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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7月5日消息据公安部刑侦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国家文物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和移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水平和效率,进一步完善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管理移交工作机制。
《通知》指出,近年来,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密切合作,侦破文物犯罪案件1.1万余起,追缴涉案文物18万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文物犯罪,切实保护了国家文物安全。
《通知》要求,提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质效。首先,要规范委托受理程序。各地公安机关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进行鉴定活动的委托与受理。
其次,提高鉴定评估质效。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积极探索在涉案文物鉴定中运用科技检测手段,提高鉴定评估工作的科技水平。如遇文物数量多、办案时限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存在疑难问题、本机构缺少相关文物类别的鉴定专家等情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如遇案情特别重大、涉案文物鉴定存在特殊困难、本省缺少相关鉴定专家等情形,由省级公安机关和文物行政部门分别报请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共同协调解决。
《通知》要求,完善文物移交接收长效机制。首先,要及时移交文物。涉案文物由公安机关保管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法院判决生效后1年内,将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全部无偿移交给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
其次,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每年12月,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汇总全年的文物接收情况,报国家文物局。接收单位要按照馆藏文物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接收文物的保护与研究工作,案件判决生效后,涉案文物被依法追缴的,可以通过展览展示、社教活动等形式,提高接收文物利用率,加大法治观念和文物保护理念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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