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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房地产司法拍卖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并在此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12 月17 日

法释[202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地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不动产司法拍卖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手。

第一条人民法院主持的房地产司法拍卖中,适用房地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的竞买人申请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

第二条人民法院组织房地产司法拍卖,发布的拍卖公告应当载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买房屋的资格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竞买人申请参加拍卖的,应当承诺:下列:具有购房资格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房地产司法拍卖完毕并向买受人作出交易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对买受人申请参加拍卖至作出交易决定期间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买受人不符合持续购买房屋资格,请求拍卖成交奖励的,人民法院不予批准。

第四条买受人伪造房屋取得资格参加房地产司法拍卖,拍卖成功,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为由主张拍卖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前款规定,买受人伪造购房资格,导致拍卖无效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司法拍卖财产未拍卖或者不能正常处分,申请执行人及其他不具备购买房屋资格的人主张用该房屋抵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不支持。

第六条人民法院主持的房地产司法拍卖中,竞买人伪造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法律文书规定逃避履行规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条除前六条规定外,人民法院主持的房地产司法拍卖的其他事项,适用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号、第010-:010号的有关规定。 30000.适用。

第八条人民法院组织房地产司法拍卖活动,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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