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拟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8 月2 日
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685审判委员会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证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第:010号等制定本规则。根据法律规定。 -30000,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
第一条本条例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通过网络电子竞拍方式公开处分财产。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分财产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必须以其他方式处分或者不宜采用网上司法拍卖的方式外,必须采用网上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方法。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编制全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录。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挂牌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
(一)具有综合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
(二)必须具备本规则要求的信息披露、网上报名、竞价、支付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增强、技术扩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
(四)流程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实惠。
(五)在全国有知名度,社会参与广泛。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审查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遴选、审查和除名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列入名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新申请登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执行申请人选择存在冲突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发布拍卖公告。
(二)调查并说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
(三)确定最低拍卖价格、保证金数额、税负数额等。
(4)决定如何支付保证金、拍卖资金等。
(五)通知当事人和持有人优先购买权;
(六)仲裁拍卖交易。
(七)办理财产交付,出具产权证书过户辅助通知书;
(八)开立互联网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下列拍卖支持任务:
(1) 为拍卖房产制作文字说明、视频、照片等材料。
(二)拍卖品展示、接待咨询、铅检、印样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保管、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外包的拍卖支持服务。
社会机构、组织支持网络司法拍卖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八条开展互联网司法拍卖,下列事项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保障安全正常运行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2)提供安全、便捷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执行的操作。
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得在其拍卖程序中建立阻止合格投标人注册、参与拍卖、投标或监控投标人信息的后端控制。
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第九条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相关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互联网司法拍卖应当设定最低价,以最低价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进行评估的,参照市场价格并征求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确定。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场价的70%。
第十一条互联网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若有一人参与竞拍且竞拍金额不低于起拍价,则拍卖结束。
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将通过法定方式提前公告,并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前十五日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前三十日公告。
拍卖公告包括有关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款、拍卖财产的已知缺陷、相关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上平台、拍卖法院等信息。我假设。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必须在拍卖公告发布之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但法律禁止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或非评估定价依据的复印件。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和竞买规则。
(五)说明拍卖财产现状的文字、视频或者照片,包括其所有权、占有和使用以及相关义务。
(六)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和内容。
(7) 通知或未通知一方或已知优先权持有人;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付款方式及账户。
(九)拍卖转让产权可能产生的税费及其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沟通、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之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具体提示下列事项:
(1)投标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对买方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投标人应当符合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竞拍,将经人民法院核实,并在竞拍开始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的瑕疵、瑕疵。
(四)拍卖房产应当按实物出售,竞买人可以现场申请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加竞买的,视为竞买人充分了解拍卖财产并接受拍卖财产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缺陷。
(六)标明买受人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将在网上司法拍卖平台公示。
(7)如买受人后悔拍卖,定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质量的情况和说明。
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出公告、特别公告,拍卖公告载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实性或者质量的,人民法院不承担责任。 做。缺陷保修。
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有关事项,必须在拍卖公告日前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留置权人并经确认收到。如果权利持有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权利,则可以放弃权利,恕不另行通知。无法告知的,自公告五日后即视为已告知,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予以公告,并说明无法告知的理由。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后不参加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在起拍价的5%以上20%以下确定。
竞买人参加拍卖前须实名缴纳保证金,不缴纳保证金的不得参加竞买。执行申请人参加投标时,无需缴纳保证金,但索赔金额小于保证金金额的,须缴纳差额。
缴纳保证金时,竞买人可以将保证金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也可以冻结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支付系统中竞买人的相应资金。
第十八条竞买人在拍卖竞价过程结束前缴纳保证金并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方具有竞买资格。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提供竞买编码和拍卖密码,竞买人使用该编码参与竞买。
在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人民法院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对竞买人及其他能够确认竞买人身份、密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优先购买权人应当经人民法院批准,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优先竞买代码和参与拍卖密码,并使用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留置权人不得以留置权人身份参加投标。
不同顺序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加竞买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顺序,并在不同的顺序中分配优先购买权代码。
第二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从起拍价起分阶段竞价进行,上涨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低于起拍价的投标人将被取消资格。
网上司法拍卖的竞拍时间必须不少于24小时。若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没有竞价者,则以最后竞价金额作为成交价,若有竞价,则竞价时间顺延5分钟。竞买人竞买时间以参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的时间为准。
投标代码及其投标信息必须在网上投标页面实时显示,并在整个投标过程中保存和显示。
第二十一条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竞买,没有更高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当胜出拍卖的财产。
不同顺序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竞买的,拍卖财产按优先顺序授予优先购买权人。
如果同一级别的留置权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拍卖的财产将出售给最先出价的留置权人。
第二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完成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将根据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并发布确认函。
拍卖财产的所有权将在拍卖裁决通知买方后转移。
第二十三条拍卖结束后,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可以用来抵扣价款。其他投标人缴纳的保证金应在投标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或解冻。若竞拍不成功,竞拍人缴纳的保证金将在竞拍结束后24小时内退还或解冻。
第二十四条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后悔拍卖的,已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但用于补偿因拍卖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重新拍卖价与中标价之间的差额。价格将得到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与拍卖财产有关的债务可以从被执行人的债务中抵销。
因遗憾而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五条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必须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将余款支付至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拍卖结束后24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将买受人缴纳的冻结保证金转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司法拍卖竞买期间没有竞买人的,拍卖不成功。拍卖不成功后再次拍卖房地产或者其他产权的,应当在30日内在同一网上司法拍卖平台重新拍卖。若进行拍卖,将在拍卖前15天公告。下一次拍卖起拍价格的降幅不能超过上一次起拍价格的20%。
再次拍卖失败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
第二十七条起拍价、下调幅度、投标价上涨幅度、保证金数额、新承销商的投标资格和顺序等事项,由组织合议庭审议决定。由人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过程中,出现依法需要中止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拍卖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取消拍卖。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风险等紧急情况的,可以暂停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
拍卖中止、停止的,将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
中止拍卖期限届满或者取消拍卖的原因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重新开始拍卖。
第二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保存拍卖产生的全部电子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网络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的税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有关单位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人民法院负担;决定。税费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涉及的实体和金额。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请求取消网络司法拍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有关拍卖财产的书面描述、视频、照片展示或者瑕疵描述极其不准确,给买受人造成严重误解,无法达到购买目的,但又不能如果我们发现或已经承担了缺陷和责任,请按照拍卖时的技术水平进行处理。不包括公告。
(二)因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导致拍卖结果不正确,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三)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行为。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投标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对享有相同权利的投标人规定不同投标条件的行为。
(六)其他严重违反互联网司法拍卖程序,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取消网络司法拍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提出申请。如果您认为他人的行为违法,给您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您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理由成立的,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此予以支持,但有法定的例外情况。
第三十四条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或者委托他人竞买与该行为有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2) 网络服务提供商。
(三)提供拍卖支持服务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人员的雇员及其近亲属。
第三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移出名单:
(一)操纵拍卖程序、伪造拍卖信息等违反本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二)恶意串通、欺诈、泄露机密信息等。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受到处罚,不适宜继续进行互联网司法拍卖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五)其他需要删除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在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拍卖或者作出停止拍卖的决定。
案外人对网络司法拍卖标的物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并作出中止或者终止的决定。马苏。拍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平台变卖财产时,参照本规定。
执行过程中委托拍卖代理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网上拍卖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网络司法拍卖不适用本规则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