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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第二次拍卖降多少,拍卖第一轮流拍第二轮

作者| 李树李媛媛李盈盈

转载自:假帝国

特别提示:本账号内凡标注“出处”或“转载自”的作品均为媒体转载,版权归原作者及源码所有。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参考,不代表本文观点。使用“拍卖”等关键词搜索到大约573 起相关案件。其中,江苏省案件占61.4%,各级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占3.14%,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无案件。虽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第二轮拍卖的开始时间、价格等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本文参考了江苏高院发布的相关文件,该文件对此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相关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其他国家的判例在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较为倾向性的立场,简单的未能分析第一次拍卖后是否可以进行第二次拍卖,如果可以,如何进行确定第二轮拍卖的价格,供大家参考。判决摘要:第一轮拍卖不成功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开始第二轮拍卖,但评估结果不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有效期,法院有权裁定拍卖会开幕。涉案房产第一轮拍卖未中标的价格将直接参与第二轮拍卖,不再重估作为第二轮拍卖的起拍价。案件简介1、2017年8月,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安分行与源杰电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源杰电缆公司返还本金。被裁定。中国高安农业银行贷款189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及罚金。 2、2018年1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拍卖源杰电缆公司13处房产、3处土地使用权。 3、2018年5月至9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在淘宝网上进行首次拍卖、拍卖,起拍价为鉴定价的20%,但无人竞买,拍卖以失败告终。 4、2019年3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高安分行法定代表人与执行对象元亿电缆公司就涉案资产处置事宜进行讨论。双方签署执行笔录并同意在第一轮司法拍卖中出售。未成功拍卖的价格将作为该房产第二轮拍卖的起拍价。 5、2019年3月25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协商,决定以第一次司法拍卖未成交价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 6、被执行人根杰电缆公司认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法院是否会启动第二次拍卖,是否因对拍卖价格有异议。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异议的判决。本友电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7、2019年8月7日,江西高院作出判决,驳回源杰电缆公司的再审申请。判断要点本案存在两个问题:1、宜春市中院是否可以对标的房产启动第二轮拍卖程序;2、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是否违法;2、参与拍卖的房产。关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启动该房产的二次拍卖程序。江西高院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一轮司法拍卖失败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不接受该财产上的债务清偿的,不予查封、冻结。除非被解除或对该财产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否则将返还给被执行人。本文中提到的“其他执法行动”可能包括强制控制或重新启动拍卖过程。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授权开始第二轮拍卖。此外,法律或司法解释均无禁止规定,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启动该房产的第二次拍卖程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启动第二次拍卖程序。不当。一系列的拍卖程序。

关于第二轮首场拍卖相关房产标准处置价格的确定是否违法。江西高院认为,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27条第3款的规定,法院必须在协商、调查、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内发出一件拍卖通知书或者进入直拍程序。拍卖、变卖未超过六个月有效期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格,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产的评估结果未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有效期,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裁定第一轮中标价涉案财产未成功。这次事件作为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按照法律规定,并没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综上,江西高院裁定驳回源杰电缆公司的再审请求。实践经验总结北京云庭律师事务所唐庆林律师、李秀律师组成的专业法律团队,对本文涉及的众多法律问题进行了处理和分析,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处理大量事件的同时,我们还发布了事件响应的经验《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是该系列丛书的节选。本系列丛书的作者均为工作在北京云庭律师事务所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系列丛书的选题和行文均以现实案例分析为基础,从现实需求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提供最直接的解决方案。出去。 1、法院可以启动第二轮司法拍卖。拍卖、变卖后标的财产无法变卖且债权人不接受债务的,在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法院有权采取转售、重新启动拍卖程序等措施。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启动第二轮司法拍卖的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号第28条的综合规定,其中规定“其他强制措施”包括强制管理、另售、或者市场条件等。例如,如果发生重大变化,则重新启动拍卖过程。 2.江苏等部分省份的做法:根据执行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执行法院可以在60日内启动第二轮拍卖程序。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纪要[2016]第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苏高发典[2017]217号]关于房地产等产权纠纷案件。三轮司法网络拍卖中,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愿以财产清偿债务且无法变卖的,执行法院将在60日内举行第二轮司法网络拍卖。你可以开始了。第二次网上司法拍卖的最低价为上一次网上司法拍卖的中标价。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执行人申请,执行法院可以在60天内依职权启动第二次司法网上拍卖。 3、如果您在估价报告有效期内参加第二次拍卖过程,且有效期在拍卖时不超过6个月,则无需重估。根据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号第27条规定,在协商、调查、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法院发出公开拍卖通知或者启动直卖程序的,拍卖或者变卖不超过期限。期限为6个月,无需重新确定基准价。也就是说,如果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办理了司法拍卖程序,则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将依法自动延长6个月,并在延长的6个月内进行拍卖/出售程序。期限将自动延长6 个月。根据法律自动延长。无需对拍卖标的进行重估。实践中,这一点很容易被律师、当事人、甚至法院所忽视。很多人认为鉴定报告的有效期是固定的,所以执行法院在鉴定报告有效期过后进行第一次拍卖、第二次拍卖、变卖、第二次拍卖。被认为是非法的。他们正在针对此错误提出执法挑战。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到期日为2019年2月11日,伊春中院于2018年5月11日开始第一次拍卖,并于2019年4月1日进入第二次拍卖。但并未超过该期限。日期。《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6个月,因此不需要重估。 4、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选择的评估方法等实质性问题一般不属于人民法院异议审查范围。《评估报告》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格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但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规定如下:原谅。根据该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只有评估报告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根据我们律师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并借鉴各级法院在考虑此类问题时的态度,当事人在质疑执行时不妨寻求执行建议,我们建议您避免将异议集中在不正确的评估结论上。对于方法论错误等实质性问题,需要考虑法院执行拍卖程序是否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据、是否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主体是否正确。从情况中找出评估报告中是否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形、是否存在严重程序违规等利益点,并进行深入讨论。 5、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拍卖财产为不动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第一次拍卖评估报告无效”,不排除执行法院同意的可能性。根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请求,可以进行重新评估。因此,执行法院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时,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的市场价值与第一次拍卖相比发生较大变化的,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应当提交建议执行标的的市场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文件。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请求重新评估执行内容。 (我国不是英美法系国家,本文引用和分析的案例不具有指导性先例,对类似案件或判决不具有约束力。同时必须特别考虑。重点是,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的具体细节都有很大差异,因此无法直接引用本文的判决意见,对各个案件判决书的查阅和研究,会给更多读者带来多种信息。旨在提供研究角度和观察(并不意味着我们同意和支持本文的量刑意见,而是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引用或参考此类裁判规则)。(这并不意味着您)相关法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纪要[2016]4号

5.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法志明传[2014]169号]

问题七:“房产未经过三次拍卖,无法依法出售或者用于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价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因此,在本部司法实践中,依法允许第二次司法网络拍卖。化成公司主张第二次司法网络拍卖违法,请求重新拍卖,但法院裁定:第二司法网络拍卖违法,评估人不具备评估资格或者有证据证明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方可满足重新评估要求案例2 :010 -3000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皖知府78号]安徽省高院认为,按照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号第6条的规定,只有符合重新评估必要条件的,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亳州市中级局简单认为房地产评估报告中的价格过低,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提出重估价申请,但房产评估公司无理,人民法院以其是否具备相关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判决驳回金安设备公司的重新评估请求,但本院不予支持。三、复议被执行财产即使拍卖、变卖后,仍不能变卖,债权人也无法清偿债务,不予支付的,法院可以案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政府】法院(2019京知府第40号)北京高院认为:在清偿执行财产时拍卖、变卖后不能变卖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查封、冻结,但对该财产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除外。“其他强制措施”包括强制管理、转售、恢复拍卖等措施。市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本案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依规对相关房产进行了重新评估并重启拍卖程序。 “4网上法院出售失败后,法院没有按照出售价格将财产移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债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进行了第二次估价。”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知复92号】安徽省高院裁定:``2.关于拍卖销售数量。第一轮拍卖销售不成功,拍卖和销售出售价格以2016年11月23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因有效期超过一年,网上司法出售失败后,黄山中院决定不将该财产移交执行。根据执行申请人申请进行的第二次鉴定拍卖,由吴学义、吴学义主持,刘丹的利益、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不禁止案例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知一10号】审理如下。

在这种情况下,矿业权评估将根据评估目的和评估原则,由具有专业知识的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程序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矿业权评估时的评估,是指在影响矿业权价格的因素中估计确定客观合理的价格或者价值的活动,符合第二款的规定。《关于“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中若干问题的解答》、评估报告中作出的评估结论、选择的评估方法等实质性问题一般不属于人民法院异议审查的范围。本案中,异议人对林达公司披露的江西省德安县当地市场平均价格所采用的评估报告所采用的评估标准价格不予认可。江西省并非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方利用公布的市场平均价来否认第二次矿权评估的标准价格,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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