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评估。必须制定。和当前的土地测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地范围、土地现状、征地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搬迁对象、搬迁方式、社会保障等。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方案后,应当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村庄、村民组内予以公告。必须至少30 天。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还应当明确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举行听证会。应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决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协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必须签订搬迁协议。待征用土地。征地补偿和拆迁协议的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确实难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地时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准备工作后,方可提出征地申请,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征地的真实必要性,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征地申请依法获得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乡(镇)范围内发布征地公告。 )将在规定期限内印发,并公布征收范围、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未达成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并公布区域综合地价,确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标准,确定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的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住房等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等,一定要确保补偿。只有全额支付并指定的资金才会被使用。未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征地不予批准。
第四节宅基地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根据经济效益、聚集性、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配置,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居民宅基地需求。
乡(镇)、区、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综合考虑农村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强调经济集约用地方向,科学划定农场范围。
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当地村民组织提出申请。或村委会。宅基地申请经农村居民集体协商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在集体范围内公示。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进城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撤离。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应当优先安排收回宅基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的农场、农村居民在农场内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违反农村村民意愿强行转移房屋、非法征收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房屋、以征收房屋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的,禁止强迫当地村民这样做。从宅邸搬走。
第五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集体商业性建设用地布局和使用,合理布局,依法管理集体商业性建设用地规模,提高集体商业性建设用地的经济性和集中度。使用。
鼓励地方重大产业和项目集中使用商业性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的用于工业、商业或者其他商业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登记土地所有权,可以将其交付土地所有者。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向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并支付使用费。
第三十九条土地所有者拟转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 必须提出。明确土地边界地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等。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条土地所有者应当根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制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计划,并依照集体经济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组织报送。书面意见应当在转让、租赁前10个工作日制作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规划不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自收到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者应当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变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规划内容包括土地边界、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明确提出。内容。
第四十一条土地所有者应当通过经营性建设用地批量出让、租赁或者其他计划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应当约定土地边界、面积、用途、规划条件、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说明以下内容。使用条件、成交价款支付、土地交接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前收回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和续展等协议内容、所附文件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合同未依法载明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合同范本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按时缴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房地产的权属和使用依法登记。
第四十三条以出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交换、投资、赠与、抵押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者。 (待续)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交换、投资、赠与、抵押等及其最长期限,参照国有同类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国家自然资源监察机构依据职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状况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确定的城市:
(一)耕地保护状况。
(二)节约和先进利用土地;
(三)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重大决策。
(五)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国家自然资源检查机构进行检查时,国家自然资源检查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检查事项,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协助、支持检查机构的工作;有关材料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四十六条被检查地方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不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重要决策的,国家自然资源检查机构应当向被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检查意见。可以说出书法。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诚信组织整改,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国家自然资源监察机构应当会见所监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向监察机关提出建议。能够。任免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违反土地违法行为的场所并拍照或者录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非法土地活动;
(四)对涉嫌违反土地法的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违法事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
(五)查封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变造的文件、资料,阻止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在调查过程中变卖、转移与事件有关的财物;指挥。
(六)《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四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分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任免机关或者责令行政处罚的部门决定。依据行政权力作出决定或者直接实施行政处罚时。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检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依法惩处建设用地市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处分。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已下令进行以下处罚:必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占用面积处耕地耕种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的,按照耕地面积的规定处罚。《土地管理法》 第75 条。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01030000规定,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应规定期限。按照占用面积修复土地,并处开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发给拆迁许可证的机关处罚。应当以行政命令实施拆除。本决定提交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违反第六十五条规定,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作出行政命令并逾期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五十五条《土地管理法》 依照第七十五条规定处以耕地开垦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以及毁坏黑土等的严厉处罚优质耕地。
第五十六条《土地管理法》 依照第七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为填埋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自临时用地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复垦或者未恢复造林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责令限期改正。依照第《土地管理法》号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设定期限和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部门实施限期罚款。代表他们重建或恢复重新造林条件。
第五十七条《土地管理法》 依照第七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违法占用土地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垦区域内进行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土地管理法》 依照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在违法出让、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负责的,必须依法予以批准。没收了。九十日内移交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处置;
第五十九条《土地管理法》 依照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金额为每平方米违法占用土地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
第六十条《土地管理法》 依照第八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为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阻碍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责令引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农村居民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有关责任部门给予批评、警告。应该。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贪污、贪污、挪用、私分、扣缴税款或者拖欠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缴相关资金,并没收违法所得。已制作,并在期限内退回。限期对有关责任部门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就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