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3知识产权快讯1、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我国首例人工智能绘制大型模型训练侵犯著作权案。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新商业模式的应用,人工智能绘画逐渐走向大众。 ——用户只需输入关键词和相应指令,AI绘画软件即可自动生成精美的手绘风格画作。智能AI离不开大量数据作为机器进行深度学**的训练材料。收集、复制数据并将其“馈送到”人工智能模型作为训练语料库的过程引起了相应版权问题的广泛关注。 6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了四起画家诉人工智能绘画软件开发商、运营商侵犯著作权案件。这四起诉讼的原告都是插画家,他们在内容共享平台上注册账户后就长期发布自己的作品。四起诉讼中的原告发现,一些用户在平台上发布了明显模仿原告作品的照片,而这些用户都没有声称这些照片是使用AI绘画软件创建的。经进一步询问,原告得知该AI绘画软件是在与事件相关的内容分享平台上上线的。此外,涉事的AI绘画软件也在共享平台开设了官方主页,自称“某内容共享平台(平台名称)AI”。
原告认为,根据涉案AI绘画软件的用户条款及宣传资料,可以识别出三名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和上海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1)。三被告公司通过共同开发、运营,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著作权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并将其用于商业目的。他们违反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共同造成了对原告权益的严重侵犯。原告称,被告获取原告作品并将其输入人工智能模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并且被告通过提供混音技术服务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被告将原告的作品与其他照片结合起来创作新照片的行为也侵犯了原告将该作品用作人工智能训练材料的权利。本案涉及的AI绘画软件获悉原告作品的绘画风格后,大量“一键生成”的画作可以轻松地一笔一画地替换原告的作品,残酷地会给空间带来压力。可用的。从工作中获得收入并影响原告工作的未来,对市场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因此,被告已停止侵犯原告的版权,包括停止在AI模型中使用原告的版权作品、从模型中删除与原告版权作品相关的学**结果、向原告道歉并遭受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补偿。被告1和被告2辩称,首先,原告的主张不明确;其次,原告主张的作品即使存在,也与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没有任何相似之处。对原告著作权作品的使用应当构成合理使用,第四,被告尽到了要求义务。综上,被告1、2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第三被告声称,第三被告以第三被告运营的内容共享平台的使用条款为切入点,第三被告使用原告在内容共享平台上发布的版权作品作为第一、第二被告他声称他推测他可能已向提供了该信息。这种说法没有事实依据。三号被告没有实施与本案有关的任何有争议的行为,是独立于其他被告的法人实体。本案内容分享平台的使用条款是所有内容分享平台通用的通用条款,既不特定也不独特,不具有原告主张的目的或情况。原告还接受了其他平台与本案内容分享平台基本相同条款的用户协议,并在上述其他平台上发表了与本案主张相同权利的相同艺术作品。多于。它已提供给平台,并且还提供原始图像供下载。换言之,原告主张的作品是在多个同类型的内容共享平台上发布并可供下载的,并非某一特定内容共享平台所独有。所以。基于内容分享平台的用户协议条款作为一般性条款的普遍性、普遍性,以及原告在多个平台公开发布该作品并提供下载的事实,原告的第三点主张被告没有提供本案中的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而且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他都没有做出任何鼓励的事情。第三被告辩称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是否拥有涉案作品的版权?第三被告是否属于合格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主张?如果构成侵权,如何认定侵权责任?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质证、质证,并进行了法庭讨论。原告要求技术助理出庭,解释与训练人工智能大规模模型相关的技术问题。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审议中。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两人因购买印有华为商标的“3号”表带并高价出售而涉案,被判200万元以上。
涉案的假表带均由虹口区检察院提供图片提供:虹口区检察院二人购买了一台激光打印机,在“三号”表带上打印了华为商标。刻。 250万元。 6月20日,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区检察院”)获悉,法院提起公诉后,涂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张木易因伪造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购买设备打印华为商标“听朋友说,做一个假华为品牌商标会更赚钱,我就萌生了出售的想法。”于是,他利用自己卖空调的经验,开了一家网店,销售假冒的华为表带。 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屠某、张某(另案处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广东省韶关市一处私人住宅内开设小作坊。他们从电商平台购买没有注册商标的表带,使用自己购买的激光打印设备在这些表带上打印华为品牌的注册商标,并在一些知名电商平台上销售华为品牌的注册商标。 “我在网上买的大多数无品牌表带的价格都是25到30元,”屠解释道。这些设备印有华为的注册商标,售价约100元。
涉案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均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者明知违法仍参与。”张木易说。 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张B.明知涂某、张A对外销售的是假冒华为品牌表带,张B.参与了商标激光打印、包装和运输。此外,他还向上述两人购买了未注册商标的表带,并以同样的方式印有华为商标,并通过其注册的两家网店进行销售。 “销售假冒华为表带是违法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事发后涂某某、张某某诚实地说。然而,为了获取利益,他却故意犯罪。检察机关侦查发现,屠某伪造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达240万余元,其中伪造注册商标自营店铺非法经营额达240万余元。 230万元。张乙某伪造注册商标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0万余元,其中屠某参与伪造注册商标的违法经营额16万余元。 1元开店、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经营总额超过10万元。公安机关查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货值6000余元。检方认为,屠某、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串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虹口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本文) 3.即使在我离开公司后,带有商标标志的视频仍被保存并转移到同行业的另一家公司的帐户中,造成混乱并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离开公司后,他将自己的媒体账户链接到了新公司的网上商店,但账户上的视频仍然包含旧公司的注册商标和相关场景的宣传视频。该行为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基本情况:蜀文化企业于2019年注册了“树图”、“树英文”标识。注册有效期为10 年,我们的商标审批服务经过了41 类培训和认证。教育、资讯、学校(教育)等。陈女士自2018年3月起成为健身室员工。 2022年3月,陈某加入树某文化公司经营的瑜伽馆,并将其自媒体账号(“工匠”)绑定到树某文化公司经营的网店。 2022年11月21日,陈先生从舒某文化公司辞职,回到健身工作室工作,并将自媒体账号绑定到健身工作室网店。厚树文化公司发现,陈某的自媒体账号“学生案例”中包含带有“树图”、“树英语”标识的照片和培训视频。这些照片和视频是陈在制作过程中创作的。上传。陈某的自媒体账号取消了文化企业网店的链接,链接到健身工作室的网店后,这些照片和视频就出现在了健身工作室的“教练”项目下。树谋文化公司相信我们在健身和教育行业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由于陈先生辞职后公司商标侵权,舒某文化公司在短时间内失去了很多客户,失去了大部分客户。卡健身认定存在高度因果关系,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跳槽后在健身工作室网上商店展示的涉案照片和视频,实际上是为一个市场主体和另一个市场主体做的广告。这与广告中的显示相同。这种效应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错误地认为两个市场主体之间存在关系。因此,陈先生侵犯了蜀文化公司案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因为陈先生删除了相关照片和视频,而蜀文化公司确定了蜀文化公司商标的知名度、陈先生商标侵权的具体情况以及合理的支出,这是因为公司有。考虑到上述因素,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就维权等问题,某公司认为陈先生的决定适当,赔偿了某文化企业经济损失和相当大的维权费用共计2000元。树某文化公司对此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英认为: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本案涉及的两个注册商标均属于教育培训商标,程先生在舒某文化公司工作时,曾在其媒体账号上发布过包含该商标的视频和照片,用于宣传目的。被视为商标使用。即使在他离开公司后,带有商标标识的视频仍被保存并转移到同行业其他公司的账户中,很容易让消费者混淆这两个品牌,并可能侵犯注册商标的专有权。说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防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