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颁布,商务部条例2004年第24号,并于2015年10月28日根据商务部条例2015年第2号首次修订,基于:)2019年11月30日日本商务部条例, 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活动,维护拍卖秩序,促进拍卖行业对外开放,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下列规定制定。 )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开展的拍卖活动。
各类商业拍卖活动由依法取得拍卖业务经营资格的公司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拍卖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业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商务部是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市级”)。各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
第五条拍卖公司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第《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号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申请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废止
第六条申请拍卖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投资者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企业申请经营拍卖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至少有1名拍卖师。
(五)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六)符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拍卖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企业申请拍卖业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2) 本公司章程及拍卖业务规则
(三)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五)聘用的拍卖师的专业资格证明。
(六)公司购买或者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说明。
第九条拍卖公司从事文化财产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文化财产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用于抵扣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用于抵扣罚款、罚金的物品,追回的不能返还的物品;以及其他特种国有资产,具有相应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负责,具体资质条件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范管理和遴选的原则制定。报商务部报送。
第十条申请拍卖业务许可证,拍卖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拍卖业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经营拍卖业务三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上一年度拍卖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拍卖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上一年的数据,超过了原来的数据。
第十一条拍卖公司分支机构申请领取拍卖业务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二年年度财务报告。
(五)聘用的拍卖师的专业资格证明。
(六)公司购买或者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经营拍卖业务许可:
公司或分支机构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时,首先经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城市商务部门审核,然后报当地商务部门批准,方可开展拍卖业务。批准证书,并颁发一本书。发布。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申请进行听证。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信息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补发拍卖业务批准证书。
第十四条拍卖企业或者分支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举办拍卖活动,或者申请领取拍卖业务许可证后连续六个月没有营业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发给拍卖业务许可证。取消。
第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拍卖公司因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原因解散、责令关闭,或者无力清偿债务的,被有关部门依法宣告破产并注销登记。
第三章拍卖实施者和拍卖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拍卖从业资格制度,取得拍卖从业资格证书的,经注册后,方可主持拍卖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代理人,是指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人力资源部、商务部联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号,并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注册的人员。协会。
第十七条拍卖师只能在一个拍卖公司注册,不得以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公司兼任拍卖师。
拍卖人不得将《拍卖法》转借给其他人或者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拍卖师可以变更登记单位。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的,必须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按月向商务部报送拍卖师注册及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
(1) 法律禁止买卖时。
(二)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且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
(三)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十条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出借、转让拍卖管理权的行为。
(二)对拍卖品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聘请拍卖师或者其他未依法登记为拍卖师的人员组织拍卖活动;
(四)恶意降低佣金率、收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的佣金、不收取佣金(慈善拍卖除外)、向委托人给予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拍卖经营者发现拍卖物品中有公安机关报案配合侦查的物品或者被盗物品的,拍卖人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应当出具投标人及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代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拍卖前,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当就因拍卖失败或者委托人中止、终止拍卖造成损失的责任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拍卖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委托人展出的拍卖品,建立拍卖品的保管、值班、交付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的属性和拍卖的性质,按照第《拍卖法》号规定进行公示,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公示。法规。公告应当在拍卖标的所在地和拍卖举办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者具有同等影响力的其他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拍卖前,拍卖企业应当展示拍卖标的物,为竞买人提供观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相关信息。
展览期限为2天或以上,不包括易腐烂物品和难以保存的物品。
第二十七条拍卖经营者有权确认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或者要求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拍卖师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二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拍卖标的受让人有特别规定的,拍卖企业应当向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竞买人拍卖标的。
拍卖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行政许可的业务资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委托人在拍卖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拍卖公司可以在拍卖场设立委托竞买台,并在拍卖开始时向所有竞买人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会被取消:
(一)竞买人不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交有效证据的。
(三)委托人在拍卖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人取消拍卖的。
(4) 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拍卖暂时无法继续进行的。
(五)发生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暂停的其他情形的。
拍卖公司宣布取消拍卖。中止拍卖的原因解决后,必须重新开始拍卖。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终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无权处分拍卖财产并书面通知拍卖公司的;
(二)拍卖品被认定为盗窃的。
(3)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无法举行拍卖的。
(4) 拍卖品在拍卖前发生毁损、灭失的。
(五)拍卖人在拍卖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拍卖公司终止拍卖的意思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拍卖公司将通知您拍卖结束。拍卖结束后,委托人如需继续拍卖,须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与内资拍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共同举行拍卖,拍卖标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商务部组织制定拍卖业法规、政策,指导地方制定拍卖业发展规划,建立拍卖业监督检查、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依法负责拍卖行业利用外资的促进和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对拍卖行业提供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地区拍卖业发展规划,并报商务部申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对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行业统计和信用管理制度,对企业和分支机构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申请进行审查,有必要进行管理指导拍卖行业。地方自律组织。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拍卖企业及其他有关政府机构的计算机档案系统建立互联网络,为监督检查拍卖业务活动、记录处理结果创造条件。每年发布对拍卖经营者的监督核查意见。对审核不通过的拍卖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审核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拍卖企业、拍卖师进行监督。拍卖行业协会制定拍卖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调会员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保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并且利益需要得到保护。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在商务部指导下,实施全国拍卖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组织拍卖师资格审查、评价和资格认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依照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企业未经许可从事商业拍卖活动。
第三十七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或者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报事实,并通报处理意见。给当局。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违法拍卖人进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拍卖人所在行业协会。
第三十八条拍卖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公司应当对买受人进行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企业有权追偿。来自托运人。
第三十九条拍卖企业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省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的罚款。做。但最高数额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拍卖人、买受人遭受损失的,拍卖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拍卖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拍卖前进行违反规定的公告、展示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给予警告。情况下,应下达命令。责令改正,延期拍卖,否则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拍卖公司或者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拍卖标的的瑕疵作出说明,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公司要求赔偿。是委托人的责任,拍卖公司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公司或卖家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品的真实性或质量的,不承担瑕疵责任(以下简称免责声明)。但拍卖公司或委托人明知或应知拍卖品存在瑕疵的,该免责声明无效。
第四十四条拍卖结束后,委托人未依法协助买受人办理换证、产权转让手续,给买受人或者拍卖人造成损害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必须。
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终止拍卖,给拍卖人或者竞买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或者商务部可以撤销授权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拍卖业务的决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违反本办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条件的许可决定;
(三)超出法定权限作出允许拍卖活动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在工作中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构成犯罪的,我们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保密规定保存和处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拍卖公司、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的信息。拍卖经营者认为向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含有保密信息的,必须标明“保密”字样并加盖印章。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农产品批发市场、汽车交易市场等商品交易市场引入拍卖方式以及利用互联网开展拍卖业务的,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等执行,具体规定由应制定以下措施。分别地。
第四十九条国有独资拍卖企业的改组,应当按照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