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
(2020)河南07 21天行程圆满结束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友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地址为新乡市和平路光彩市场B2栋3、4层。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为河南师范大学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凡先生。
委托代理人为河南师范大学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国祥先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公安局襄阳分局,地址:新乡市和平街24号。
董事金波,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是新乡市公安局警察高山峰先生。
委托代理人为新乡市公安局襄阳分局民警王彦伟。
上诉人新乡市宇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豪公司)对上诉人河南省辉县市新乡市公安局襄阳分局(以下简称“宇豪公司”)提起的行政处罚诉讼不服。以下简称襄阳分行)。人民法院(2019)豫0782兴中90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提起诉讼后,依法成立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2019年5月20日,襄阳分局作出献工(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5号。主要内容:裕豪餐饮公司(“翡翠明珠”KTV),地址:新乡市渭滨区和平路广开市场B2层,“翡翠明珠”KTV娱乐场所三、四楼为商业目的而设立的提供和上述事实有加害人的陈述、辩解、证人证言、视频材料、书证等证据证实。根据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相关证据,认为您的违法行为一般是。新乡裕豪餐饮娱乐公司(“翡翠珍珠”KTV)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条件是其提供娱乐设施和商业陪护服务。然后他解释了复议权和起诉权。
考试证明原件
2019年1月22日,新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接到举报人实名举报,该举报人涉嫌于2019年1月22日在KTV娱乐场所“翡翠珍珠”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新乡市渭滨区和平路广开市场B2层3、4层针对性陪护现象,当天,襄阳市公安局责成襄阳分局对某富豪公司(翡翠珍珠)进行查处。 )。 )。当天,襄阳分公司立案调查,对富贵公司员工、大堂经理吴某,客户经理郭某、田某、孙某,工作人员李某、夏某进行了调查。随后,记者应某某、消费者耿某某、宇豪公司原员工“公关”王某某、原“营销经理”任某某接受询问。获取举报材料、录像、照片、证人证词和消费者账单等证据。 2019年3月26日,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以下简称南桥分局)对宇豪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2019年3月27日,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分局(以下简称南桥分局)对宇豪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2019年3月27日确认该处所内有警卫人员。据南桥分局报道,当天,友豪接到一起有关商业陪护问题的案件,当日,友豪工作人员李、吴、江、周、李、韩、梁等人表示,他们对对其进行调查并询问。韦某、庆某、王某在裕豪公司311室被搜查。另经证实,3月26日晚,李萌萌陪同消费者魏某,梁萌萌陪同消费者贾萌萌。 2019年4月18日,南京分局根据案件管辖将案件移送襄阳分局处理。襄阳分局分别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20日向富裕公司公告并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宇豪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襄阳分院提交陈述、答辩及听证申请。襄阳分院于2019年5月7日为双方当事人举行了听证会。
2019年5月20日,襄阳分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9]13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富贵公司作出新的罚款。责令于2019年5月22日下达雨浩公司,责令雨浩公司停业整顿三个月。
富贵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新乡市公安局襄阳分局作出的新乡工(知)字第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诉讼费用由襄阳分局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
根据国务院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条规定,襄阳市公安局具有惩治辖区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案件的资格和法定权限。
案件办理过程中,襄阳分局按照第《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号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开展了受理、权利义务告知、调查等工作。被告案。证据收集、处罚前告知、听证、申请批准、处罚等程序依照法律规定。综合审查襄阳市公安局提交的程序证据及其分局证据,发现襄阳市公安局存在违法听证程序、违法行政处分前告知程序、违法部分收缴等行为。对于富贵公司提出的有程序等意见,法院表示,襄阳市公安局办理的行政案件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行政处理前的告知程序以及一些证据收集程序。认为存在缺陷,不存在影响澳大利亚行使其权力能力的情况。公司合法权利宇豪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法院不予受理。
襄阳分局接案后,根据记者实名举报、现场勘察、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记录以及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综合认定富国公司的行为。已证明。 “为性伴游提供条件”是一种违法行为。襄阳分局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雨果公司辩称,襄阳分公司认定事实不正确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襄阳分局依据第《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这一决定是准确的,该公司辩称法律适用不当的理由也得到了正确适用。法院没有接受这一点。
综上,襄阳分局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新乡工(知)字[2019]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原判决依据第《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驳回新乡友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新乡市宇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
宇豪公司向本院上诉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不准确,不能依法排除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客观、真实的证据。
首先,根据讯问笔录,李某、夏某并非宇豪公司员工,两人前往翡翠明珠KTV应邀为公司股东大会排练舞蹈活动。
二、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四)“以营利为目的的伴随行为”。 》,上诉人作为娱乐设施,是否为游客提供陪游行为条件?需要严格判断该行为的构成要件。 “出于商业目的”,此行为必须包括:
1、进入售票处的人(XX)以商业目的充当陪护人员。
2、娱乐场所明知且明知而实施该行为,并允许违法行为发生。但原审法院并未考虑上诉人是否具有故意。
第三,一审法院对襄阳分院行政处理依据的证据认定错误。
(一)未提交听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此时,不得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二)一审法院对襄阳分院证据认定错误,未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客观虚假证据。尹先生的举报无疑是恶意诬告,他的证词缺乏客观可信度。郑先生、魏先生、贾先生的证言也存在严重问题。梁萌萌、李萌的审讯笔录都是假的。 ETC。
另外,根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执法人员不得向目击者透露事件细节或向目击者表达对事件的看法,但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向目击者透露事件细节,它强调以下几点:现场调查和响应的意图和目的,以及经常受到威胁的即时问题。
综上,襄阳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关键证据,适用法律不当。在整个行政处罚过程中,上诉人的有效代理、辩护、听证、讯问等合法权益均未得到充分保障。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 2019)豫0782行初90号、襄阳分局行政处罚判决书【2019】135号,可以发回重审。费用由襄阳分公司承担。
襄阳分公司坚持
1、襄阳分局在公开听证会上提交了与处罚有关的全部证据。
2.听证会是当事人行使辩护权的一种形式。这是一个特殊的调查程序,而不是一个补救渠道。补充视频材料已充分听取了上诉人的陈述和答辩,并由宇豪公司授权代表签字。这真实地表明上诉人的代表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宇豪公司的发言权和辩护权不会被剥夺或影响宇豪公司的权利。
3、通过视频内容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翡翠明珠从事有偿押运工作,襄阳分局对其处罚是正确的。
4、当事人提交的光盘为原件,襄阳分院向法院提交的光盘副本为复制件,因此光盘副本与视频的制作时间或接收情况不符属于正常现象。原始文件中的时间。
5、办案民警在侦查过程中未进行诱供。嫌疑人梁某接受审讯时,当警方要求其监护人报案时,梁某明确表示自己已年满18周岁,并提供了亲属信息,并要求其监护人到现场报案,但拒绝报案。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申请人未到场的,必须在询问笔录中载明。而且,梁先生已年满16周岁,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影响其权利。正确的。我们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根据国务院第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条规定,襄阳市公安局具有惩治辖区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案件的资格和法定权限。
本案中,襄阳分院在对被告作出判决前,履行了受理、权利义务告知、调查取证、刑前通知、听证、申请批准、刑罚准备和送达等程序。决定。行政处罚处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尽管襄阳市公安局的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提前告知程序以及部分取证程序存在缺陷,但这并不影响宇豪行使其合法权利的能力。根据襄阳分局提供的犯罪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视频材料、书证等证据,富贵公司“提供服务、提供聘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可以证明你已这样做。利润护航”。襄阳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清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主审法官据此判决驳回雨浩的诉讼请求,并非没有道理。宇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第《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号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新乡市宇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承担。
该判决为最终判决。
首席法官隋伟
张彩霞法官
谢天下法官
2020 年3 月25 日
文员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