城公司的复审申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知复150号执行判决书维持世一65号。
干城公司不服上述再审判决,请求撤销(2021)皖01执一65号执行判决和(2021)皖知复150号执行判决并修改支持其执行的判决结果,向本院提起上诉。对于房地产、土地网络司法拍卖,要么作出重新拍卖判决,要么撤销前两次执行判决,发回重审。事实理由与审查阶段提出的基本一致。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买受人迟延支付拍卖余款是否导致涉案网络司法拍卖及重新拍卖中止。
首先,存在买家延迟支付拍卖余款是否构成遗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2 条规定:“拍卖结束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的,或者以未拍卖的财产清偿债务的,或者接收人”不支付差价,或者如果付款变得困难。”为了达到拍卖的目的或者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重新拍卖。本案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涉案房产、土地进行网上司法拍卖,起拍价为149,610,115元,经多人报名参加竞拍,金西公司我出价最高。价格为290,210,115元。该公司在6月3日(拍卖公告中规定的最终付款日期)之前支付了2.5亿元人民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最迟于6月11日下午5点前允许支付余款。此后,西西公司于6月9日履行了40,210,115元尾款义务。综上所述,即使竞买人未严格按照拍卖通知书规定的最终付款日期全额付款,但本案的拍卖标价在各方面均已足额,并支付了溢价。法院和安徽省高院裁定,该交易金额巨大,买受人在截止日期前支付了拍卖价款,但实际拖欠余款的时间不到一周。拍卖的目的已经达到,买家也没有后悔拍卖,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
第二,本案是否存在停止拍摄的情况。第一,前城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号案件的拍卖行为存在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第二,网络司法拍卖的申请人和竞买人数量较多。金额充足,溢价率高,充分反映涉案房产的市场价值。尽管买方锦西公司没有严格按照公布的余款支付期限支付全部余款,但延迟到6月11日交付余款并不足以阻止其他投标人继续投标。事实并非如此。此外,如果拍卖被取消,则有可能重新评估拍卖并重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承担的时间成本、法院行政费用、逾期履行利息等费用必须全额承担。经过考虑的。综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法院认为,本次拍卖并未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没有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的利益,不宜取消拍卖,决定不予撤销。到。
综上,前城公司的上诉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安徽高院(2021)皖知复150号执行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参照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211条的规定和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7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安徽黔城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首席大法官朱岩
肖章茂法官
马兰法官
2022 年3 月25 日
刘伟助理法官
肖晨龙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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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高级法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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