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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依法整治融资租赁业务乱象

10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公布了“《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从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管理机制、规范融资租赁经营、提高金融精准监管有效性、建立健全监管合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3项监管要求。

《通知》,关于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机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加强党的领导,严格控制股东资本,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呼吁加强合规性管理。

例如,关于股东资本管理,《通知》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加强股东资本管理,切实履行董事会对股东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强化董事长主体责任,完善注册制,并明确:登记。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票信息登记、利害关系人交易管理、信息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权、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变动、职责、重要决议等公司信息股东大会。 我们将及时披露有关治理的信息。股东管理层发生变化或者异常行为的,应当通过现场走访、数据审核、网络信息监控等多种方式及时查明,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通知》,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健全“三道防线”,切实履行业务单位主体责任、内控合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内部审计监督职责。需要。它在三种效果之间进行制衡。

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监管,《通知》号文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专业能力,规范租赁物业和租赁业务模式,优化租赁业务结构,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租赁财产价值评估管理。

《通知》是一家积极发展适合大型装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装备等装备资产制造和使用的业务模式的融资租赁公司。指出需要探索并提供支持。引进电路设备等装备,提高产业应对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建立了租赁物品负面清单(《通知》),包括古玩、玉器、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价消耗品等,严禁出租。这样做。严禁以乘用车以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品,严禁开展设备以外的新售回租业务。严格规范与同行企业及其他机构的业务合作,防止租户及合作机构捏造贸易历史,通过没收、境内信用证等方式非法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妨碍监管裁决,不得进行或协助在任何交易中。

从业务结构来看,《通知》号文件提出,融资租赁公司合理管理业务增长和杠杆水平,在新业务中加强售后回租业务限额管理。 2024年售后回租业务占新增业务比例较2023年前三季度下降15个百分点,实现2026年全年新增直租回租业务占比50%以上的目标

关于金融监管,《通知》号文规定,各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监管,精于监管,充分继承严格负责的监管精神,确保股东有需要加强监管。资本和公司治理。按照普遍性原则,对董事进行深入监督。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公司治理监督评价结果为D级或E级的公司,必须每年至少对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评价。

《通知》还需要进一步的监督和调查。各监管部门要提高风险敏感度,依法主动发现和查处股东恶意操纵、机构空心、责令向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股东权利、禁止交易等监管执法措施与股东,必须及时采取。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股东,将依法依规予以披露。

同时,要依法纠正融资租赁行业乱象,坚决查处租赁物权属不明、不符合条件低价收购、虚构租赁物等问题。对金融租赁公司及相关违法人员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禁止领导人员执业等监管措施。如果企业通过自查发现监管机构不知情的违规行为并主动举报,各监管机构将有能力依法减轻或减轻处罚。

《通知》还对各监管机构监管合作机制提出相关要求,如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加快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金融反腐败合作等。

比如,在打击金融腐败方面,要加强执法与执行的协调配合,建立案件线索诚信通报制度,发现违规使用的情况。对涉嫌违反规定索贿受贿、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挪用金融机构或者客户资金、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接受纪律审查,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政府要与政府机关共同推进“三个反腐败”,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坚决遏制融资租赁行业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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