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孙漫涛)统一执行资本合法运用,切实解决相关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今日下发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号(以下简称第《规定》号)《规定》号共《规定》号,重点关注四个方面的标准化问题,共19项。
记者发现,与此前的规定相比,《规定》号文对人民法院冻结股权的程序做出了较大调整。主要体现在第六条,明确了股票冻结程序、有效期、冻结令等问题。
第六条明确,资金被冻结的,决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送达公司登记机关,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本办法一经在公共信息系统公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份的,在公关系统中最先办理公关程序的法院最先被冻结。
为了有效解决股票估价难问题,《规定》号文允许人民法院向公司登记机关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以及命令执行对象和公司提供的材料。做完了。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控制权相关材料,以解决部分企业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拒绝提供控制权相关材料的实际问题。如果有关部门拒绝提供,不仅可能被强制撤回,还可能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为保证评估机构准确评估公司价值并据此确定执行标的股份价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规定》号文还明确,评估机构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股票的实际情况进行“无底价拍卖”。起始价格必须合理地超过执行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表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对拒绝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可以鼓励他们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评价.Ta.可以有效便利库存处置,确保法律保护,但为了避免库存长期冻结而不处置而浪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权益需要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局办公厅主任邵长茂表示,公平作为一种财产权,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普遍和重要。股票冻结不仅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涉及间接或直接影响等广泛的方面。其他经济活动影响整个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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