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号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拟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12 月17 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不动产司法拍卖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号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结合司法实践。
第一条人民法院主持的房地产司法拍卖中,适用房地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的竞买人申请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房地产司法拍卖时,拍卖公告应当载明竞买人必须具有购买房屋的资格,竞买人申请参加拍卖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它。具有购房资格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房地产司法拍卖完毕并向买受人作出交易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对买受人申请参加拍卖直至作出交易决定期间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买受人不具备继续购买房屋资格,请求裁定拍卖成交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
第四条买受人伪造房屋取得资格参加房地产司法拍卖,拍卖成功,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为由主张拍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前款规定,买受人伪造购房资格,导致拍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司法拍卖财产不拍卖或者不能正常处分,申请人和其他不具备购买房屋资格的人主张用该房屋抵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不支持。
第六条人民法院主持的房地产司法拍卖中,竞买人伪造购房资格的,或者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者法律文件载明的逃避履行规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监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除前六条规定外,人民法院主持的房地产司法拍卖的其他事项,按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号规定执行。申请。
第八条人民法院组织房地产司法拍卖活动,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法评[2021]18号)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房地产司法拍卖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