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条例
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厅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目前正在公布,并将于2007 年11 月1 日生效。徐绍史部长2007 年9 月28 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四次部长会议通过国土资源部第三次部长会议修订)国土资源) 2007 年9 月21 日资源) 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号、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号、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号规定制定本细则,以供转让和使用。优化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利用制度。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设立地上、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发布招标公告,吸引特定用地点。参与国有建设用地招标,并根据招标情况决定国有建设用地权利人的行为。结果。本条例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发布拍卖公告,邀请竞买人在指定日期、时间进行公开竞价,确定竞买人的行为。主人。根据招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条例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发布挂牌公告,公布拟出让土地的交易条款。挂牌价格将根据挂牌期结束时的竞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并确定被许可人的行为。自有建设用地。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种以上用途的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有序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制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规划一定有。规划和土地市场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公布。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拍卖出让地块的出让计划。是。制定清单,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土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建设年限、出让方式和时间等条件。第七条出让方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准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的转让文件包括:转让通知书、招标或者招标指示、土地使用条件、招标或者招标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交易确认书、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正文。国有建设用地。第八条出让方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有形土地市场或者指定场所、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载明招标拍卖挂牌的基本情况。土地出让条件应当予以公告。转让、投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方名称、地址; (二)面积、边界、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限、用途和规划指标要求。 (三)投标人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如何申请投标资格; (四)投标、拍卖、挂牌文件的提交时间、地点和方式。展览时间、地点、招标及中标方式等。 (六)中标人及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办法。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最低中标价或者最低限价。最低投标价格或者合同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最低投标价、起拍价、开盘价、拍卖挂牌最低价、投标保证金等的确定,应当集体决策。竞买底价和拍卖品底价应当在竞买开始前至拍卖品转让活动结束前保密。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正确的。转让方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公告中施加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如果该房产挂牌转让,转让通知中注明的申请截止日期为挂牌转让结束前两天。出让方应当通知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为竞买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第十三条招标、开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放入投标箱。如果招标公告允许通过邮寄方式发送投标书,投标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发送投标书,但只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转让人收到投标书才有效。投标文件一经放入投标箱就不能被移除。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及相关书面承诺负责。 (二)转让方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或其选举的代表必须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并当众打开投标箱并清点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少于三(3)人,转让人应终止投标活动。投标人为三个以上的,依次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金额、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对投标进行评审。评标小组由转让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必要的说明或说明,但这种说明或说明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书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投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按照最高投标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无需成立评标小组,由投标组织者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第十四条出价最高且最大限度满足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评标标准或者满足投标文件列出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五条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办方对投标人进行统计。 (二)主办方提出物业的面积、边界、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等要求。拍卖包裹、起止时间及其他相关事项(三)主办方将公布起拍价及涨价规则和涨价幅度。如果没有最低价格,则必须明确传达。 (4)主办方将公布起拍价。 (五)投标人举牌接受投标或者报价。 (7)如果连续3次宣布相同的投标或报价而没有投标或报价,主办方将通知您拍卖已完成。出价或报价最高的人是获胜者。第十六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预估金额未达到最低价的,主办单位应当终止拍卖。拍卖组织者可以根据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加价幅度。第十七条上市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方应当披露上市公告书中载明的上市起始日的面积、厂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计划等。指标要求、起止时间、起拍价、涨价规则和涨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指定的土地交易地点公告。 (2)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完成报价。 (3) 挂牌主机收到估价后,将更新并显示挂牌价格。 (4)挂牌主办方将在挂牌通知中规定的挂牌截止日期前确定中标人。第十八条挂牌期限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可能会调整涨价幅度。第十九条展览截止时间由展览主办方确定。挂牌期结束后,挂牌主机立即公布最高出价和竞价者,并询问竞价者是否愿意继续竞价。若竞买人表示继续竞价意向的,挂牌将转为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中标人。若挂牌主办方连续3次报出最高挂牌价且无竞买人表示继续竞价的,则按以下规则确定成交。 (1) 展览期间只能有一名投标人,且只有该投标人可以投标。如果价格不低于最低投标价且满足其他条件,则挂牌完成。 (二)挂牌期间如有多个竞买人的,以出价最高者为竞买人。如果出价相同,则最先提交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是,如果没有低于最低价格的投标人,则该投标人成为中标人。如果挂牌期限或所有投标人的估价低于底价或其他条件不满足,您的挂牌将不会完成。第二十条通过招标、拍卖、展览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人后,中标人或者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应当作为出让土地保证金。转让方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与中标人签署交易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必须载明出让方和中标人或者中标人名称、出让标的、时间、地点、成交价格、国有建设用地签字时间、地点。使用权转让合同等中标通知书、交易确认书对转让方和中标人或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转让人改变投标结果,或者投标人、中标人放弃投标、中标的,转让人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一条中标人或者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载明的期限,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和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将作为土地出让金,其他投标人和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由出让方在招标拍卖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做完了。上市活动将终止,利息除外。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在有形土地市场或者指定场所和媒体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转让方应当公布转让结果,不得向受让方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未足额缴纳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的,不予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按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比例,不予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转让价格。第二十四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许可以协议方式转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中标人或者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或者中标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利用贿赂、恶意串通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赢得投标、竞争的。第二十六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一个东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