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开始,北京开始出现一种拍卖行。当收藏家将艺术品送去拍卖时,拍卖行工作人员不会仔细鉴定或评估所送的物品,无论该物品是否真品,最低价格由委托人确定。根据您的喜好,一些拍卖公司可能会故意鼓励更高的最低价格。然后负责人告诉我,先要收取目录费,然后按照产品价格的固定比例立即支付。拍卖行收到《图录费》后,将在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中载明以下内容:拍卖品售出后,如未拍卖,我们将收取10%的寄售费。我们不会退还原来收取的目录费。明眼人都看得出来,拍卖行已经保证了丰收、干旱或洪水,无论拍卖的物品是否能卖出去。拍卖行随后将其收集的所有物品都打印了目录,但当然这些都是随机收集的,而且充满了赝品,极其昂贵的物品在拍卖行肯定是卖不出去的”,委托人会这样列出物品。你可以通过这样的拍卖赚钱,甚至可以获得“目录佣金”。
一、拍前收费欺诈的演变各大拍卖行都有收取目录费的做法,但都是在拍卖结束后从成交价格中扣除一定金额。如果拍品没有售出,大多数拍卖公司不会收取费用。因此,“收费先行”被业界公认为一种非正式的拍卖商业模式。
2009年,在北京宝辰饭店举行的一次拍卖会上,数百名委托人聚集在一起,向拍卖行“讨公道”。这是拍卖前收取“目录费”现象的第一个例子。
2011年12月27日晚,央视《经济30分钟》栏目中,一名“卧底”记者带着观众秘密探访北京一户人家,拍摄拍卖现场。拍卖前房屋需缴纳“目录费”。
这种在拍卖前收取“目录费”的通过假拍卖赚钱的方法很快从北京、上海、广州蔓延开来。为了避免新闻媒体曝光的“目录费”骗局,上海、广州等地的诈骗者正在将“目录费”改为“鉴定费”或“广告费”等“预付费用”。为了逃避法律监管,由拍卖行直接亮相改为向文化、会展公司等招揽代理。
2012年9月,上海媒体披露,宏宝拍卖公司、宏宝拍卖、宏盛展览、鼎泰投资因虚高估价收取高额目录费和鉴定费,被指控诈骗罪并被判处死刑。主管当局。
2014年5月23日,央视《假古董 真拍卖》节目曝光了“广州古董金通宝公司”涉嫌非法收藏藏品进行拍卖,骗取巨额“预付款服务费”的黑幕。
2、因拍卖预付费用而引发的法律案件分析近日,笔者随机检索了2014年至2015年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20起有关拍卖“预付费用”诉讼案件的信息。
其中,北京法院受理案件2件,上海法院受理案件12件,广州法院受理案件6件,其他省市法院未受理案件。可以看到,2013年至2014年,北京拍卖收取“前期费用”的案例数量明显低于上海、广州。这表明这种骗局正在从北京逐渐南移,其中以上海为首。最严重的是,国内其他省市缺乏相关诉讼,可能是因为当地艺术品拍卖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这种骗局还没有占领“市场”。
造假企业包括6家投资公司、7家文化公司、2家艺术品销售中心、4家拍卖公司、1家展览公司。可见,拍卖收取“预付费用”首先由拍卖公司经营,随后文化企业进入市场,并逐渐向投资公司、展览公司、艺术品销售中心转移。这些中介机构的出现是显而易见的。通过规避行业法《焦点访谈》并刻意选择其他范围更广的法律安排,我们有效规避了拍卖的专业要求和限制。事实上,这些中介机构与拍卖行勾结,其中一些拍卖行的团队仅由两个品牌组成。
入选项目中,含目录费1个、推广费1个、目录推广费1个、鉴定费1个、策划费2个、基本费2个、服务费12个。曾是。它有很多名称,也演变成了很多不同的类型,从最初的目录费到后来的鉴定费。骗子的想象力也非常丰富,目录费必须由拍卖行收取,而改为文化或投资等中介公司,则目录费的使用变得不方便。很明显,这很简单,而且花费也不止几美元,但在最昂贵的情况下,欺诈公司的收费超过1000 美元。同一客户一次性获得234,740元!
所有20起诉讼都是客户针对收取拍卖“预付费用”的公司提起的,最终判决大体上说其中12起“驳回了所有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并已收取约定的费用。”请求并无不当。”退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予以证实。 “有四起案件是被告主动返还或法院决定返还部分费用,其中两起案件返还了先前索赔的六分之一,三起案件中,公司丢失了该批次,并被法院责令退还。”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是完美的,因此人民法院对这种明显欺骗性的案件无能为力。
在20起诉讼中,人民法院仅对委托人胜诉的一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被告全额退还原告预收的费用。”理由是:其原因是,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报关单中包含了出境时申报的物品,被告工作人员认定拍卖物品为宋瓷,并虚报了价格。事件提前发生。香港是“各类仿古瓷‘瓷’”,从而揭穿了赝品的欺骗行为。
3 为什么在拍卖中收取“预付费用”的公司往往会成功? 最初,如果欺诈性公司收取目录费或评估费,工作人员会按比例收取更高的费用,从而故意提高估价和最低价格。在他们的策略公开后,这些公司改变了合同,允许客户设定基本价格并对每件产品收取费用。我们不再按比例收费,定价的责任落在客户身上,这使我们在法庭上拥有更大的控制权。当发生巨额损失时,法院要求欺诈公司仅赔偿保证金的两倍,尽管许多公司都有书面合同,规定赔偿损失相当于保证金的两倍。这通常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超载条款”是不可接受的。
关于拍卖失败后向委托人收费的问题,我国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拍卖法》)规定了以下理由:一旦达成协议,委托人可以收取合理的拍卖费用。 “这原本是针对拍卖失败的费用的赔偿条款,但被欺诈者用来预付款。
为什么在拍卖中收取“预付费用”已经存在了近8年,仍然让欺诈公司一次又一次得逞?我们相信有些人可能会误认为该物品是真品,是宝藏。或者也许他们知道他们的收藏是假的。他们**惯于总是梦想着致富。当他们把藏品送到各大拍卖行被拒绝时,他们就赌一把,卖“没人愿意买的产品”或“假货”。结果弄巧成拙,被骗子骗了。公司。
子涛介绍:
理学硕士,英国留学学者,注册拍卖师。现任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中国拍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拍卖术语标准化起草组组长、中央大学拍卖研究会研究员中心。金融经济学学士,天文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拍卖法》第1、2集、《拍卖师论谈集》、《中国收藏20年》、《中国收藏年鉴》、参与编写全国拍卖师资格考试教材《中国拍卖二十年》、《拍卖通论》、360 0 10-30000、3 《拍卖经济学基础》 等、《拍卖基础教程》、《拍卖实务教程》,并撰写了诸如《拍卖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拍卖策划书精选》、《拍卖师主持理论与技巧》等书籍。他主持过数百场艺术品、土地、房地产等拍卖会,并在新加坡和香港举办过三场艺术品拍卖会。
作者:王舒
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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