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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拍卖司法解释,海事法院扣押船舶的期限

法释[2015]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扣押、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12月8日)

(第1631次股东大会批准,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海事诉讼中扣押、拍卖船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海事请求权人申请船舶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担保措施的,海事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批准船舶登记机关的协助请求。决定通知。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护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扣押船舶的申请。

第二条海事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本院或者其他海事法院已扣押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先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未申请拍卖船舶的,后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可以依照特别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您可以向批准扣押申请的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申请。申请拍卖船舶的海事程序法。

第三条光船承租人因承担海事请求而被扣留船舶的,海事请求人应当依照特别海事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光船承租人经营权,并申请拍卖该船舶。船以偿还此类费用。如果产生相关债务,海事法院应予以许可。

第四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但因船员劳动合同或者海上、附近海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主张扣押船舶,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无需提供担保。

第5 条海事诉讼特别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之海事请求人担保之具体金额,应相当于扣押船舶之各项维修费用、费用及损失。因扣押而产生的航行时间表以及嫌疑人为使船只免遭扣押而保护船只而产生的费用。

如果船舶被扣押后,海事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补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海事法院应当责令其提供额外的担保。

第六条诉讼终结后,海事请求人申请返还海事法院提供的担保的,被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出相关请求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应通知申请人。海事法院可以批准海事索赔人退回保证金的申请。

被请求方同意恢复原状或者通过有效法律文书追究被请求方责任且赔偿或支付金额基本上等于海事请求人要求的保证金数额的,海事法院可以准予海事请求。直接地。申请人申请返还担保物。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负责船舶停泊期间的管理。

如果船东或光船承租人未履行管理船舶的义务,海事法院可以将船舶管理委托给第三方或海事请求权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船东或海事索赔人承担。由光船承租人承担。或可能包含在船舶的拍卖价格中。

第八条海事请求权人扣押船舶后,依照海事诉讼特别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应当继续予以处理。的。

第九条海事请求权人在船舶限制令执行前撤回船舶限制令的,海事法院应当作出准予申请的决定,并中止船舶限制令的执行。

扣押船舶的决定作出后,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的,海事法院应当决定中止执行。

第十条船舶拍卖未成交,需重新拍卖的,应按拍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于拍卖日前七日前公告拍卖公告。

第十一条船舶拍卖由船舶拍卖委员会进行,海事法院不得委托拍卖代理人进行拍卖。

第十二条海事法院按照船舶拍卖评估价确定最低价。不得公布最低价格。

首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如果一次拍卖不成功,需要进行第二次拍卖,必要时可以降低底价,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2。先前最低价格的%。

第十三条两次拍卖后未售出的船舶可以出售。出售价格为评估价值的50%或以上。

第十四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尚未完成出售的,经两个以上登记债权人同意,可以以低于评估价值百分之五十的价格进行出售。三分之一的债权。如果交易尚未完成,海事法院可以解除扣押船舶。

第十五条船舶被海事法院拍卖、变卖后,对该船舶采取的其他保护措施不再有效。

第十六条海事诉讼特别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债权登记申请期限届满日,为自最后一次拍卖船舶公告之日起第六十日。

前款所称公告是首次拍卖船舶拍卖的公告。

第十七条海事法院收到债权登记申请并拍卖、变卖船舶后,应当依照海事诉讼特别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申请拍卖船舶的海事请求人请求直接参与船舶拍卖价款分配而不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第十九条海事法院决定终止船舶拍卖的,应当同时决定终止债权登记及支付程序,并退还当事人缴纳的债权登记申请费。

第二十条当事人在请求登记前就请求提起诉讼的,不适用海事诉讼特别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海事法院根据该法。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依海事诉讼特别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提起确权诉讼,需要确定碰撞船舶过失比例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反对意见。海事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或者判决;

第二十二条海事法院拍卖、变卖船舶的收益及其利息,在拨付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费用后,依照法律规定计算如下:应按所列顺序分发

(一)具有海事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

(2) 以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海事债权。

(三)以船舶抵押担保的海事债权。

(四)与拍卖、变卖船舶有关的其他海事请求。

海事请求权人依海事诉讼特别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扣押船舶,申请拍卖船舶者,应参与价款分配。拍卖结束后的船一定是。海事诉讼请求,依照前款规定解决。

依照前款规定分配后的剩余金额,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七节的规定申请拍卖船舶以实现船舶担保物权的,由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该船位于。根据《海事特别程序法》和本条规定,我们对船舶拍卖补偿的领取程序作出了规定。

第二十四条海事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扣押、拍卖船舶,适用本规定。

当在执行程序中扣押用于偿还债务的船舶被拍卖时,该规定也适用。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船舶停运、拍卖,在本条例施行后收到当事人复议申请的,不适用本条例。

本规定施行后,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条(法发[1994]14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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