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
近日,根据上海市税务局查处文件公告,自2月份以来,上海已有数十家物流企业因虚开发票问题被立案调查。 对税务人员信息、发票开具状况等涉案信息资源进行多维度综合分析,可以快速查找线索,明确查证方向和重点。 而风头正劲的货运平台是否迎来“强监管”? 他们下一步该怎么走?
1、上海旺凯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5月、6月,上海禾帆油品有限公司开具的7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认为虚开。 贵公司对上述发票进行认证并已抵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的规定中国)。
2.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贵公司收到的上海和帆油脂有限公司开具的70张增值税发票将作为进项转出税,追缴贵公司2017年6月增值税446,882.16元。 7月增值税207,777.83元,2017年8月增值税463,504.39元,合计1,118,164.3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032.93元。
3、根据《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镇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为33544.92元。
4、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规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22363.29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日加收5/10,000的滞纳金。对贵公司应缴纳的税款征收。
2、上海灿冲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12月30日,贵单位无实际经营活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5张,金额合计26,648,458.60元,税金总额金额为3,464,299.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贵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视为虚假信息。 您(单位)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户调整。
3、上海凯业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7月至10月,贵单位无实际经营活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9张,金额合计33,725,829.95元,税金合计3,709,841.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贵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视为虚假信息。 您(单位)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户调整。
4、上海岱中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贵单位无实际经营活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7张,金额合计7,796,135.18元,税金总额857,574.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贵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视为虚假信息。 您(单位)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户调整。
5、上海良贤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至10月,贵单位无实际经营活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01张,金额合计77,088,385.11元,税金合计8,479,722.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贵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视为虚假信息。 您(单位)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户调整。
6、上海环潮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5月5日,贵单位无实际经营活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3张,金额合计21,820,465.26元。 税金总额为2,400,251.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贵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视为虚假信息。 您(单位)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户调整。
7、上海仕胺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1月3日,你单位无实际经营活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41张,金额合计51,302,623.36元。 税金总额5,643,288.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贵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视为虚假信息。 您(单位)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户调整。
8、上海当当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你单位无实际经营活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39张,合计金额
39,318,273.27元,税金总额4,325,009.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贵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视为虚假信息。 您(单位)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户调整。
9、上海爱旭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3月至6月,贵单位无实际经营活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2张,金额合计48,803,730.96元,税金合计5,368,410.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贵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视为虚假信息。 您(单位)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户调整。
10、上海一环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至7月,贵单位无实际经营活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77张,金额合计40,559,449.84元,税金总额4,461,539.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贵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视为虚假信息。 您(单位)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户调整。
11、上海良博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3月至6月,贵单位无实际经营活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2张,金额合计47,808,426.49元,税金合计5,258,926.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贵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视为虚假信息。 您(单位)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户调整。
12、上海陆运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你单位无实际经营活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85张,金额合计54,072,540.14元,税金总额5,947,979.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贵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视为虚假信息。 您(单位)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户调整。
13、上海名辰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至7月,贵单位无实际经营活动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3张,金额合计43,934,566.63元,税金合计4,832,802.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贵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视为虚假信息。 您(单位)限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户调整。
1、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风险
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风险主要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未真实交易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受到相应处罚。 本文在此不予讨论。 本文试图探讨真实交易背景下网络货运平台的涉税风险。
本文讨论的真实交易背景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 网上货运平台主要为此加载业务流程,并发出相应的业务流程。 另一种是货主与网上货运平台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但实际的交易与网上货运平台加载的业务不同。
(一)实际承运人的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托运人与网络货运平台、网络货运平台与实际承运人是两种货物运输关系。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实际载体往往存在异化现象。 这里,实际载体的异化现象往往有两种。 一是实际承运人是发货人原来的船队; 另一种是实际承运人是托运人。 我联系的私人司机,货主要求上述货运司机在网上货运平台注册用户,但实际业务是由货主和实际承运人自己交接的,只在网上录入系统。网上货运平台,由网上货运平台向发货人开具货运发票。 为了满足货主的需求,不少在线货运平台也明知或默认了上述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甚至可能存在在货运业务已经发生之后才记录货运司机注册信息的情况。 基于平台的数字化管理,上述行为会在网络货运平台系统上留下痕迹,一旦查实上述行为,网络货运平台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只扮演了一个角色。中介,将成为《暂行办法》规定的“互联网货运不包括仅为货主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的行为”,属于禁止行为,涉嫌不真实交易问题。
(2)货物运输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司机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司机一致”和第十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伪造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因此,对于线上货运平台来说,一定要保证货物运输业务的真实性,而不仅仅是为了手续的审核。
但在实践中,在线交通平台往往忽视对整个运输和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因此,即使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也容易出现运输的货物与网上货运平台输入的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也会存在相应的涉税风险。
(3) 发票问题
发票环节是网络货运平台的关键环节,而由于不少网络货运平台可以享受当地财政激励政策,因此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一些网络货运平台往往沦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工具。 开具发票时,必须保证业务的真实性。 但如果网上货运平台缺乏对运输及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仅根据托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输入的货物信息开具发票,实际运输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 甚至在托运人或实际承运人补充记录时,也可能会出现网络货运平台记录的货物与网络货运平台记录的货物不一致的情况。
如果网络货运平台并未实际参与货物运输,而只是在平台上做出相应记录,而这些情况一旦被查实,网络运输平台往往会面临税务风险,甚至刑事风险。
(四)资金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网络货运平台应当与托运人签订合同,实际委托承运人进行运输,网络货运平台应当与实际承运人完成结算。 现实中,由于网上货运平台结算的滞后性,本文前面提到的实际承运人,比如托运人雇佣的个体司机,在实际发货后会立即要求货主支付运输费用的货物。 托运人往往会提前支付运输费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是当发货人已经支付了网上货运平台的运输费用时,会导致资金回流的现象; 二是托运人没有支付网上货运平台的运输费用,双方往往只约定手续费,即只支付手续费。 这些情况都给网络货运平台带来了相应的涉税风险。
2. 总结
物流专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亟待建立,平衡行业集中度和竞争是发展关键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快递分会副会长徐勇向中国之声《新闻有意见》表示,货运平台上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约谈的痕迹。 他指出,春节过后,国家提出高质量发展物流业。 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从过去的“事后监管”转向“预防性监管”,带头解决违规经营行为带来的潜在风险。 ,尤其是安全风险。
徐勇强调,这样的“殴打”不是警告,而是积极推动市场发展的信号。 在他看来,线上货运的门槛相对较低,“有车有驾照”是就业的基本要求; 同时,由于扩张的需要,货运平台也会主动降低门槛,以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 能否拿下的投资、融资甚至上市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但如果盲目扩张,负面影响在所难免,提前“立规矩”明确平台的连带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
徐勇指出,当前货运行业监管面临两个重要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新商业模式仍存在许多特殊性需要考虑; 二是标准不够明确,跨城市货运车辆、驾驶员准入门槛等统一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
徐勇认为,过度集中会导致垄断,而过度分散会导致行业集中度低,只会停留在纯粹的价格竞争层面,无法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他表示,今年是物流业高质量发展元年。 他相信未来市场会越来越规范,竞争也会更加公平。 不高。 “在充分竞争的情况下,如何提高产业集中度,我认为这是我们政府需要把握的一个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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