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第24号发布,2015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订《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11月30日第二次修订《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活动,维护拍卖秩序,促进拍卖行业对外开放,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以及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开展的拍卖活动。
各类商业拍卖活动由依法取得拍卖业务经营资格的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业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各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
第五条拍卖公司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申请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废止
第六条申请拍卖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投资者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至少有1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拍卖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企业申请拍卖业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2) 本公司章程及拍卖业务规则
(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四)聘用的拍卖师的专业资格证明。
(五)公司有购买或者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第九条拍卖公司拍卖文物,应当遵守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抵扣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抵扣罚款、罚金的物品、追回的无法返还的物品以及其他国家特殊资产;由具有相应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代理。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范管理和遴选原则制定。报商务部报送。
第十条拍卖公司分支机构申请领取拍卖业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近2年实现盈利,且上一年度拍卖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拍卖销售额200元以上上年万元;一百万。
第十一条拍卖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二年年度财务报告。
(四)聘用的拍卖师的专业资格证明。
(五)公司购买或者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经营拍卖业务许可:
公司或分支机构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先经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城市商务部门审核,报当地商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拍卖业务。将颁发批准书。发布。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申请进行听证。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信息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以拍卖业务批准证书代替。
第十四条拍卖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活动,或者申请领取拍卖业务许可证后连续六个月没有营业税证明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拍卖业务许可证。被取消。证书。
第十五条拍卖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因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原因解散或者责令关闭的。因无法清偿债务,将被依法宣告破产,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登记。
第三章拍卖实施者和拍卖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拍卖从业资格制度,取得拍卖从业资格证书的,经登记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代理人,是指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人力资源部、商务部联印《拍卖法》号,并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册的人员。协会。
第十七条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公司注册,不得在其他拍卖公司以个人身份兼任拍卖师。
拍卖人不得将《拍卖法》出借给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拍卖师可以变更执业注册单位。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必须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按月向商务部报送拍卖师注册及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1) 法律禁止买卖时。
(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且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
(三)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十条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出借、转让拍卖管理权的行为。
(二)对拍卖品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聘请拍卖师或者其他未依法登记为拍卖师的人员组织拍卖活动;
(四)恶意降低佣金率、收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的佣金、不收取佣金(慈善拍卖除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拍卖经营者发现拍卖标的中有赃物或者公安机关报案配合侦查的物品的,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应当出具投标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书复印件和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代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拍卖前,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当就因拍卖失败或者委托人中止、终止拍卖造成损失的责任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拍卖经营者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委托人展出的拍卖品,建立拍卖品的保管、保管、交付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属性和拍卖性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按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规定予以公告。行政法规。公告应当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和拍卖举办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者具有同等影响力的其他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拍卖前,拍卖企业应当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观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相关信息。
展览期限为2天或以上,易腐烂产品和难以保存的产品除外。
第二十七条拍卖公司有权确认拍卖品的来源、瑕疵或者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
拍卖师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二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拍卖标的受让人有特别规定的,拍卖企业应当向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竞买人拍卖标的。
拍卖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经营资格的,委托人在拍卖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拍卖公司可以在拍卖场设立委托竞买台,并在拍卖开始时向所有竞买人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会被取消:
(一)竞买人不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交有效证据的。
(三)委托人在拍卖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人取消拍卖的。
(4) 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拍卖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
(五)发生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暂停的其他情形的。
拍卖公司宣布取消拍卖。中止拍卖的原因解决后,必须重新开始拍卖。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结束: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无权处分拍卖财产并书面通知拍卖公司的;
(二)拍卖品被认定为盗窃的。
(3)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无法举行拍卖的。
(4) 拍卖品在拍卖前发生毁损、灭失的。
(五)委托人应当在拍卖前书面通知拍卖人终止拍卖。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拍卖公司将通知您拍卖结束。拍卖结束后,委托人如需继续拍卖,须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与内资拍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举行拍卖,拍卖标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组织制定拍卖业法规、政策,指导地方制定拍卖业发展规划,建立拍卖业监督检查、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负责拍卖行业利用外资的促进和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对拍卖行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拍卖业发展规划,并报商务部申报。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区域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审核、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审核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许可申请,负责管理和指导拍卖行业。地方自律组织。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拍卖企业及其他有关政府机构的计算机档案系统建立互联网络,为监督检查拍卖业务活动、记录处理结果创造条件。每年发布对拍卖经营者的监督核查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拍卖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审核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拍卖企业、拍卖师进行监督。拍卖行业协会制定拍卖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调会员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保证会员企业的合法性。权益需要得到保护。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商务部的指导下,实施全国拍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组织拍卖师资格审查、评价和资格认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依照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企业未经许可从事商业拍卖活动。
第三十七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或者有向监管部门隐瞒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商务部可以将违法行为及对策建议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报告。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要求,对违法拍卖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情况通报拍卖人所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第三十八条拍卖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买受人造成损害,委托人对损害负有责任的,拍卖公司有权向买受人要求赔偿。来自托运人。
第三十九条拍卖企业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罚款。 做。最高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买卖双方遭受损失的,拍卖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拍卖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拍卖前进行违反规定的公告、展示的,省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下命令。责令改正,延期拍卖,否则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拍卖公司或者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拍卖标的的瑕疵作出说明,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公司要求赔偿。这是委托人的责任,拍卖公司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公司或卖家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品的真实性或质量的,不承担瑕疵责任(以下简称免责声明)。但拍卖公司或委托人明知或应知拍卖品存在瑕疵的,该免责声明无效。
第四十四条拍卖结束后,委托人未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换证、产权过户手续,给买受人或者拍卖公司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赔偿。必须是。
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终止拍卖,给拍卖人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或者商务部可以撤销准予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拍卖业务的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颁发许可证决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违反本办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条件的许可决定;
(三)超出法定权限作出允许拍卖活动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在工作中索贿受贿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拍卖公司、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信息予以保密。拍卖经营者认为向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含有保密内容的,必须标明“保密”字样并加盖印章。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农产品批发市场、汽车交易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引入拍卖方式以及利用互联网开展拍卖业务的,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等执行,具体规定由应制定以下措施。分别地。
第四十九条国有独资拍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重组。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