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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拍下数千万资产却反悔不要了 司法拍卖“后悔药”,有点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后悔拍卖的,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但用于支付因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及补偿差额中标与再中标之间的差异。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及被执行人的债务与拍卖财产有关。因遗憾而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对互联网司法拍卖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司法拍卖的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结束后或者以未拍卖的财产清偿债务后,买受人未在期限内支付价款的,或者接管人未在期限内支付价款的。截止日期,这规定如果你不支付差价,就很难支付价款。拍卖目的不能实现或者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重新拍卖。如果重新拍卖,原买家将无法再投标。重新拍卖价格低于原拍卖价格的,与原拍卖价格的差额、损失及费用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预缴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若仍有押金,将退还原买家,若押金不足,可责令原买家赔偿,拒不赔偿的,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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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第二二级医院金天平微信公众号

作者:朱涛编辑: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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