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交易作为具体民事行为,应当按照国家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的规定进行,并受合同法的规范。挂牌和拍卖两种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虽然在部分程序上相似,但在交易资格、竞买人数量、竞价方式、交易条件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拍卖法仅对拍卖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
《拍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仅适用于拍卖公司策划、实施的拍卖,不适用于拍卖公司以外的土地管理部门策划、实施的土地使用权拍卖。该法律不适用。
事实上,如果《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是以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而非拍卖出让方式签订的,且组织实施主体为当地土地管理局设立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则该机构的规定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因为它们是事业单位而不是企业。
另外,本次挂牌转让活动签署的《拍卖法》、《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有效性,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议和确定。《合同法》因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无法确认交易确认及转让协议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