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光明拍卖公司
拍卖寄售品:黄色金属件2件
被告以37000元中标。
竞标成功后
原告将上述两件寄存物品依法移交给被告。
随后,原告在对该房产进行自查时发现:
两块黄色金属,即与事件有关的货物,被留下。
作为作品进行拍卖
存在严重误会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回部分托运货物,但未能如愿。
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无奈之下,我只好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拍卖会上两块黄金被误认为是一块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8月作出判决,要求光明拍卖公司、艺术品鉴定公司提交裁定书,核实拟拍卖特殊资产的真实性、状况和参考日期,包括黄色金属块《评估委托合同书》经证实协议已签署。包括用于识别和评估的市场参考值。随后,艺术品鉴定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委托物品鉴定清单上编号202为黄色金属,特征为100克,数量为2件,鉴定价格为37000元。
光明拍卖公司通过其拍卖交易平台拍卖了两件编号为202的黄色金属,转让价格为3.7万元,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附上一张题为“202”的照片。照片中有两个金属块。随后,光明拍卖公司向东伟先生发出竞买结果通知书,确认东伟先生为黄色金属202的受让人。成交价格37000元,交易手续费1850元。此后,董伟负责接管涉案黄色金属202资产。 2022年5月,艺术品鉴定公司向光明拍卖公司签发了《202号委托品评估价格更改说明》号。
说明书上写着,“证书的附件号是202。请求的物品是2根金条,每根重100克,总重量是200克。每根金条的估计价格是基于不切实际的价格。”该工艺黄金每克370元,两根金条总价值7.4万元。由于我们工作人员的疏忽,我们错误地将2根金条的估价价格输入为1根金条的价格。37000元。在此,我公司将202号寄售产品的评估价一栏由37000元改为74000元。同日,艺术品鉴定公司出具编号为《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报告书(修改文本)》,并将第202号货物的原鉴定价值由3.7万元修改为7.4万元。
随后,光明拍卖公司向东伟先生表示,涉案两件黄色金属被误当成一件进行拍卖,存在严重误会,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拍卖转让合同已终止。他请求撤销该判决。随后他要求东伟归还与事件有关的两块黄色金属。
投标人需要退货吗?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黄色金属块是光明拍卖公司作为转让人通过交易平台竞价出售的,是东伟先生通过拍卖取得的。我们已经形成了拍卖合同关系。光明拍卖公司以对涉案黄色金属块的价格存在严重误解为由取消拍卖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因如下:
1、不存在构成重大误解的事实。首先,本案标的物在寄售、鉴定、拍卖挂牌、挂牌交易、交易、交割过程中均被标记为黄色金属,且当事人均不知晓本案标的物为黄色金属。金子。其次,艺术品鉴定公司在鉴定报告中称编号为202的物品为黄色金属,随后在价格变动声明中称这批编号为202的货物为两块黄金。金属锭是100% 纯金这一事实没有任何依据。第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金属块为100%纯金,光明拍卖公司将认定涉案黄色金属为100%纯金,并据此计算其价值,事实假设不适用。存在。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导致重大误解的事实。
2、光明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中表示,不对该黄色金属的真伪、品质、质量负责,竞买人也接受这一限制。而且,整个交易过程中,并没有对所涉及的黄色金属块的材质和数量产生任何误解。
3、光明拍卖公司制定的交易规则不支持原告的撤销请求。交易规则以拍卖形式进行,允许转让方参与动态市场价格和多种远期交易。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有可能最终的成交价格会高于市场价格。根据拍卖公告,中标者除需支付中标价外,还需支付交易费用。考虑到涉案物品的性质,并非工艺品,即如果光明拍卖公司声称其为100%纯金,不具有艺术价值等附加值,则该金属物品的价值与当天市场上的黄金将根据重量和价格进行增值。此时,如果起拍价必须是光明拍卖公司提供的市场价,且光明拍卖公司没有明确告知竞买人起拍价以市场价为依据的,竞买人可以按照购买价进行购买。就是这样。通过此方式的黄金价格和费用将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竞买者将无法获得任何利润,转让方将不对真实性和质量负责,且交易价格和规则将受到限制对投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竞买人失去签订拍卖合同的利息基础。
请求撤销拍卖转让合同
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
总而言之,拍卖的运作方式与常规销售不同,常规销售中转让人以动态投标的形式出售黄色金属块。交易一旦完成,除法律原因外,不得取消。本案涉及的拍卖公开透明,最低转让价格的设定是光明拍卖公司权利的行使,请求解除拍卖转让合同。黄色金属块标注错误,存在严重误解,事实上没有法律依据,日前济南历下法院对原告光明拍卖公司提起的诉讼被驳回。本案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审判长表示,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双方需要遵守《民法典》的限制,双方必须善意履行权利和义务。我提醒大家有必要。拍卖的方式与普通拍卖不同,要求转让人以动态竞价的形式出售与案件相关的标的物。交易一旦完成,除法律原因外,不得取消。转让人和竞买人应当遵守规定的拍卖交易规则,不得擅自改变拍卖条件。此外,不能以保险费的存在损害一方利益为由解除合同。 (文中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来源: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