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任贤见习律师来源| 企业法务调查员
自从AI绘画软件在网络上流行以来,很多人担心AI绘画软件生成的图像是否受版权法保护,是否会侵犯现有作品的版权,我确实担心过。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一起利用AI绘图软件生成图像的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称涉案图像的“原创性”是由AI绘图形成的,并判决:有。软件反映了人类的智力投资,应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诉讼简介:原告A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多次修改提示文字,生成与诉讼相关的图片,并命名为“春风送暖”,发布在小红书上平台名称下(“涉及图片”),为图片添加小红书平台签名水印,并添加#AIillustrator#AIpainting等标签。发表后,原告A发现被告B未经许可在被告B的文章中使用该照片作为插图,并去除了签名水印。因此,原告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B的著作权并赔偿损失,并就其损失赔礼道歉。
该照片与文章中的照片无关
法院推理《著作权法》 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能够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照片符合上述规定,符合著作权作品的要求,构成作品,属于艺术品。
01/“智力成果”的要求
此次事件涉及的图像是使用Stable Diffusion软件的生成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
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大量图像和文本描述的训练,建立文本含义与图像中包含的像素之间的对应关系,最终根据文本中的指令生成匹配图像。这个过程类似于人类学习和积累知识的过程。一些能力和技能包括画线和应用颜色来具体表达人类的创造力和概念。
涉案照片从构思到最终选定,原告在设计文字表达方式、选择即时文字、调整即时文字顺序、设置相关参数等方面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智力投入。与该事件相关的照片有“智力价值”的要求。
02/关于“原创”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原告利用提示文字设计了人物及其表情等绘画元素,并通过反映原告选择和安排的参数设定了画面的布局和构图。”
另一方面,“原告输入提示词并设置相关参数,获得第一张图像,然后添加提示词,更改参数,不断地进行调整和修改,最终得到所述图像,这一调整和修改过程也反映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因此,虽然原告创作涉案画作的方法与之前使用画笔和绘画软件进行绘画的方法有明显不同,但原告创作涉案画作的过程并不涉及机械劳动。不是。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照片符合作品定义,属于艺术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03/原告拥有涉诉照片的著作权。
版权属于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人工智能模型本身不能成为作者”。
人工智能模型的设计者无意创建与事件相关的图像,也没有参与生成与事件相关的图像的过程,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人工智能模型的创建者,他只是一个制造商。他的智力成果体现在“创意工具”中,而不是与案件相关的照片中。
本案中,原告是“根据需要直接对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择该照片”的人,且该照片是原告创作的。原告是涉案人,涉诉照片的作者是涉诉照片的作者,因为原告反映了智力信息和原告的个人表达。版权所有。
据此,法院确认原告拥有涉案照片的著作权,并根据被告的侵权情况向被告支付赔偿金500元,同时也对侵权的百吉账号致歉。
我会写在最后
该案是国内“AI绘画”领域的首例案件,但正如之前的文章《“AI作品”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吗?》中提到的,中国法院已经在2018年就AI生成物的版权归属问题做出了裁决。方式。本案中,法院的意见基本是深圳腾讯诉上海英顺案[案号:(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即AI生成的产品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和匹配。您拥有人工智能生成的产品的版权。
在“创造”人工智能产品的过程中,上述两种情况的软件使用者都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来输入提示文字、设置相关参数和信息、对数据进行选择、分析和决策。虽然软件使用者在创造人工智能产品的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且“人工智能软件”仅作为生产工具使用,但目前的情况是软件使用者享有人工智能产品的著作权。这么想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现实中,仍然有很多人工智能生成的物体是用户“三言两语”形成的(要求ChatGPT用一句话描述一个场景并画一幅画,要求文馨画一幅画等)。 (例如,请某人画一幅画),用户创建的内容各不相同,并且每张画都有自己的特点。但软件用户不会在“”部分花费大量脑力劳动。它在绘画过程中也不起决定性作用。
在这种场景下,人工智能生成产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软件使用者是否享有人工智能生成产品的著作权、其他主体是否可以自由使用人工智能生成产品:其实目前还没有定论。
此外,现有判例法仅确认软件使用者可以享有人工智能产品的版权,但对于在“创作”之前需要进行大量图文相关性测试的人工智能软件程序,人工智能产品将违反测试。资料版权目前还只是学术理论上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定论。
在前述判决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改变了人们的创造方式。这与历史上许多技术进步的影响是一样的。‘是人类任务的逐渐外包。’” “喂食机器的过程。在相机出现之前,人类需要出色的绘画技巧来再现物体的图像。随着相机的出现,可以更轻松地记录物体的图像。现在我们需要相机的能力。”智能手机的功能越来越强大,使用也越来越方便,但用智能手机拍摄的照片已经不再是摄影师原有的智力投入,它们仍然构成摄影作品并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
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仅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也改变了传统的社会和法律关系。我们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新的问题,包括技术、伦理和法律问题。其他问题我们无能为力,但作为律师我们必须顺应时代潮流,解决出现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