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古玩市场收购和古玩店老板高价收购殷墟青铜器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古玩店老板高价收购殷墟青铜器,检察机关围绕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准确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倒卖文物罪。
2、10月30日,最高检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第一批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上述案件入选。
3、案情介绍,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3月出生,某古玩店经营者。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以出售为目的,多次从董某、王某甲、史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青铜簋、青铜圆鼎、青铜提梁壶、青铜花觚等青铜器数十件。上述文物系董某、王某甲、史某某等盗墓人员从殷墟遗址保护范围内盗挖所得。案发后,共追缴青铜器37件,经鉴定,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17件,一般文物18件。
4、最高检介绍,安阳市打击破坏殷墟遗址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涉案人员众多、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不同、案情相互交叉,检察机关建立类案数据库,集中采集涉文物犯罪人员的身份、住址、同村同姓关联人员、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检察机关通过信息比对发现,蔡某某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和董某等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中的收购人员,年龄、体型、外貌特征、居住地等主要信息基本一致,确认王某某的真实身份。
5、王某某到案后辩称自己持有“收藏证”,拒不承认收购文物时具有牟利目的。检察机关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王某某收购文物后随意堆放或掩埋,对文物价值减损持放任态度,不符合文物收藏者的行为习惯;到案后未能全部退缴文物且拒不交代去向,对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的部分文物无法说清来源,对辩解无法自圆其说。
6、同时,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文物非法买卖的行业表征。王某某以经营古玩店为生,无其他收入来源,先后6次从盗墓分子手中高价收购青铜器,且均以现金支付。综合王某某上述行为及其职业、收入来源、交易记录等,足以认定王某某直接从盗墓分子手中收购文物,具有从中牟利的主观故意,应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7、2020年2月17日,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以王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1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11月25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8、同年12月9日,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1年3月13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2年2月25日,殷都区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王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9、最高检表示,检察机关办理殷墟遗址文物犯罪系列案件中,树立数字化办案思维,注重梳理、研判在案人员供述的犯罪事实及文物的来源、去向,将大量案件信息及时转化为数据资源,构建专项监督模型,对上下游犯罪线索进行串、并联,对其中涉及的可疑交叉人员进行身份对比,深挖漏罪、漏犯,实现了由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的转变。
10、此外,收购文物时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是准确区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倒卖文物罪的关键所在。检察机关围绕行为人的从业经历、收入来源、交易价格、购买次数和件数以及文物来源、保管方式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后依法认定。对法院判决认定罪名有误的情形,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确保罚当其罪,实现对倒卖文物行为的从严打击。
文章分享结束,古玩市场收购和古玩店老板高价收购殷墟青铜器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