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文化旅游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
黔人职通【2021】216号
各市(州、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多彩贵州城镇生物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如下《贵州省乡村文化旅游发展奖励政策》.
一、奖励政策的内容
1. 鼓励和支持乡村地区开发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产品,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景点、旅游线路、旅游服务企业给予奖励。
2. 鼓励和支持旅行社开发贵州乡村旅游景点,组织贵州乡村旅游线路,提供贵州乡村旅游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3. 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利用自身的资源,开发建设贵州乡村旅游景点,提升贵州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4. 鼓励和支持个人利用自身的资源,开发建设贵州乡村旅游景点,提升贵州乡村旅游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给予奖励。
二、奖励政策的实施
1. 奖励资金来源:省、市、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多彩贵州城镇生物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根据年度旅游接待收入、旅游服务质量等实际情况,安排资金用于奖励。
2. 奖励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享受奖励政策:1. 贵州省内注册的旅行社、旅游公司、酒店、民宿等旅游企业;
2. 贵州省内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旅游开发公司等农村旅游经营主体;
3. 贵州省内注册的民宿、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景点经营主体;
4. 贵州省内符合条件的其他旅游企业和个人。
3. 奖励标准:1. 鼓励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旅游线路、旅游服务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2. 扶持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旅游线路、旅游服务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
4. 资金发放:1. 奖励资金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安排;
2. 奖励资金采取“先奖励后申报”的方式,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在项目完成当年提出奖励申请;
3.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完整的项目验收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申报材料,申请奖励资金。
三、其他事项
1. 奖励政策执行期限为2021年至2025年;2.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3.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奖励资金的安全、规范使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