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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公开拍卖,国有土地拍卖公告期限

判决摘要

国土管理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的拍卖行为及相关拍卖通知属于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政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院》,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中国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27页。

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示的诉讼潜力

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中的诉讼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管理局进行的拍卖公告及其他相关拍卖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第45号)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判办案指南(一)的通知》(2014年2月24日,法禁[2014]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医院[2009]电工中工第64号《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请示》收悉。经过研究,答案是:

我们原则上同意你们法院的第二意见,即本次拍卖是国土管理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预转让,相关拍卖公告等行为属于行政处分。马苏。发生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答复》(2009年12月23日,[2009]精图公第55号)。

【链接:理解与应用】

由于土地管理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相关拍卖、拍卖公告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进行的,存在着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能。交易对手会被拿走,会有冲突。正在做的事情。此类合同的实质内容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可以不依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来确定。国有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了及时保护此类行为的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类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拍卖案件及相关拍卖公告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出租、抵押、注销以及相关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登记等决定,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土地使用权的效力为准。状态,不依赖。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出让合同,可以认定,因此可以提起诉讼。

2.当土地管理局作出拍卖决定,然后公布具体拍卖时间时,前者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具有单纯告知性质,其存在依赖于前者的存在。原告对前者提起行政诉讼且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仅使用后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将诉讼标的的变更告知原告。

——蔡晓雪:《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拍卖公告等行为的性质问题》,载江必信主编:《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全63辑),人民法院出版局,2010年版,第98-101页。

【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

湖南泰和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转让公告(行政法院第45号)

目的:国土管理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的拍卖行为及相关拍卖通知,属于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政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院》,编:《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2卷),中国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27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作品】

行政机关委托拍卖人拍卖当事人财产时,可能会因行政判断错误、拍卖目的错误等多种情况,导致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拍卖,或者非法拍卖程序,有可能。这样的。行政执法中委托拍卖可能侵犯案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案外人或者案外人有权获得救济。参照2009年12月23日星辰子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答复》号的规定,参照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拍卖行为的规定,属于行政行为,在类似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实施行政执法。寄售拍卖活动以及与其执行有关的公告、拍卖、确认等也属于特定的行政行为,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寄售拍卖活动不服的,有权这样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拍卖人的行为是在行政机关的委托下进行的,诉讼中的被告自然是委托人,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机关,拍卖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应该参加。拍卖人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或者涉案当事人以外的人造成损失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首先对当事人或者涉案当事人以外的当事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可以向拍卖师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法研究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局,2011年版,第254-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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