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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搬运了谁的“脸”?

用户还可以点击“仙颜”小程序,使用“AI变脸”,一键生成属于自己的古风汉服图片,并免费保存到手机相册中。谁能知道其中一些模板材料实际上是侵权人“搬运”的盗版复制品?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提供《侵权责任书》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变脸”服务圆满结束。

案例审查

陈先生是一位古风人像摄影师,在短视频平台上拥有实名认证账号,并发布自己的短视频。该账号受到了广泛关注,点赞数超300万,粉丝超10万。有一天,陈发现上海一家名为小燕的科技公司运行的小程序中有一个人工智能生成的栏目,名为“一键改变你的古汉服饰”。显示的一些模板材料实际上是相同的。与她的平台帐户上发布的一模一样。

不仅如此,陈还表示,用户只需将自己的照片上传到“小燕”小程序,点击观看30秒的广告后,就可以通过“AI修脸”打造出古装汉服的形象。还发现了”并可以免费保存到手机相册中。当陈意识到自己制作的短视频未经许可可能被他人使用时,他立即调取了证据。陈女士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上海一家科技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她在“闲言”小程序中创作的13个短视频,侵犯了她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作品的权利。科技公司将立即发布侵权视频,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相应维权费用。

人民法院判决书

嘉定区人民法院裁定,陈某创作的原创视频反映了创作者的自主选择和安排,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小燕”小程序中的视频内容是通过部分替换原始视频来合成的,两者基本相似。上海某科技公司打着“人工智能改造”幌子,未经许可、无偿使用原视频用于商业目的的行为,侵犯了陈先生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其作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法承担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海科技公司表示,认识到相关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已删除相关视频,并积极完成相关人工智能算法的登记。据此,人民法院向上海科技公司发出了关于利用算法技术提供网络服务的合规建议书,上海科技公司接受了该建议,并将继续开展算法安全评估和材料来源工作。加强合规审查和支付。我们会考虑保护他人的个人信息、隐私、肖像权、其他个人权利和知识产权。同时,被告获得陈女士的理解,原告撤回删除侵权视频的请求并道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上海科技公司作为数字经济行业的小型新兴民营企业,应诉后积极响应人民法院的合规建议,并作出积极改正。可以采取法律行动。权利人的一定程度的理解以及后续的合规操作也有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一点在承担责任时可以考虑到。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原创视频的类型、原创程度、市场价值、上海科技公司的使用方式以及侵权行为的影响,判决上海科技公司应予赔偿。陈先生承担了经济损失。并适当缴纳产权保护费共计7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诉讼正在进行中。

法官陈述

基于算法的人工智能技术对于推动新生产力和数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应用及其产生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竞争秩序。市场和整体效益。 1、“AI换脸”不改变原素材的本质或核心表达,与原素材基本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的原创作品,代表某种形式的智力成果。该事件的原始视频由一系列连续的照片和音频组成,体现了创作者在内容放置、场景选择、拍摄角度等方面的独特选择和安排。是受版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 2、“AI换脸”未经同意或许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AI换脸”利用合成算法对素材进行处理、变换内容、输出合成物,但其过程涉及多道法律程序。例如:破坏主体肖像和身份、未遵守“人脸”等生物特征信息的合理安全义务、侵犯个人信息。因此,在使用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时,要注意多重合法权益的保护,注意行为边界,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利用合理的商业和商业手段服务活动必须合法进行。

图片来自网络3、要积极依法履职,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必须不断发展。我们将继续推动创新与依法治理相结合,推动科技向善。实践中,算法服务引发了多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各种新型纠纷不断出现,而司法部门通过个案建立了裁判规则,算法纠纷不仅变得比传统法律更加普遍。需要应对其给公共关系带来的挑战,但也需要积极行使治理职能,合理运用司法建议等形式引导技术合规使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与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差距。算法治理需求。本案被告是一家数字经济行业的小微新兴民营企业,对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相关的政策因素、法律因素、行业发展因素缺乏全面的了解。为支持守法经营、稳定发展,人民法院要强化依法经营意识,积极完善行政程序,注重材料合法性审查,依法办事。发布合规提示,提醒我们强化依法经营意识被告还主动回应合规投诉,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取得了权利人的理解,取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可以以特定形式表现,例如:(6) 视听作品;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十二)信息网络发行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权利人提供作品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其拥有权利的信息网络传播、表演、音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予以许可。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建立共享文件或者使用文件共享软件,将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放到信息网络上,供公众下载、观看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将。人民法院根据个人选择的时间、地点,应当认定前款规定的行为已经履行。

来源丨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文:张晓丽、沙叶、李迪明子

责任编辑:王莺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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