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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的人民币(简称新币),以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简称旧币)。这是在财政收支平衡和金融物价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巩固我国的货币制度而采取的经济措施,也是为了适应业已开始的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的愿望。
2、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的人民币和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的命令》,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1955年3月1日起发行新的人民币(简称新币),以收回现行的人民币(简称旧币)。这是在财政收支平衡和金融物价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巩固我国的货币制度而采取的经济措施,也是为了适应业已开始的计划经济建设的需要和广大人民的愿望。
3、旧人民币是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发行的。当时,全国解放和统一的形势已成定局。为了统一全国的货币,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开始时,人民币与各解放区的货币固定比价,同时流通。后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过各级银行逐步收回在各地流通的冀南银行券、晋察冀边区银行券、北海银行券、华中银行券、西北农民银行券、陕甘宁边区银行券和陕甘宁贸易公司券7种解放区的货币。
4、旧人民币是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发行的。当时,全国解放和统一的形势已成定局。为了统一全国的货币,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
5、开始时,人民币与各解放区的货币固定比价,同时流通。后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过各级银行逐步收回在各地流通的冀南银行券、晋察冀边区银行券、北海银行券、华中银行券、西北农民银行券、陕甘宁边区银行券和陕甘宁贸易公司券7种解放区的货币。从1949年3月起,原中原解放区中州农民银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原区行,同时停发农民银行券,在中原解放区流通人民币。这样,建国前夕,全国各解放区的货币和银行已经逐步走上统一的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15日全部收回流通在粤赣湘边区的南方银行券;1951年4月1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收兑东北及内蒙古地方流通券的命令;同年11月1日政591重大事件务院决定在新疆发行印有维吾尔文的人民币,限期以人民币收回新疆省银行所发行的银行券。至此,新中国货币的统一过程基本完成。
6、但是,旧币的发行只解决了全国货币统一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全国货币的稳定问题。当时解放战争还在进行,国民经济破坏严重,市场物价不稳,特别是由于国民党政府实行通货膨胀的影响,使当时货币的票面额很大而单位价值很低。
7、在计价流通时,动辄以万元为单位,给经济工作带来不便,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也有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当时物质和技术条件的限制,人民币的纸张质量不一,票券种类复杂,票面上说明文字多数只有汉文一种。为了彻底清除通货膨胀的痕迹,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各种条件基本具备的情况下,国务院命令发行新币和收回旧币。
8、新币面额,主币分为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5种,辅币分为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等6种。每种券别版面均印有汉、藏、蒙、维吾尔四种文字。新旧币折合比率,定为新币一元等于旧币一万元。因为当时国内黄金、银元和外汇价格,与抗日战争前相比,约上涨八千倍至一万倍左右;同时旧币实际上是以一万元为主,相等于新币的一元券。自新币发行之日起,凡机关、团体、企业和个人的一切货币收付、交易计价、契约、合同、单据、凭证、帐簿记载及国际间的清算等,均以新币为计算单位;所有在新币发行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包括国家公债在内,亦自同一日起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币计算和清偿。所有旧币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按法定比率收回。凡持有旧币者,自发行之日起,均可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代理兑换机构,按法定比率兑换新币。
9、发行新币,就其性质来说,只是改变货币的票面额,改变价格标准量,提高单位人民币所代表的价值,整顿货币流通,而不是收缩市场货币流通量,更不是以一种全新的货币制度来代替过去的人民币制度。所以,这次货币的发行结果,并没有影响市场物价和人民生活。全国各地人民普遍认为发行新币是国家货币制度进一步稳定和健全的表现。由于新币具有计算方便、易于识别等优点,对简化核算、便于流通、扩大商品交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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