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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车库渗漏水该属于谁维修,地下车库漏水原因及处理方案

前言:本案提起的案件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审的某保险公司代位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澄清如下。 -30000,出租人应遵守。 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同意在租赁期内按照合同约定保管租赁物。租赁合同为持续合同,何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合格的租赁物,并有义务保证租赁物在合同期内的正常使用。是。本案中,地下车库出租人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车库已通过验收并具备基本功能,但严重时水泵无法正常工作,未提交证据证明。是否采取了其他措施来防止降雨影响或损失扩大而构成违约。根据本案情况,地下车库业主对承租人车辆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江苏新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保险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 如果大雨导致地下停车场进水,且房东未采取适当措施保持停车位可用,房东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二审:江苏南通中院(2018)苏06民终823号

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财504号

判决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约定用途保管租赁物。租赁合同为持续合同,何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合格的租赁物,并有义务保证租赁物在合同期内的正常使用。是。本案中,地下车库出租人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车库已通过验收并具备基本功能,但严重时水泵无法正常工作,未提交证据证明。是否采取了其他措施来防止降雨影响或损失扩大而构成违约。根据本案情况,地下车库业主对承租人车辆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审稿人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9)民民财第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漠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再审申请人江苏新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公司)对被上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以下简称XXX财产保险南通)代位行使权利。提出索赔。分院)在权利纠纷案件中,本人对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823号民事判决不服,已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苏明升(2019)第3650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修改驳回财产保险南通分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何某表示,保险须承担费用。南通分公司。理由:1、Xhe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与案外人陈某某、莫友公司不存在亲子关系,何某某公司作为出租人,负责排水、抢险、停车位等我们没有任何管理义务。由于涉案车库已竣工验收并具有正常停车功能,地下车库污水泵不在适用范围内,Xhe公司正在履行出租人的法律义务。租赁协议、地下车库消防设备、排水设备等属于当地公共设施,属于房产公司的控制范围,因此这起事故并不是出租人的疏忽造成的。不存在疏忽,也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2、原判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公司没有义务消除风险,因此无需提供证据证明污水泵是否正常工作,大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或者雨水是如何进入车库的。 3、XX财产保险南通分公司无代位求偿权。本案事故原因为大雨,根据近因原则,并非第三人违约,财产保险南通分公司无权要求赔偿。

XX财产保险公司南通分公司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理由:1、被保险人与Xhe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车位租赁合同,Xhe公司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责任。本次事件中,投保车辆因进水而受损,公司有过错。某公司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2、大雨不属于不可抗力。当晚的大雨仅淹没了南通的部分车库,但并未淹没全部车库,这证明该公司没有考虑车库被淹的风险以及相关计划。三、公司主张非寿险公司南通分公司不具有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主张是错误的。根据《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四)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基于违约责任提起代位求偿纠纷。

XX房产保险公司南通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赔偿保险金163867元。本案审理期间,XX财产保险南通分公司放弃向XX公司赔偿苏FXXXX**车辆保险金29100元的索赔。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10月,在X房产南通分公司,陈某某为苏F**的车辆购买了车损保险,阿友公司为苏F**的车辆购买了车损保险。我做到了。非寿险公司保险期限分别为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和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保险限额分别为253,620元和130,900元。汽车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合法驾驶人在保险期间暴雨期间使用保险车辆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2月,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案件外部当事人朱茂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茂各签署了《半地下车位租赁协议书》,陈茂、朱茂各自同意赔偿。支付。某公司南通分公司公司租赁半地下艾兴花园附属停车场12-33#、12-29#,停放车牌号为苏FXXXX**、苏F的汽车,租赁期限为: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收取的租金仅包含车辆管理费。这将是租赁关系,而不是存储关系。

据南通市气象台2016年6月21日降雨量监测,南通天生港自动监测站12小时累计降雨量为35.1毫米(达到大雨级别),晚上10点每小时降雨量如下:当日午夜降雨量为34.0毫米,南通市幸福镇自动观测站12小时累计降雨量为41.8毫米(达大雨级别),当天晚上10点每小时降雨量为35.5毫米。

涉事两辆车当天停在租用停车场,但因大雨引发洪水而受损。次日,陈先生、尤先生向保险公司南通分公司提出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南通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进行了现场检查。 2016年6月24日,XX财险南通分公司向朱先生询问相关情况,并表示直到6月22日晚上9点左右,车库里的水才基本消失。

2016年6月26日,XX财险南通分公司确认苏FXXXX**的汽车损失,确认损失金额为96342元,扣除残值48000元后,确认损失金额为48342元。 2016年7月8日,XX财产保险南通分公司确认苏FXXXX**先生的汽车损失,确认损失金额为169,925元,扣除残值85,600元后,确认损失金额为84,325元。元。

2016年6月27日、2016年7月11日,XX公司、陈某某(均为乙方)分别与XX财产保险南通分公司(甲方)签订了委托投标合同。其内容如下:修复周期较长,产品将按全损处理。 投标结束后,乙方与投标确定的收购方办理提车、过户手续。乙方同意使用投标金额,以便事故车辆的残值直接从保险范围中扣除。

2016年6月28日,XX财险南通分公司委托七车网运营部对涉案车辆进行拍卖。苏F的汽车拍卖价格为85600元。 先生*该车中标价为48000元。

2016年8月4日,XX财险南通分公司向陈萌萌支付保险金84925元(含救助费600元)。 8月13日,我们向XX公司支付保险理赔48342元。 2016年12月7日,中兴保险协调有限公司受XX财产保险南通分公司委托,将2016年6月22日定为股权登记日。就涉事两辆车的损失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显示,苏FXXXX的汽车损失84325元,苏Fxxx的损失84325元。 4,325元。 **该车售价48,342元。

Eikoen的第一个地下车库于2005年竣工并获得批准。于2008年竣工,并经南通市建设局批准。

法庭辩论结束后,谋和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将致南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咨询函和回复函邮寄给原审法院,同时将城市洪水浩滨论坛的所有帖子发送给了原审法院。也被邮寄了。可能需要几天时间。

一审法院判决Xhe公司向XX财产保险南通分公司赔付132667元。

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依法应改判驳回XXX财险南通分公司的诉讼,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XXX财险承担他们主张由南通分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问题是: 1、XX产险南通分公司是否具有代位求偿权。 2、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第一个问题,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对保险财产的损害造成的,保险人应当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规定必须给予赔偿。内部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本条的含义和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目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可能基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或第三人对保险公司的合同责任而产生。基于以下内容。本案中,XX财产保险公司南通分公司向陈某某、摩友公司缴纳保险费后,可依据第《半地下车位租赁协议书》号规定取得相应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关于争议焦点之二,涉案地下停车场系该公司开发,其南通分公司将其出租给陈某猛、莫友公司并收取使用费。星河公司作为出租人,应确保所租用车位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陈先生和余友先生停在停车场的汽车因大雨而受损,雨水流入事发车库,导致车子被淹。南通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某公司提供的专业回复可以显示,涉事地下车库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容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但因大雨引发洪水。地下停车具有可预见性和危险性,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但Xhe公司在大雨期间将采取措施确保停车位处于正常状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适当行动。因此,因公司提供的停车位未能达到陈先生、悠悠先生安全使用车辆的目的,应追究该公司的责任。二审法院驳回和合公司的上诉,判决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53元,由Xhe公司支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为,本案再审的焦点是Xhe公司是否违反合同以及如何确定其违约责任。本院认为Xhe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雪河公司表示,根据《半地下车位租赁协议书》案相关第三份协议,雪河公司收取的租金仅限于车位使用费,不包括车辆保管费,即双方仅其主张。形成车位租赁关系,不构成储存关系。本案中,XXX财产保险南通分公司未主张XXX公司、陈XXX、XXX公司之间存在托管关系,故主张双方不承担租赁合同义务的说法不成立。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约定用途保管租赁物。租赁合同为持续合同,何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合格的租赁物,并有义务保证租赁物在合同期内的正常使用。是。本案中,某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涉事修理厂已通过验收并具有基本功能,但水泵在危急情况下无法正常工作,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他是否这样做了。是否采取了其他措施来防止降雨影响或损失扩大而构成违约。根据本案情况,决定和合公司承担陈某某、摩友公司车辆损失责任的50%。

综上,原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通市江门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民初3006号民事判决书。

2、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823号民事判决书。

三、X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XXX财产保险南通分公司一次性赔偿人民币66,3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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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积分】

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因第三人违约而发生损害的,可以属于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害”。保险公司依法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保险财产损坏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应由第三方代位。这是一个聚会。

前款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赔偿保险金时从第三者获得的赔偿金额,适当赔偿被保险人。可以扣除。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后,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公司可以扣除相应的保险金或者要求退款。

第六十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或者其成员不予赔偿,但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由被保险人的家庭或者其成员故意造成的,不予代位给付。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行使向第三人请求代位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了解到的有关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和租赁资格】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保管租赁物。

案例讨论:您是否认为:如果大雨导致地下停车场进水,而房东未采取适当措施保持停车位正常使用,我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车损险责任后我是否有权向地下停车场承租人追偿?请发表评论并分享您的想法和意见。资料来源:保险诉讼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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