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汇票有哪些种类?
(一)根据票据法规定,目前我国汇票按出票人分为两种,即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1.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的,按提示时的实际计算无条件付款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汇票。 银行汇票是目前远程结算中广泛使用的结算方式。
在银行汇票关系中,涉及三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因此银行是出票人; 收款人可以是从银行取款的单位、个体户或者个人; 付款人是指负责向收款人付款的银行。 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都只能由银行代理,所以称为银行汇票。
2. 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发行的汇票。 由收款人或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经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提示收款人或持票人。 一个人用来付款的票据。 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承兑人为工商企业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承兑人为银行的商业汇票。 其中:A、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并经非金融机构收款人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字承兑的汇票; B、银行承兑汇票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开具,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审核后批准承兑。
(2)根据付款条件不同,汇票又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银行汇票为即期付款; 虽然商业汇票可以即期和远期,但只有远期商业汇票需要承兑,因此承兑是远期汇票的独特制度。
2、根据汇票上是否记载收款人,还可分为记名汇票和不记名汇票。 由于我国《票据法》将收款人名称列入出票时必须记载的七项内容之一,也就是说,我国《票据法》只承认记名汇票。
2、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吗?
根据现行规定,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为个人的,汇票可以背书后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人。 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背书转让。 汇票必须转让给已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给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背书时,背书人须在银行汇票第二页背面“背书”栏填写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签字盖章,填写被背书人姓名,并填写认可日期。 被背书人应当遵守规定。 在汇票有效期内,被背书人在该栏签字盖章,填写汇票一式两份,到开户银行办理结算。 核算方法与一般银行汇票的收款人相同。
付款行收到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下同)的《汇票》和《结汇通知书》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核。 对于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银行主要审查:汇票和结算通知书是否同时提交; 汇票上的收款人是否为收款人,“汇票”背面是否有“收款人印章”(或“收款人印章”)。 预留银行印章加盖“被背书人”)与发票上收款人姓名一致; 汇票上的印章是否真实、符合规定; 汇票上的金额是否由定制点钞机印象确定,与汇款金额大写字母是否一致; 汇票本身是否真实、是否有防伪标志、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被涂改; 汇票是否超过付款期限; 实际结算金额是否在汇款金额范围内,与收到的金额是否一致,表格填写的金额是否一致,超出部分的余额是否正确等。 对于未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除审核上述内容外,还须审核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汇票上收款人的背书以及凭证的名称、号码、签发单位。 审核无误后,银行将办理相关结算业务。
3. 什么是汇票背书?
(一)汇票转让与背书
汇票转让是指汇票持票人以背书或交付的方式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的汇票行为。 票据权与票据密不可分,因此票据的转让也是票据权的转让。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转让只能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不能通过简单交割的方式进行,否则汇票的转让不发生效力。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写明“不可转让”字样的,该汇票不得转让。 根据《高等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带有“不可转让”字样的汇票随后被贴现或者质押的,通过方式取得该汇票的持票人贴现或质押主张汇票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 背书形式
背书是强制性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形式,即必须作出并交付才有效。
1. 背书记录、签名和背书日期。 背书人的签名和盖章是确定背书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因此是绝对应当记录的项目。 关于背书日期,是相应的记录项。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背书。
2. 被背书人姓名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姓名且准备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应当汇票的背书人栏目,按照背书人的记录,记载其本人姓名。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禁止背书记录。 是指背书人后来转让带有禁止背书记录的汇票。 原背书人不对据此获得汇票的各方,包括未来的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承担汇票责任,仅承担汇票责任。 对直接背书人的责任。
4.关于背书时便利贴的使用。 《票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需要的,可以在票据凭证上附贴便签。便签上最先记载的人为在汇票和便利贴上。” 在粘合点签名。”
5、背书中不允许记载的内容。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背书不得记载两项内容:
(一)是有条件的背书。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对汇票不产生效力,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根据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 属于部分背书。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部分背书无效。
(三)持续背书
连续背书是指票据转让时,转让票据背书人和被转让票据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名是连续相连的。 也就是说,票据上记录的多次背书从第一次到最后一次在形式上是连续的,没有间断。 一般来说,连续背书的第一个背书人应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一个持票人应为最后一个背书的背书人。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连续背书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是连续的。 如果背书实质上不连续,例如伪造签名等,付款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但付款人明知持票人并非票据真正债权人的,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综合以上可知,我国银行汇票的种类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的,按即期实际计算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外的工商企业发行的汇票。 付款票据。 以上是找发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银行汇票种类的法律知识。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法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