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拍卖时间、起拍价和竞买规则。
(五)说明拍卖财产现状的文字、视频或者照片,包括其所有权、占有和使用以及相关义务。
(六)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和内容。
(7) 通知或未通知一方或已知优先权持有人;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付款方式及账户。
(九)拍卖转让产权所产生的税费及缴纳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沟通、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拍卖公告之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就下列事项发出特别公告:
(一)竞买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必须符合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竞拍,将经人民法院核实,并在竞拍开始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的瑕疵、瑕疵。
(四)拍卖标的以实物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现场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加竞买的,视为竞买人充分了解拍卖财产并接受拍卖财产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缺陷。
(六)包含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文件将在网上司法拍卖平台公示。
(7)如买受人后悔拍卖,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质量的情况和说明。
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出公告、特别通知,拍卖通知书中载明拍卖标的的真实性或者质量不能保证的,人民法院不承担责任。缺陷保修。
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有关事宜,必须在拍卖公告日前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留置权人并确认收到。如果权利持有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权利,则可以放弃权利,恕不另行通知。无法告知的,我们将在网上司法拍卖平台予以公告,并说明无法告知的原因,公告五日后即视为已告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后不参加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5%以上20%以下确定。
竞买人参加拍卖前须实名缴纳保证金,不缴纳保证金的不得参加竞买。执行申请人参与投标的,无需缴纳保证金,但索赔金额小于保证金金额的,须缴纳差额。
缴纳保证金时,竞买人可以将保证金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也可以冻结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支付系统中竞买人的相应资金。
第十八条竞买人在拍卖竞价过程结束前缴纳保证金并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方具有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提供竞买编码和拍卖密码,竞买人使用该编码参与竞买。
在网络司法拍卖竞价过程结束前,人民法院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竞买人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和密码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批准,应当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优先竞买代码和参与拍卖密码,并使用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留置权人不得以留置权人身份参加投标。
不同顺序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加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顺序,并在不同的顺序中分配优先购买权代码。
第三十条网络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的税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有关单位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有关单位承担。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税费、相关主体及金额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请求取消网络司法拍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拍卖财产的书面描述、录像、照片展示或者缺陷描述极其不准确,给买受人造成严重误解,致使无法达到购买目的,但经拍卖人又无法发现的;拍卖时的技术水平,或者如果您已经接受了拍卖品的缺陷和责任不过,除非公开声明。
(二)因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导致拍卖结果不正确,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三)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行为。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投标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对享有相同权利的投标人规定不同投标条件的行为。
(六)其他严重违反互联网司法拍卖程序,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取消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主张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如果您认为,您可以申请。您可以依法要求国家赔偿;如果对方认为对方的行为违法,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可以提起诉讼。可以备案。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但有法定的例外情况。
第三十四条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与该行为有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2) 网络服务提供商。
(三)提供拍卖支持服务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人员的雇员及其近亲属。
第三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移出名单:
(一)违反本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操纵拍卖程序、伪造拍卖信息等行为。
(二)恶意串通、欺诈、泄露机密信息等。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受到处罚,不适宜继续进行互联网司法拍卖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五)其他需要删除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在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拍卖或者作出停止拍卖的决定。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作出中止决定或者中止决定。会做。拍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平台变卖财产时,参照本规定。
执行过程中委托拍卖代理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网上拍卖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网络司法拍卖不适用本规则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