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为实现国家“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有效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国务院将每年的6月25日定为“全国土地日”。关系主题被定为“国土日”。 “节约集约用地,严格监管‘农业红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于1986年颁布了第一部重大法律,专门对土地调整作出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1998年修订,1988年、2004年、2019年三次修订,新的《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通过。将于1月1日正式生效。
新《土地管理法》 消除了长期以来阻碍地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平等准入的制度障碍。改革完善地方宅基地制度,中央重新明确地方土地审批权限,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法律地位,加强耕地特别是永久性基本农用地保护。这一变化必将对日本的土地管理制度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其影响将是深远的。
今年6月25日已经是第30个国土日,值此国土日之际,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诚邀您探秘《土地管理法》新版的10大亮点。
亮点一:打破当地综合商业建筑工地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
进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期限内将当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租赁等形式转让给土地使用者,人付出代价。对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补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利人以转让、投资、赠与、抵押等方式使用收益的行为和处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行为。
原《土地管理法》 除乡镇企业破产兼并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禁止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使用。转让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一规定阻碍了集体建设用地价值的实现,降低了当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新修订的第《土地管理法》号是在原法第四十三条的基础上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允许集体商业建设。土地按照规划、法律登记,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转让给集体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直接使用业务的经济组织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交换或者抵押。这一变化废除了长期以来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不具有同等权利、价格、市场准入的二元制度以前拥有的建设用地没有同等的权利、价格和市场准入,现在你可以享受了。这一壁垒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普遍欢迎,因为它消除了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亮点二:征地制度改革
征用权制度是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征用私人土地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土地需求日益增加,现行征地制度的矛盾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征地程序和不公平的征地补偿。新《土地管理法》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征地制度改革取得许多重大进展。
一是明确征地公共利益范围。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但原《土地管理法》号文并未明确征地“公共利益”的范围,且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征地可能仅限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这是唯一可以使用的路线。征地规模不断加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生计不再得到有效保障。新《土地管理法》 增加第四十五条,首次界定征用领域的公共利益,并以列举方式明确: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扶贫搬迁;以及政府机关因征用权而实施的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和成功。土地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二是明确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初始补偿金额《土地管理法》元,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年产值倍数法确定。新《土地管理法》 强化了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期生计得到保障”的补偿原则,第一次。适用法律规定,用该地区综合地价代替原年产值,在原土地补偿费、安置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居民住房补偿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规定;多重法律补贴、土地附属物、和青苗补偿。
三是改革征地程序。将原来的“征地批准后公示”改为“征地批准前公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多数人反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征地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和进一步实施方案应当召开听证会,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过程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地审批前,必须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签订补偿、搬迁等协议。
亮点三: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谋生的基础。随着土地资源紧缺问题日益严重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住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发挥农村宅基地在保障农民生计、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新《土地管理法》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总体而言,有七大变化。一是在原来“一户一房”的基础上,在宅基地中增加了“每户拥有一处住宅”的规定,明确了人均土地少、农民意愿强的情况。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有住房,这对一户一房制度是一个很好的补充和完善。其次,进城的农村居民可以有偿自愿离家。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能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意愿离开宅基地。三是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四是明确农村居民建设住房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明确农村居民自建住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土地。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六是房屋所有权转让方式由“出售、出租”改为“出售、出租、赠与”。全国农村农场改革和管理主管部门由自然资源部改为农业农村部。
亮点四:为多规合一改革提供法律空间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实现“多规合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再单独编制和审批,最终将被国土空间规划所取代。考虑到目前正在进行的“多规合一”改革,新《土地管理法》为改革提供了法律空间。新的《土地管理法》 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和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为解决改革过渡期规划衔接问题,新第《土地管理法》号法还明确,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做过。
亮点五:中央与地方政府土地审批权限合理划分
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了新建工地严格、严格的审批制度,目的是鼓励地方政府使用现有工地。多年来,建设用地审批标准高、期限长、程序复杂,一直受到地方政府的强烈反对。新《土地管理法》 为适应放权放管服优化改革需求,中央和地方政府土地审批权限调整,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土地审批权限调整。永久基本农用地按照是否占用进行划分。今后,农用地转用仅涉及永久性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事项由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批准。同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取消省级征地审批需向国务院报送的要求。
亮点六:基本农田转为永久基本农田
实施最严格的农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和目标。为提高全社会对基本农用地永久保护的意识,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用地升级为永久基本农用地,并增加第三十五条,确保基本农用地受到法律永久保护。明确基本农用地一经划定,就没有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占用或修改其用途。实行地块永久基本农用地,建库登记,严格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用地原则上不得低于本行政区域耕地面积的80%,具体比例另行确定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面积。
亮点七:全国土地调查制度法制化
2006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土地督查制度,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和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土地稽查制度实施以来,在依法监督地方政府土地使用管理、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面审视国家土地检查制度实施成效后,新《土地管理法》号规定了土地检查制度,由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应该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确定的市人民政府巡视员。以此为标志,国家土地督查制度正式成为土地管理的法制体系。
亮点八:综合房地产登记处取代土地登记处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号文,建立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2014年,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号文,决定将土地、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森林所有权等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处被房地产登记处取代。
新的第《土地管理法》号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相关,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有关森林、草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滩再生使用权确认的内容,按照010-.马苏办理。分别为3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同时也强调,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亮点九:完善土地承包法律制度
原《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范围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方身份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农村承包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也包括农民集体合法所有的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以及荒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两种承包方式:家庭企业承包和招标、拍卖、听证等方式承包。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衔接《土地管理法》,农地承包范围包括“农民共有、农民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中包括“用于农业目的的土地”。由国家管理,农民依法集体使用。合同有两种:家庭承包和四荒承包。明确了各类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并明确国有土地依法用于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承包经营。
同时,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号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满后,再续期三十年;草地承包期满后,再续期三十年;林地承包期满后,再续期三十年。将依法酌情延长。该条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农村土地承包政策长期不变,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为农村的进一步解放和振兴作出贡献.他进一步承诺将提供帮助。提高生产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亮点十:农村农场违法行为处罚机构协调
新《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农村居民未经许可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返回居住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设新房屋。新法将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由“土地管理部门”变更为“农业农村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