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配合,正式移交一批参加司法拍卖的阿根廷红虾。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援引我国第《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号。
因合同纠纷,洋山港大量红虾被冲上岸,某海鲜公司向南美散货贸易商采购了大量优质阿根廷红虾,总价超过1000万美元。合同签订后,一大批红虾散装运抵港口。随后,双方因销售合同发生纠纷,海鲜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王蓓蓓表示,本案起诉时,洋山深海港集装箱堆场内仍有6个红虾货集装箱滞留,双方难以就如何处理此案达成一致。我了解到了这一点。商品。进口商是一家海鲜公司,由于很难获得有效的货运单据,且由于被告是一家外国公司,服务程序相对复杂,因此尚未应诉。考虑到涉案产品属于易腐烂产品,不适合长期储存,且持续产生大额滞纳金、仓储费、冷冻费等的案件背景,海鲜公司回应称经中级人民法院商事法庭和执行局申请,我们决定联合对涉案产品进行诉讼拍卖,并决定开展“鉴定、扣押、检验、申报、鉴定、拍卖”。 》基于产品的当前状态。 “存款/付款交付”的执行计划。
审判与执行衔接:红虾案宣判前,今年5月至10月,审判庭和执行庭庭长、助理法官四次驱车近300公里前往阳山、信水。等等。香港、苏州等地将落实上述预案,与洋山海关、涉及苏州事件的国际货运公司、洋山深水港集装箱堆场、上港集团国际物流公司等进行沟通协调,上述计划得到了妥善、及时的实施。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先作出对涉案集装箱进行查封的判决,审判长和执行法官前往洋山深水港集装箱堆场对每个集装箱进行了逐个检查和查封。同时,我们向相关国际物流公司送达了判决书,并协助通知书的执行。随后,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时联系洋山海关说明情况,并送达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通关手续已办理完毕。货物清关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涉案集装箱进行拍卖,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网上拍卖。拍卖结束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所得款项存入,最终促成涉案红虾货物顺利交付。法官分享了诉讼中的拍卖以及涉外易腐烂品变现的难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庭三级庭长、本案负责人王蓓蓓表示,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必须采取查封、扣押、保管、保管等方式进行。据介绍,它规定:冷冻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属于灵活规定,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案件决定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与本案的特殊情况类似,当事人申请保藏的阿根廷红虾属于争议跨境销售合同争议物,不适合长期保藏,且权属尚未确定。还没有。为了避免进一步损失,法院采取了拍卖保全收益的方法。《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季节性产品、易腐烂食品、易腐烂物品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人民法院应当维持价格,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出售并维持价格。本案判决认为,本案拍卖符合第《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号第153条的规定,达到了及时防止损失、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效果。被降低了。本案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按照上述规定,通过拍卖、清算、保管等方式对易腐烂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整个保全过程快速高效,及时防止了当事人的损失,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了司法执行的公开性、规范性。 “为了买这么多虾,我们都是朝日出而出,朝月而归,最后把虾卖了。”王贝贝说。本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对季节性产品、易腐烂物品、易腐烂物品以及其他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的妥善处置,对于解决类似案件中相关货损风险具有借鉴意义。为上海国际大宗货物贸易商依法开展跨境货物贸易、保护合同利益提供有效途径和法律保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分管案件保全和执行的三级高级法官陈华荣表示,执行方案的实施存在“三个难点”。首先,案件办理时间紧,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存入的易腐物品变现,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必须做到三件事:及时立案、及时拍卖、及时送达。你需要关注速度。二是疫情期间防护难度大,第一次查验时正值酷暑时期,地表温度不低于40度,疫情多次重复。评委们冒着高温、做好防护,直接进入集装箱堆场检查、取证,并将六个集装箱一一封存。三是协调难度大,参与拍卖的货物需要经过复杂的清关程序,从完成最初的报关、检验检疫手续到最终交付给买家,地点较多。是必须要经过的。在此期间,海关、船公司和多种集装箱物流需要协调,这给企业和其他部门带来了重大的实施挑战。本案对红虾货物的最终妥善处理,体现了法院服务公众的决心和坚韧,让跨境贸易纠纷各方摆脱焦虑,确保国际化、法治化,对打造商事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在上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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